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違約了,要賠多少違約金?
買賣房屋糾紛常見問題:違約金。本文說明違約金的定義、種類(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及法院如何依法核減過高違約金,並分享案例說明。
一、前言故事
王小姐在看屋半年後,終於找到心儀的電梯華廈,與賣方簽訂買賣契約,支付定金30萬元,總價1500萬元。契約中約定「如買方違約,定金沒收,另應賠償違約金100萬元」。
沒想到王小姐貸款審核未過,不得不解約,但賣方堅持:不只沒收定金,還要再賠違約金100萬元!
王小姐感到壓力極大,詢問律師後才知道,違約金雖然雙方事前約定,但法院有權依比例原則與實際情況進行「核減」,不是想收多少就能收多少。
二、什麼是違約金?
根據《民法》第250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也就是說,違約金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損害賠償金額,可取代違約後實際損害的舉證責任。
不但能減少爭議,也有助於債權人提前規劃風險控管。
三、違約金的種類
違約金可以分為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以及懲罰性違約金,後者是指為懲罰違約行為而額外課以重額違約金,須明確約定:
📌 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29號判決指出:
「懲罰性違約金,固以當事人有特別訂定者始足當之。」
- 若想使違約金具懲罰性,必須在契約中明確表示
- 否則,法院將推定為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並且不得再主張其他賠償。但如果為懲罰性違約金,可以另外再請求賠償損害。
四、違約金太高怎麼辦?
你以為違約金寫多少就要賠多少嗎?事實並非如此。
根據《民法》第252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此外,《民法》第251條也規定: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指出:
「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債權人請求給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
五、結論:訂約前多一分小心,違約時少一分風險
違約金看似簡單,實則法律效果重大。像王小姐一樣,若對方主張不合理違約金,你不一定要照單全收,法院有權核減,保障契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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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內容依撰寫當時法令,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令時有更新,個案情形不同,建議於採取行動前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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