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被罵、被孤立、被冷落,這是霸凌嗎?──勞基法職場霸凌修法,你需要知道的事

作者 廖啟彣律師(凱文律師) 發布 2026.03.19 更新 2026.09.12 閱讀時間 約 6 分鐘

小雅在公司工作了三年。主管從來不罵她,但每次開會都假裝她不存在,交辦工作總是繞過她,同事也漸漸不和她說話。她知道有什麼不對勁,但說不清楚那算不算「霸凌」——畢竟沒有人打她、罵她。

本文於 2026 年 3 月發佈,內容依撰寫當時法規;法規時有修正,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小雅在公司工作了三年。主管從來不罵她,但每次開會都假裝她不存在,交辦工作總是繞過她,同事也漸漸不和她說話。她知道有什麼不對勁,但說不清楚那算不算「霸凌」——畢竟沒有人打她、罵她。

其實,小雅經歷的,正是職場霸凌最常見的樣態之一。台灣的勞動基準法已完成修法,首次將「職場霸凌」明文納入法律規範,雖然施行日期尚待行政院公告,但這是台灣職場保護向前邁出的重要一步。

一、什麼叫做「職場霸凌」?法律怎麼定義?

【勞動基準法第22-1條第1項】

「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把這段法律文字拆開來理解,職場霸凌必須同時符合幾個條件:

發生在職場、執行職務期間。 不是下班後的私人糾紛,而是在工作場所或執行工作的過程中發生的。

加害人利用職務或權勢。 通常是主管對下屬,或利用職位優勢對同事施壓,而不是單純的個人衝突。

行為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的範圍。 主管有權指導、糾正下屬,但冒犯、侮辱、孤立絕對不在「合理管理」的範圍內。

行為樣態包括: 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或行為——這個範圍很廣,故意忽視、排擠、散佈謠言都可能包含在內。

原則上要「持續發生」,但情節重大者例外。 一般情況下,單一事件不構成霸凌,但如果單次行為已造成嚴重的身心傷害,一次也算。

回頭看小雅的情況——主管長期假裝她不存在、安排同事孤立她,這正是持續性的「冷落」與「孤立」,符合法律定義。

二、雇主有哪些防治義務?

修法後,雇主不能再用「我不知道」或「這是員工間的私事」來迴避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22-1條第2項】

「雇主應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治職場霸凌之發生;其僱用勞工人數達下列規模者,並依各款規定辦理:一、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簡單來說,依照公司規模分為兩個門檻:滿10人的公司,至少要設好申訴管道、公告在工作場所讓員工看得到。滿30人的公司,則要進一步訂定完整的防治措施、申訴流程與懲處規範,同樣要公開揭示。

三、公司知道了,接下來必須做什麼?

知道了之後不處理,比不知道更嚴重。

【勞動基準法第22-2條第1項】

「雇主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

條文把雇主「知悉」的方式分成兩種情形,各有對應的處理義務:

情形一:勞工主動申訴

雇主收到申訴後,必須做到以下四件事:防止霸凌行為再度發生、依申訴人需求提供諮詢或保護措施、對申訴事件進行調查(如果當事人願意,可以先協調,但協調不成就要繼續調查)、對行為人進行適當的懲戒或處理。

情形二:雇主透過其他方式得知(例如第三人告知)

這時候雇主要主動釐清相關事實、依被霸凌勞工的意願協助申訴或協調、視情況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並提供必要的諮詢與保護。

兩種情形的共同精神是:保護被霸凌的人,並且真正處理加害行為,而不是大事化小。

四、調查要公正,大公司要成立調查小組

【勞動基準法第22-2條第2項】

「雇主對於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或協調,應秉持客觀、公正、公平原則;於調查時,除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外,並應遵守利益迴避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達一定規模者,應組成調查小組;其調查小組外聘成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調查不能自己人查自己人。達到一定規模的公司,調查小組裡至少一半必須是外聘的獨立成員,確保調查的客觀性。雙方當事人都要有機會充分陳述,不能只聽一面之詞。

此外,調查結果如果被認定違反主管機關訂定的準則、且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可以要求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

五、如果公司不處理,勞工可以怎麼辦?

【勞動基準法第22-3條】

「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一般情況下,申訴的第一步是向公司提出。但如果被霸凌的對象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例如老闆本人),那就可以直接跳過公司,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

申訴有時效限制,要特別注意:

【勞動基準法第22-3條第2項】

「一、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二、職場霸凌事件發生時勞工在職者,其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但依前款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也就是說,霸凌行為結束後三年內都可以申訴。如果在職期間發生但一直沒有申訴,離職後仍然有一年的時間可以提出。

六、結論

這次修法最重要的意義,是把「職場霸凌」從模糊的道德問題,變成了有法律定義、有處理程序、有懲處依據的具體規範。被冷落、被孤立、被長期以言語羞辱,都可能構成法律上的職場霸凌。

條文雖然尚待施行,但方向已經確定:職場不再是法外之地,雇主有義務保護員工,而員工也有了清楚的申訴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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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尾聲明

  • 本文章是根據當時法令規範所撰寫,讀者仍須自行確認法令是否有所變動。
  • 本文章提出法律內容僅供參考,實際案情需要與律師諮詢討論。
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文章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規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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