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還清醒,先決定好誰來照顧你——認識意定監護契約的訂立方式
李先生年近七十,身體還算硬朗,但看著身邊幾位朋友因失智被送進安養院,全由法院指定的陌生社福機構接管財產與生活,他心裡很不是滋味。他想的是:如果有一天我真的不行了,能不能由我自己現在就決定好,讓我信任的人來照顧我?
一、前言故事
李先生年近七十,身體還算硬朗,但看著身邊幾位朋友因失智被送進安養院,他心裡很不是滋味。他想的是:如果有一天我真的不行了,能不能由我自己現在就決定好,讓我信任的人來照顧我?
這個問題的答案,就是意定監護。
二、什麼是意定監護?
傳統的「法定監護」,是等到一個人已經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被法院宣告為「受監護人」之後,才由法院依職權指定監護人——那時候本人通常已經沒有能力表達意見,監護人完全由法院決定,本人無從置喙。
意定監護則反過來:趁自己意識清楚的時候,提前和信任的人簽好契約,約定好「如果將來我被宣告監護,就由你來當我的監護人」。
民國108年,民法新增第1113-2條至第1113-10條,正式確立意定監護制度,讓每個人都有機會預先安排自己未來的照護。
【民法第1113-2條第1項】
「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
二、意定監護契約怎麼訂?
(一)找好受任人
受任人就是你將來的監護人人選,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數個人。人選不限於親屬,任何你信任的人都可以擔任,這是意定監護和法定監護最大的不同之一——法定監護受限於特定親屬或社福機構範圍,意定監護則完全由你自由指定。
【民法第1113-2條第2項】
「前項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其為數人者,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
如果你指定了多位受任人,要在契約中說清楚他們是共同執行還是分別執行不同職務(例如甲負責醫療決定、乙負責財產管理)。沒有特別約定的話,預設為共同執行。
(二)親自去找公證人,簽訂公證書
意定監護契約必須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契約才算成立。這是強制要件,不能只靠雙方私下簽名或書面約定。
【民法第1113-3條】
「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前項公證,應有本人及受任人在場,向公證人表明其合意,始得為之。」
公證時有幾個重點。第一,本人和受任人都必須親自到場,當面向公證人表明合意,讓公證人確認雙方都是出於自願、意思真實一致。第二,如果受任人有數人,所有受任人原則上都需要到場。第三,公證書作成後,公證人會在7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的法院,法院因此會有記錄備查。
(三)等待契約生效的時機
契約訂好了,不是馬上生效。
【民法第1113-3條第3項】
「意定監護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1113-4條】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其意定監護契約已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法院應依契約所定者指定之,但意定監護契約未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或所載明之人顯不利本人利益者,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法院為前項監護之宣告時,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職權就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選定為監護人。」
意定監護契約要等到本人被法院宣告監護時,才正式發生效力,受任人才開始擔任監護人、執行監護職務。在那之前,契約只是「準備好了」的狀態,雙方都不需要做什麼。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當法院做出監護宣告時,如果本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法院原則上應優先依照契約所定的受任人擔任監護人,而不是另行選定,充分體現本人意思自主的精神。
三、如果想反悔,怎麼撤回?
在法院正式宣告監護之前,本人或受任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撤回契約,不需要對方同意。但撤回同樣有要式要求:
【民法第1113-5條】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前,意定監護契約之本人或受任人得隨時撤回之。
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應以書面先向他方為之,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始生撤回之效力。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契約經一部撤回者,視為全部撤回。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受任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辭任其職務。
法院依前項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時,應依職權就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選定為監護人。」
撤回的流程是:想撤回的一方先以書面通知另一方,再請公證人就這個撤回作成公證書,撤回才正式生效,公證人同樣要在7日內書面通知法院。
這裡有一個很重要的規定要特別記住:契約只要有一部分被撤回,整份契約就視為全部撤回。 例如你原本指定了甲和乙兩位受任人,後來只想撤回對乙的委任,法律上會把整份契約都視為撤回。如果你還想保留對甲的委任,必須重新訂一份新契約。
四、如果前後訂了兩份契約,怎麼辦?
【民法第1113-8條】
「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
如果你在不同時間訂了兩份意定監護契約,內容有所不同——例如換了受任人,或改變了監護事務的範圍——前後契約有牴觸之處,視為本人已撤回前一份契約。法律的邏輯是:後來的意思代表你現在真正的想法,以新的為準。所謂「牴觸」,包括受任人的增減,或監護內容的變動,只要與前契約不同,均屬之。如果你想完整保留新的安排,建議重新完整訂立一份新契約,避免爭議。
五、總結
意定監護的核心精神,是讓每個人趁清醒的時候,為自己未來可能喪失行為能力的那一天做好安排。訂立的方式並不複雜:找好信任的人、一起去公證人那裡簽公證書、等法院宣告時生效。最重要的是,這件事要趁早做——等到真的需要被監護的那天,就來不及了。
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內容依撰寫當時法令,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令時有更新,個案情形不同,建議於採取行動前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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