Yes means Yes,沒有積極同意,你可能已經犯法了!

某企業主管王先生與同事聚餐後回家,雙方發生性行為。事後女方提告性侵,王先生難以理解:「她明明沒有反抗,也願意來我家,不是默許了嗎?」——但在法律上,這樣的解釋可能會有問題根本站不住腳,本文帶你認識我國刑法規範以及法院實務見解。

一、前言故事

某企業主管王先生與同事聚餐後回家,雙方發生性行為。事後女方提告性侵,王先生難以理解:「她明明沒有反抗,也願意來我家,不是默許了嗎?」——但在法律上,這樣的解釋可能會有問題根本站不住腳,本文帶你認識我國刑法規範以及法院實務見解。

二、什麼是「積極同意」?

積極同意(Affirmative Consent)是指雙方在進行性行為前,以清醒、自由意志明確表達同意的行為。可以是口頭說明(例如:「我願意」),也可以是具體主動的行為表現。

不是同意的情境包括:

  • 對方沉默不語或態度冷淡
  • 對方酒醉、恍神、神智不清
  • 在壓力、脅迫、權力不對等下「配合」
  • 過去曾發生性行為 ≠ 現在也同意
  • 即使開始行為,也可以中途說「不」

三、法律怎麼規定?法院實務:「沒有同意」的性行為,可能就是性侵

《刑法》第221條處罰的是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的行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條文並沒有寫出「積極同意」或「未經同意」的字眼;但民國88年修法時已刪除舊法「至使不能抗拒」的要件,不需對方掙扎、不需大聲喊救命,實務也認為「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包括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妨害其意思自由的方法。加上最高法院判決強調「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只要無「同意」,就有構成犯罪的風險。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刑事判決指出:

要求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但排除對未滿16歲、心智障礙、意識不清、權力不對等或以宗教之名行誘騙之實者)之行為,鼓勵「溝通透明化」並「尊重對方」。因此,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在對方未同意前之任何單獨與你同行回家或休息,只能視為一般人際互動,不是性暗示,又同意擁抱或接吻,也不表示想要性交,即對方同意後也可反悔拒絕,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避免「性同意」成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的爭議點。猶不得將性侵害的發生歸咎於被害者個人因素或反應(例如不得將被害人穿著曝露或從事與性相關之特殊行業等作為發生性行為的藉口,或指摘被害人何以不當場求救、立即報案、保全證據,或以被害人事後態度自若,仍與加害者保有曖昧、連繫等情狀即推認被害者應已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所發生的性行為),卻忽視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的責任。

四、性同意,是基本人權的一部分

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保護的法益是個人「性自主決定權」,也就是個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何時、如何、與誰發生性行為的權利。這不只是私人感情範疇,而是人格尊嚴與人權保障的重要基礎。

強調:

  • 「No means No」:說不就是不
  • 「Only Yes means Yes」:說願意才是願意
  • 「沒有說同意,就是不同意」

👉 主動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是處於清醒、自主、願意的狀態下表達同意。

五、科技也能幫忙?——日本推出「性同意App」

在重視性同意的國際趨勢下,日本開發了一款名為 「性的同意 Kiroku(キロク)」 的應用程式,目的是協助雙方在性行為前留下「明確同意」的紀錄。主要特色包括:

⚠️ 然而,此類工具仍無法取代真誠對話與人際尊重,因為:

  • 法律上是否真正「自願」仍視情境判斷
  • 不能用App取代理性確認與關心
  • 非所有國家都承認App紀錄具法律效力

所以即使使用此類App,也必須配合同理心、溝通與尊重。

六、結論

某企業主管王先生因未確認對方是否真心同意性行為,遭提告性侵,才驚覺「她沒說不」不代表「她願意」。現行刑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積極同意」,但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判決已明白指出,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清醒、自主的狀態下明確同意,否則即可能構成刑責。性同意不是模糊地帶,而是關乎人身自由與法律風險的關鍵界線。記住:「沒有說可以,就是不可以」,確認對方真正的「Yes」,才是真正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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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內容依撰寫當時法令,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令時有更新,個案情形不同,建議於採取行動前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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