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

離婚後扶養費可以調高或調低嗎?情事變更原則與法院怎麼看(下集)

作者 廖啟彣律師(凱文律師) 發布 2026.10.24 更新 2026.10.24 閱讀時間 約 6 分鐘

上集說明扶養費變更的門檻是「情事變更」,孩子長大、換工作、再婚多半被駁回。下集看法院真的准予調整的案例:事業收入從每月40萬元跌到10萬元的父親,扶養費如何從每名子女4萬元被重算為22,400元;法院用主計總處消費支出數據與雙方所得定金額與比例的三步驟;以及想調高或調低時各自該準備什麼。

本文於 2026 年 10 月發佈,內容依撰寫當時法規;法規時有修正,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上集提到,小芸想因兒子上小學而調高扶養費,前夫則以換工作、再婚為由想調低。我們也看到,近兩年桃園、台南、高雄的法院裁定,幾乎都把這類理由認定為「協議時可以預料」而駁回。那麼,什麼情況法院才會真的改?改了之後金額怎麼算?這一集把成功的案例和法院的計算方法講清楚。

一、什麼情況法院真的會調整?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21號裁定(114年、2025年10月13日)是少數成功酌減的例子,從中可以看出法院要的是什麼。

父親在111年簽離婚協議時,約定每名子女每月4萬元、兩名合計8萬元。他原本經營日式小吃部,法院依他提出的存摺與工商登記資料認定,小吃部收入自112年4月到113年10月間從每月近40萬元降到約10萬餘元,114年4月起更已由他人擔任負責人;他的110至112年度所得分別是31萬元、3,634元、2,084元,名下投資只剩2至4萬元,另有30萬元信貸與私人借款。法院認為他的經濟能力確實比協議時明顯減弱,再照原約定負擔顯失公平,情事變更成立。

但法院沒有照他要的減到每人2萬元,而是整個重算。第一,他112至114年出入境分別5次、3次、8次,頻繁出國增加的支出沒有說明必要性,不能算進「扶養能力降低」。第二,前妻的所得從4萬餘元增加到46萬餘元,但她實際負責照顧子女,付出的勞力也可以評價為扶養費的一部分,法院定雙方分擔比例為一比四。第三,子女每月需要多少,法院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112年高雄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6,399元、衛福部公布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16,040元,再考量雙方經濟狀況與原約定金額,認定每名子女每月以28,000元為適當。最後父親負擔五分之四,即每名子女每月22,400元,自裁定確定之日起生效,而且依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4項酌定每遲誤一期,其後十二期視為全部到期。

從這個案例可以歸納三件事。一是變更的理由必須是客觀、可證明、非自願的劇變,而且要拿得出金流證據:存摺、報稅資料、工商登記、診斷證明。二是法院會調閱雙方的稅務與財產資料,一方的收入下降和另一方的收入上升會一起放進分擔比例裡重算。三是酌減從裁定確定日起算,之前的扶養費仍要照付;上集提到的桃園案件,裁定另記載父親聲請後擅自停付,前妻直接對他的存款聲請強制執行取償。

二、法院怎麼算扶養費金額?

民法第1119條規定: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實務上通常分三步。第一步算孩子每月需要多少,法院多參考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中子女居住縣市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再視個案加上醫療、特殊教育等額外支出;以台中為例,台中市政府主計處公布113年(2024年)平均每戶消費支出為97萬3,022元,是法院可能參考的基礎數據之一。第二步依民法第1115條第3項,按父母雙方經濟能力定分擔比例,實際照顧的一方付出的勞力也會被評價進去。第三步決定給付方式:依家事事件法第100條,法院可以命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並可以酌定遲誤一期時其後若干期視為到期,以及逾期時加給的金額,但加給不得超過每期金額的二分之一。

