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

離婚後扶養費可以調高或調低嗎?情事變更原則與法院怎麼看(上集)

作者 廖啟彣律師(凱文律師) 發布 2026.10.24 更新 2026.10.24 閱讀時間 約 6 分鐘

離婚時談好的子女扶養費,事後能改嗎?民法第1121條允許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但法院把關很嚴:孩子長大、換工作、再婚生子、自願退休,多半被認定是簽約時就可預見。上集整理2025至2026年多件法院裁定,說明情事變更的門檻,以及哪些理由幾乎都會被駁回。

本文於 2026 年 10 月發佈,內容依撰寫當時法規;法規時有修正,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小芸和前夫三年前在台中協議離婚,當時4歲的兒子由她照顧,前夫每月給1萬5,000元扶養費。今年兒子上小學,安親班、英文班、牙齒矯正一樣樣加上來,1萬5,000元明顯不夠,小芸想請前夫調高。沒想到前夫先開口:他換了工作、收入變少,還再婚準備生第二個孩子,希望把扶養費降到8,000元。兩個人各執一詞。小芸很困惑:白紙黑字簽好的協議,到底能不能改?如果能改,法院看的是什麼?

一、離婚不影響扶養義務,協議可以改,但門檻是「情事變更」

先講原則。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也就是說,不論誰是主要照顧者,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都有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3項「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裡約定的扶養費金額,就是雙方對這個分擔比例的約定,一經成立就要遵守。

那什麼時候可以改?民法第1121條規定:

「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則規定: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程序上,家事事件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命給付扶養費的確定裁判或和解,內容尚未實現而因情事變更顯失公平的,法院得依聲請變更;依同法第107條第2項與第126條,這套規定也適用於父母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事件。聲請要向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的法院提出(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屬於家事非訟事件,法院裁判前原則上要先經調解(同法第23條第1項)。

法院對「情事變更」的定義相當一致。近兩年桃園、台南、高雄的裁定都這樣寫:所謂情事變更,是指扶養權利人的需要有增減,或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身分變動或其他客觀情事遽變,而且是協議成立時不能預料的,如果不變更就與實際情事不合而有失公平。反過來說,協議時就可以預料到的事,當事人本來就應該自己評估衡量,事後不能再拿來主張情事變更。

這個「可不可以預料」,就是絕大多數聲請被駁回的原因。

二、哪些理由法院通常不買單?

(一)孩子長大、上學、補習費增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號裁定(115年、2026年1月13日)是典型案例。母親主張原租屋處因改建無法續租,搬到市中心後房租從6,700元漲到13,500元;孩子上小學後增加課後班與補習費;她為了接送孩子換工作,月薪只剩28,000元,前夫的所得卻從30萬餘元增加到45萬餘元;前夫還從7月起不再探視。她請求把扶養費調高到每月16,000元。法院一項一項駁回:租屋本來就不具永久性,租金變動可預期;薪資調整與工作變動是職場常情,雙方協議時都能預見;子女就學費用隨受教程度變動是社會常態,簽約時就該算進去;會面交往不是可以強制執行的事項,對方不探視也不構成情勢遽變。抗告駁回。

115年10月初也有一則報導,一位麵攤老闆離婚時主動承諾獨自負擔女兒成年前的全部扶養費,幾年後主張女兒上小學後學習費用暴增、物價上漲、自己有色盲與高膽固醇等健康警訊,請求前妻每月分擔1萬元。法院認為教育費隨年齡增加、物價變動、體力隨年齡下滑都是協議時可合理預見的範圍,而且他名下有2筆不動產、月收入約6萬元,財務並無重大惡化,雙方在自由意志下簽的協議就應受拘束,駁回聲請。

