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被執行,也能透過消債條例暫時保住?談第19條的「保全處分」救濟機制

然而在經濟不景氣之下,公司倒閉、債務纏身,債權人隨即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命保險公司繳付解約金。眼看十多年累積的保障即將消失,他趕緊向法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程序,並同時請求法院暫時停止保單執行。

本文目錄
  1. 一、前言故事
  2. 二、消債條例第19條:受理前階段的保全處分
  3. 三、結語

一、前言故事

林先生長年繳納壽險保費,原本是為了保障家人生活。
然而在經濟不景氣之下,公司倒閉、債務纏身,債權人隨即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命保險公司繳付解約金。眼看十多年累積的保障即將消失,他趕緊向法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程序,並同時請求法院暫時停止保單執行。

二、消債條例第19條:受理前階段的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

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
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換句話說,即使法院未正式審理消債程序,只要債務人已提出聲請並具合理理由,但要注意:
期間有限
依第19條第2項,初次保全處分不得逾60日,必要時可延長一次。
換言之,最多保護120日。

三、結語

在經濟壓力之下,保單往往是家庭最後一道保障。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供的第19條保全處分,讓債務人在案件尚未受理前,就能暫時凍結執行程序,避免因執行過快而失去保障與重生的機會。

若您的保單已遭扣押或保險公司收到執行命令,建議立即與律師討論是否能依第19條聲請保全處分,爭取暫停執行的時間,讓整個債務調整程序能順利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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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內容依撰寫當時法令,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令時有更新,個案情形不同,建議於採取行動前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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