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

什麼是流抵契約?抵押權實行的另一種方法

作者 廖啟彣律師(凱文律師) 發布 2025.05.27 更新 2025.05.27 閱讀時間 約 3 分鐘

林先生在創業初期向朋友王先生借了500萬元,並以一筆位於郊區的建地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雙方簽訂一份契約約定:如果林先生屆期無法還款,王先生就可以直接取得該筆土地的所有權。不久後,林先生無力償還債務,王先生依法辦理過戶成為新地主。這樣的約定是否合法,本文將討論流……

本文於 2025 年 5 月發佈,內容依撰寫當時法規;法規時有修正,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一、前言故事

林先生在創業初期向朋友王先生借了500萬元,並以一筆位於郊區的建地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雙方簽訂一份契約約定:如果林先生屆期無法還款,王先生就可以直接取得該筆土地的所有權。不久後,林先生無力償還債務,王先生依法辦理過戶成為新地主。這樣的約定是否合法,本文將討論流抵契約的內容。

二、什麼是流抵契約?

流抵契約,又稱「流押契約」,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若債務到期未清償,擔保財產可直接歸抵押人所有。這種安排可避免進入冗長的法院拍賣程序,在商業實務中頗具吸引力。然而,我國過去對這類條款持否定態度,禁止流抵契約,目的在於保護債務人,避免其一時之急迫而蒙重大之不利。直到《民法》第873-1條增訂後,才有限度地承認其效力,並設下必要限制以防濫用。

96年3月28日修正前之民法第873條第2項規定:「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其約定為無效。」

後來於96年3月28日增訂民法第873條之1。

民法第873條之1:「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第1項)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第2項)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第3項)」

增訂的目的在於因抵押權的設定旨在擔保債權之確實受償,非使抵押權人因此獲得債權清償以外之利益,準此意旨,抵押權人於依流抵契約請求抵押人移轉抵押物所有權時,負有清算抵押物價值之義務,抵押物價值如有超過債權額者,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就不足部分仍得依其債之關係請求債務人清償。
所以本條規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流抵契約者,抵押權人僅得請求將抵押物移轉於抵押權人,是為了計算移轉所有權的抵押物價值後所消滅的擔保債權範圍,如果流抵契約約定移轉於抵押權人所指定的第三人,無法消滅該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故本件約定顯與法律規定有所違背。

四、結論

流抵契約過去因法律限制而無效,後經《民法》第873-1條修正才獲得有限度承認。雖然目前已具一定法律依據,但條件限制嚴格,條款設計稍有不當就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顯失公平或損害第三人權益。

📱 加入 LINE 好友:@lawyerliao75

☎️ 免費10分鐘電話法律諮詢專線:04-2375-8749

※ 本文僅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 法令時有更新,個案情形不同,建議於採取行動前諮詢執業律師。

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文章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規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請洽律師諮詢。

遇到不動產爭議問題?

每個案件的事實與證據都不同,文章無法取代個案評估。
歡迎來電或加 LINE 預約諮詢,由律師親自評估您的情況。

LINE 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