(二)再婚、生小孩、換工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4號裁定(114年、2025年7月21日)中,父親每月應付18,000元,他主張再婚後配偶是全職家庭主婦、要扶養繼子與新生的女兒、又因健康因素換工作收入減少,請求降到8,000元。法院調閱他109至113年度的所得,分別是84萬餘元、85萬餘元、90萬餘元、76萬餘元、71萬餘元,換工作後月薪約50,740元,認為工作與收入都穩定,收入減少只是他自己選擇轉換職場的結果;再婚、生子在簽調解筆錄時正值壯年,本可預期;對繼子沒有法定扶養義務,不能把這筆支出轉嫁給前段婚姻的孩子;他名下還有繼承取得的房屋1筆、土地8筆,財產總額1,826萬餘元,即使是公同共有、短期內無法處分,仍然是資力的一部分。抗告駁回。

(三)自己選擇退休或離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親聲字第34號裁定(115年、2026年3月23日),一位從警近30年的父親,在法院改定親權並命他每月給付兩名子女各11,000元的裁定確定後不久就退休,改領月退金約41,000元,又說每月要付父母孝親費約2萬元,請求把負擔比例改成一比一、每月各付4,863元。法院指出,裁定確定後不久就退休,顯然在前案進行時已有退休計畫,收入會減少不是不能預知,卻沒有在前案提出;扶養父母也是前案就可預見的事,拿來要求減少對子女的給付,等於把扶養父母的不利益轉嫁給前配偶;而且他才五十多歲、有謀生能力,仍有餘力依原裁定給付。聲請駁回。

(四)說自己沒工作,但名下有財產

另一則115年10月20日的報導中,擔任主要照顧者的父親主張自己無業、女兒每月補習與安親費用高達2萬多元,請求前妻的扶養費從12,500元調高到15,625元並付到大學畢業。前妻則表示她已離開美容業、靠兼職月收入2萬元出頭,仍每月準時給付。法院調閱財產所得資料後發現,父親名下有5筆財產、總價值逾800萬元,而且安親與補習費在前案裁定時已經納入考量;法院也提醒民法成年年齡已下修為18歲,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扶養義務到成年為止。聲請駁回。

還有一點要知道:有沒有情事變更,是「事實認定」問題。最高法院115年度台簡抗字第64號裁定(115年、2026年3月25日)中,一位經營動物醫院的父親主張父親與姊姊健康惡化、醫院成本增加收入減少,二審法院認為不構成情事變更,他再向最高法院抗告,最高法院表示這屬於原法院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的範疇,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關,再抗告不合法;而且他在二審裁定後才補提的姊姊診斷證明與義肢支出證明,屬新攻擊方法,最高法院不能審酌。白話說,扶養費調整的戰場就在一、二審,證據要一次攤開。

看完這些被駁回的案例,小芸和前夫的主張似乎都不太樂觀。那麼,什麼情況法院才會真的調整?調整時金額怎麼重算?想調高或調低的人,各自該準備什麼?這些問題,我們下集繼續。

常見問題

Q1:離婚協議書寫好的扶養費,之後還能改嗎?

A:可以,但要符合民法第1121條與第227條之2的情事變更原則:協議成立後發生當時無法預料的客觀劇變,照原約定履行顯失公平。孩子長大、換工作、再婚生子,法院多認為是可預見的,單憑這些很難改。

Q2:前夫說換工作薪水變少,要求減少扶養費,我一定要同意嗎?

A:不必。自己選擇轉換職場、提早退休造成的收入減少,近年裁定幾乎都認定不是情事變更;法院也會調閱他的所得與財產資料。可以請他提出具體收入證明,談不成就由法院判斷,期間他仍應依原約定給付。

Q3:對方再婚又生了小孩,可以當作減少扶養費的理由嗎?

A:很難。法院認為再婚與生育是簽約時可預期的人生選擇,對再婚配偶的繼子女也沒有法定扶養義務,不能把新家庭的支出轉嫁給前段婚姻的子女。除非再婚後確有無法預料的客觀劇變,否則原約定仍然有效。

📱 加入 LINE 好友:@lawyerliao75

☎️ 免費10分鐘電話法律諮詢專線:04-2375-8749

※ 本文僅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 法令時有更新,個案情形不同,建議於採取行動前諮詢執業律師。

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文章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規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請洽律師諮詢。

遇到家事事件問題?

每個案件的事實與證據都不同,文章無法取代個案評估。
歡迎來電或加 LINE 預約諮詢,由律師親自評估您的情況。

LINE 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