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適用期」法律保障一樣不能少

作者 廖啟彣律師(凱文律師) 發布 2025.05.07 更新 2025.05.07 閱讀時間 約 5 分鐘

小潔剛畢業,進入一家科技公司擔任行政助理。報到那天,人資跟她說有三個月試用期,公司會視表現決定是否留用。她戰戰兢兢投入工作,第三週突然被主管約談,說她「不太適合公司文化」,要她明天不用再來了。她沒有收到預告,也沒有拿到資遣費,薪水還要等下個月底才撥。

本文於 2025 年 5 月發佈,內容依撰寫當時法規;法規時有修正,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一、前言

小潔剛畢業,進入一家科技公司擔任行政助理。報到那天,人資跟她說有三個月試用期,公司會視表現決定是否留用。她戰戰兢兢投入工作,第三週突然被主管約談,說她「不太適合公司文化」,要她明天不用再來了。她沒有收到預告,也沒有拿到資遣費,薪水還要等下個月底才撥。

以下,我們就從法律的角度帶你釐清「試用期」到底是怎麼一回事,雇主與勞工該注意什麼,避免一不小心就踩到法律紅線。

二、什麼是「試用期」?

目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並未規定「適用期」,但在過去確實曾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明文規定「勞動契約得訂有不超過三個月之試用期間」,但該條文已於民國86年6月12日被刪除,等於法律上不再有明定的試用期制度。

這並不表示試用期就完全違法或無效。實務上雇主與勞工仍可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針對工作性質約定合理的試用期。但這種約定,必須符合誠信原則、不得剝奪勞工法定權益,也不能藉此規避《勞基法》的強制規定。

三、試用期≠ 可以直接不依法律解僱

雇主最常見的誤解就是:「試用期沒過,我就可以直接開除,不用資遣費也不用預告吧?」事實剛好相反。即使處於試用期中,雇主若要終止勞動契約,仍必須依法提出正當理由,不得任意解雇。

根據《勞基法》第11條規定,雇主在勞工無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只能基於以下原因資遣:

  • 歇業或轉讓
  • 虧損或業務緊縮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業務性質變更
  • 勞工無法勝任工作

若屬第12條所定的重大違約(如偷竊、暴力行為等),則可立即解雇,不須預告或資遣費。但不能因為「試用期沒通過」這種模糊理由,就想簡單解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資二字第 035588 號
主 旨:關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試用期間」之規定刪除,所衍生之疑義,復
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臺灣省政府勞工處八十六年八月十二日八六勞二字第二一○九四
號函辦理。
二 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本 (八十六) 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前,原有「試
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是時,對法定試用期內或屆期時因
「試用不合格」為僱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應否發給資遣費,法無
明文,而得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
三 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
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
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 勞工如於本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通過前受僱,是時有關試用期
間之約定仍應依當時法令之規定,不得超過四十日。

四、試用期內的其他保障

除了不能隨意解雇,試用期內的其他勞動權益也不能打折:

1. 工資

勞工自報到日開始即投入勞務,雇主應依法給付報酬。試用期不得以「未通過」為由拒發工資。

2. 工時與加班費

一樣適用《勞基法》的工時、加班、休息等規定。若超時工作,應依法給加班費。

3. 特休與勞保健保

如工作滿一年即應給特休。勞保、健保、就保、職災保險也應從報到日即辦理。

4. 職災補償

試用期間發生意外仍適用職災補償規定,雇主不能以「尚未正式任用」為由逃避責任。

五、建議

雖然法律沒有明定「試用期」,但在合理範圍內,勞資雙方仍可透過書面契約或工作規則約定試用期。以下是一些建議:

雇主端:

  • 明確約定試用期間的長度(建議不超過三個月)
  • 制定具體可衡量的考核標準(如出勤率、工作成果等)
  • 保留書面紀錄以備後續人事處理或勞資爭議之用

勞工端:

  • 簽約前可要求說明試用條件及評核方式
  • 留存聘僱文件、對話紀錄,必要時作為證據
  • 若遭不當解雇,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或尋求法律協助

六、結論

許多人誤以為試用期就是雇主可以「試用看看、不合就開除」的彈性期,但從法律觀點來看,這樣的觀念已不合時宜。自勞工報到起,所有基本權益,包括薪資、工時、保險、資遣程序等,皆應依法保障。雇主若任意以「未通過試用」為由解雇員工,恐涉及違法終止勞動契約。對勞工而言,試用期也不是白工;對雇主而言,依法設計合理試用制度、妥善管理人事風險,才是雙贏的正確做法。職場從第一天開始,就該有制度、有保障、有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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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 法令時有更新,個案情形不同,建議於採取行動前諮詢執業律師。

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文章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規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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