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遭遇違法解僱怎麼辦-解僱事由篇

作者 廖啓彣律師(凱文律師) 發布 2024.10.28 閱讀時間 約 6 分鐘

違法解僱往往隱藏於看似正當的理由之下,造成勞工權益受損。藉由兩個常見的故事來看:

一、前言

違法解僱往往隱藏於看似正當的理由之下,造成勞工權益受損。藉由兩個常見的故事來看:

故事一:年長的張先生被「能力不足」為由資遣

張先生,今年57歲,是一位在同公司服務超過20年的員工。他長年兢兢業業,對工作充滿熱忱。然而,公司近年來希望年輕化人力,暗地裡對年長員工施加壓力。某日,張先生被通知「因工作表現不佳,無法勝任現有職務」,因此必須資遣。但實際上,張先生的工作評估在過去幾年一向良好,這次的解僱似乎並不是能力的問題,而是公司為了降低成本、換新人力,刻意進行的裁員手段。張先生感到不公,但不知如何為自己發聲。

故事二:升職成主管的李小姐遭「報復性」解僱

李小姐在公司表現出色,經常提出創新的見解,並在公司擔任要職。然而,由於她在會議中與上級主管意見相左,並堅持自己的專業立場,讓主管心生不滿。不久後,公司以「公司組織重整」為由通知李小姐解僱。李小姐明白,這並非簡單的組織變動,而是主管利用職位權力進行報復,藉機將她逐出公司。面對這種不公正的待遇,她深感無奈。

二、違法解僱的認定

在勞動法規中,雇主並非可以隨意解僱勞工,解僱行為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所規定的要件,否則將被視為違法解僱。

1.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除非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否則雇主不得隨意解僱勞工,且解僱時須事先給予預告。符合下列情形時,雇主可以依此條文進行合法的解僱,但仍需考量勞工的保障:

  • 歇業或轉讓:公司因結束營業或轉讓業務,而無法繼續雇用勞工。
  • 虧損或業務緊縮:公司因經營困難或業務縮減,無法負擔原有的員工。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若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作暫停超過一個月,雇主可依法資遣勞工。
  • 業務性質變更:若因業務性質轉變,須減少人力,且無法安排適當工作給勞工時,雇主可依此規定解僱。
  • 勞工不能勝任工作:勞工無法勝任所負責的工作,雇主可選擇解僱,但需舉證證明無法勝任的事實。
其中勞工不勝任工作的事由,法院會認為必須符合解僱的最後手段性,才能以這個事由對於勞工為解僱,所謂解僱最後手段性可參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99號民事判決,其中指出「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且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2. 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雇主無需事先預告即可終止勞動契約,這些情形多涉及勞工的不當行為。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以下狀況可直接終止勞動契約:

  • 虛偽意思表示:勞工在簽訂勞動契約時,作虛偽陳述,致使雇主受損。
  • 暴行或重大侮辱:勞工對雇主或其他工作人員施行暴力或重大侮辱行為。
  •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確定:勞工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未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 違反契約或工作規則:勞工嚴重違反勞動契約或公司規則。
  • 故意損害雇主財物:勞工蓄意損壞雇主財物,或洩露商業機密,致使雇主受損。
  • 曠工:勞工無故連續曠工三天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天
其中雇最常見以勞基法第11條不能勝任工作、第12條違反工作規曠工為作為解僱的事由。

三、勞工在違法解僱中的權利主張

1. 恢復僱傭關係

如果勞工被違法解僱,該解僱行為不生效力。勞工可以向法院起訴確認僱傭關係的存在,藉以要求公司恢復僱用,並回到原來的工作崗位。此舉可確保勞工的工齡、資歷、以及相應福利不受影響。在法院確認解僱無效的情況下,僱傭關係將被視為持續存在,雇主無法以解僱為由終止勞工的職位。

2. 請求薪資給付

在被違法解僱後,勞工往往會面臨一段時間的收入中斷,但這並非勞工的過失,而是因雇主的違法行為所導致。因此,勞工有權要求雇主支付自解僱日起至回復原職位前的薪資。此項請求包含了勞工在未實際工作期間的應得工資補償。

不過,若勞工在這段時間內曾於其他公司就業,並獲得薪資,雇主可將勞工在其他單位的工資收入從請求中扣除。這是為避免勞工在未實際工作的期間重複獲得工資收入。

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四、結尾

在當今社會,勞工的權益保障日益受到重視,而違法解僱所帶來的衝擊,對每位勞工而言,不僅僅是工作上的失去,更可能對生活、心理和未來職涯產生深遠影響。前文中的故事呈現出勞工在不公平對待下的無奈。

當勞工遭遇違法解僱時,他們不僅有權利主張恢復僱傭關係,要求回到原職位,還可以請求雇主支付無法工作的薪資,保障基本生計。同時,對於曾在此期間另行任職的勞工,也需將該期間所得適當扣除,以保障公平的原則。透過這些法律規定,勞工在違法解僱中的權益可以得到有效的保護。

面對違法解僱的複雜情境,找尋一位專業的勞動律師,可以在證據收集、法律程序和權益主張等方面提供寶貴的建議,幫助勞工依據法律爭取應得的保障。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私訊官方帳號 @527vvru 或是撥打10分鐘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4-23758749,會有勞動專科律師為回答。

本文由廖啓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啓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文章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規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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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啓彣律師(凱文律師)

理悅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台中在地執業,主要承辦不動產、繼承、勞資案件。律師團隊介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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