另外要提醒一個常被忽略的點:扶養費是孩子的權利,不是父母的。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164號裁定(113年、2024年7月31日)指出,父母在調解筆錄裡約定一方「不請求扶養費」,只在父母之間有拘束力,子女受扶養的權利並沒有被拋棄,仍然可以透過法定代理人向另一方請求。不過同一則裁定也點出一個程序地雷:依民法第1120條,如果雙方連「扶養方法」都沒有共識,例如一方主張提供房屋居住與負擔學費、另一方要求給現金,就不能直接向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原則上要先經親屬會議決定方法;只有在雙方已經同意「給扶養費」、只是金額談不攏時,才由法院直接定金額。不過,這道程序門檻在114年(2025年)8月26日之後已經大幅縮小。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簡抗大字第246號裁定認為,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之後,未成年子女請求父母給付扶養費,不受民法第1120條「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的限制,法院應該直接依子女的需求定扶養費金額與給付方法,不能以雙方沒有協議、沒有召開親屬會議為理由拒絕。兩則裁定的適用情形不同:113年度台簡抗字第164號的父母並未結婚,親權是由雙方在調解筆錄裡約定的;大法庭裁定針對的則是親權已經由法院依第1055條酌定的案件。換句話說,親權是法院酌定的,子女請求扶養費就不必再經過親屬會議;親權純由父母協議約定、又連扶養方法都沒有共識的,才仍要留意第1120條的程序問題。

三、實務自保建議

回到小芸的例子,可以依序做四件事。

第一,分清楚哪些是「可預見」、哪些是「劇變」。兒子上小學、安親班、英文班,法院多半認為是協議時就該估算的常態支出;但如果兒子確診需要長期治療的疾病、身心障礙或特殊教育需求,就是協議時難以預見的需要增加,蒐集診斷證明與費用單據後,調高的機會明顯提高。前夫的收入若確實大幅躍升,雖然單憑這點未必構成情事變更,但一旦進入重算,法院會把雙方所得一起放進分擔比例。

第二,前夫要求調低,不必急著答應。換工作、再婚、生第二個孩子,在近兩年的裁定裡幾乎都被認為是可預見的人生選擇;法院會調閱他的報稅與財產資料,有不動產或穩定收入就很難減。小芸可以要求他提出具體的收入證明,談不成就等他聲請,由法院來判斷。

第三,時機與證據一次到位。無論調高或調低,所有已知的情況都要在第一次程序裡提出,裁定確定後再補的理由會被認為「當時就知道」;證據要用客觀文件,存摺、報稅資料、工商登記、診斷證明,而不是口頭陳述。

第四,不要擅自少付或停付。酌減從裁定確定日起算,在那之前原約定仍然有效,自行少付會面臨強制執行,還可能觸發「遲誤一期、其後數期視為到期」的加速條款。反過來說,如果小芸是收款方而前夫停付,可以直接憑協議或裁定聲請強制執行。

扶養費的調整牽涉雙方財務資料的調閱、子女需要的舉證與分擔比例的攻防,建議在簽離婚協議時就把調整機制寫清楚,例如約定子女升學階段的金額或定期檢視條款;已經進入爭議的,在聲請或答辯前先諮詢執業律師。理悅法律事務所的家事案件服務說明見 https://lawyerliao75.lawyer/family.html ,離婚相關問題可參考 https://lawyerliao75.lawyer/divorce/ 。

常見問題

Q1:孩子上國中後開銷變多,可以要求調高扶養費嗎?

A:一般就學費用增加屬於協議時可預見的常態,法院通常不會因此調高。但若子女有重大疾病、身心障礙或特殊教育等協議時難以預見的需要,並有診斷證明與費用單據,就有機會依情事變更請求調整。

Q2:法院怎麼決定扶養費是多少?

A:先參考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中子女居住縣市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加上個案的醫療或特殊教育支出,算出孩子每月需要;再依民法第1115條第3項按父母經濟能力定分擔比例,照顧方付出的勞力也會被評價;最後決定按月給付與遲誤一期時的加速條款。

Q3:已經向法院聲請酌減了,可以先依自己主張的金額少付嗎?

A:不行。酌減的效力從裁定確定之日起算,在此之前原協議或原裁定仍然有效。擅自少付會被對方聲請強制執行,而且可能觸發遲誤一期、其後數期視為全部到期的條款,反而更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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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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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文章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規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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