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騷擾不是你的錯!你該認識的《跟蹤騷擾防制法》保護機制與罰則
小芸每天上下班總覺得有人在背後盯著她,不管走到哪裡都能看見那個曾經表白被拒的同事身影。起初她以為只是巧合,但對方開始傳訊息、送禮物,甚至在她住家樓下出現。即使她再三拒絕,對方依然不斷靠近,讓她日漸焦慮、夜不能眠。這不只是「單戀」或「追求」,而是嚴重侵犯她生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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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故事
小芸每天上下班總覺得有人在背後盯著她,不管走到哪裡都能看見那個曾經表白被拒的同事身影。起初她以為只是巧合,但對方開始傳訊息、送禮物,甚至在她住家樓下出現。即使她再三拒絕,對方依然不斷靠近,讓她日漸焦慮、夜不能眠。這不只是「單戀」或「追求」,而是嚴重侵犯她生活安全的跟蹤騷擾行為。本法自2022年6月1日正式施行,為我國第一部針對「跟騷行為」的專法,提供明確法律定義、保護機制與刑事責任,協助你勇敢說不,遠離傷害。
二、什麼是跟蹤騷擾行為?八大違法樣態一次看
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只要針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施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下列行為之一,使對方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者,就屬於「跟蹤騷擾行為」:
-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行蹤
- 盯梢、守候、尾隨,接近其住處、學校、職場等地
- 言語或動作上的威脅、侮辱、歧視或仇恨
- 透過電話、簡訊、網路等設備反覆干擾
- 要求交往、聯絡或其他追求行為
- 寄送、展示或播送不受歡迎的文字、聲音、影像或物品
- 向被害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的訊息或物品
- 濫用個資或未經同意訂購商品、服務
📌 擴大保護對象也納入!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若以上行為是針對被害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其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實施,即使與性或性別無關,也構成跟騷行為。這代表,就算行為人「沒動你」,但只要傷害你身邊的人,也可能構成犯罪。
二、警方調查與書面告誡制度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規定,警察機關受理跟騷案件後,應即:
- 調查事證並製作書面紀錄;
- 告知被害人得行使的權利;
- 認為有犯罪嫌疑時,應核發書面告誡給行為人。
📌 書面告誡是日後聲請保護令的重要前置程序。
若警方不願開立,或行為人不服,可在10日內提出異議,由上級警察機關決定,但不得再聲請不服。
三、保護令制度:不只是被動防禦
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規定,若行為人於收到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犯,被害人即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檢察官與警方也可依職權聲請。
保護令可限制加害人:
- 接近被害人或其住所、工作場所;
- 聯絡、通訊;
- 命其接受心理輔導、治療等。
📌 保護令聲請與撤銷程序免徵裁判費,減輕被害人負擔。
但若行為人是家庭成員,或是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仍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的規定(跟騷行為的刑事責任仍可能成立)。
四、刑事責任與罰則:行為人不只要負責,更可能坐牢!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與第19條:
✅ 一般跟騷行為:
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告訴乃論)。
✅ 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犯案:
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違反法院保護令:
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為了保護受害人安全,檢察官及警方偵辦跟騷案件時,可以依法調取通信紀錄與通訊使用者資料(跟騷法第18條第4項、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不過,這不是完全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調取通信紀錄原則上仍要向法院聲請調取票。
五、情節重大可羈押!
你以為跟蹤不會被關?根據第21條規定,若行為人涉嫌:
- 攜帶危險物實施跟騷(第18條第2項),或
- 違反保護令(第19條),
且經法官認定有反覆實施之虞且有羈押必要者,就可裁定收押。
這代表,跟騷不只是罰錢,而是真有可能關進看守所!
結語:不要再說「只是關心」了,法律會讓你付出代價!
追求別人、表達喜歡的方式有很多,但一旦違反對方意願、造成恐懼,就不是愛,是犯罪。《跟蹤騷擾防制法》讓每個人能安心生活、拒絕騷擾。無論你是受害人還是潛在行為人,都應當認識這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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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內容依撰寫當時法令,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令時有更新,個案情形不同,建議於採取行動前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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