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失智的財產保全

父母失智子女爭產,財產該怎麼凍結保全?(下)

監護宣告還沒確定,失智長輩的財產卻已在流失,怎麼辦?答案是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緊急凍結財產。但法院不會照單全收——它要審查急迫性,也要顧及長輩日後的生活。本文下集帶你看懂南投地院如何一手凍結、一手預留每月生活費,並附上全家都用得到的自保提醒。

本文目錄
  1. 三、空窗期的煞車:什麼是「暫時處分」?
  2. (一)法律明文:本案確定前,法院可以先做必要處置
  3. (二)不是想凍就能凍:必須「急迫」到非立即處理不可
  4. (三)凍結財產的同時,法院要顧及長輩的「最佳利益」
  5. 四、結論
  6. (一)發現長輩判斷力明顯退化,盡早就醫並聲請監護宣告
  7. (二)財產正在流失、等不及宣告確定,就一併聲請暫時處分
  8. (三)保全證據,別自己「以暴制暴」
  9. (四)趁長輩還清醒時,及早做好規劃
本系列(共 2 篇)
  1. 父母失智子女爭產,財產該怎麼凍結保全?(上)
  2. 父母失智子女爭產,財產該怎麼凍結保全?(下)

上集講到,從聲請監護宣告到宣告確定之間有一段危險的空窗期,長輩的財產可能在這期間被處分掉。那麼,法律有沒有辦法在這段期間先踩煞車?有,這就是「暫時處分」。

三、空窗期的煞車:什麼是「暫時處分」?

(一)法律明文:本案確定前,法院可以先做必要處置

暫時處分的依據,寫在家事事件法第85條:

>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前段: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

同條第3項則說明處分的內容可以怎麼下:

>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3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白話說,當監護宣告這類家事案件還在審理、還沒確定時,法院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先下一道命令,要求某人做什麼或不准做什麼,把局面暫時穩住。針對失智長輩,法院最常用的,就是「禁止別人處分長輩的財產」這一招。

(二)不是想凍就能凍:必須「急迫」到非立即處理不可

不過,暫時處分是一帖猛藥,法院不會隨便開。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設下了門檻:

>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

這條的立法說明講得更直白:暫時處分的目的是「確保本案聲請之實現」,而不是用來取代本案聲請,因此只有在急迫的情形下才能核發。意思是,你不能因為「擔心」就要求凍結,而要證明:如果現在不立刻處理,等本案結果出來就來不及了、損害將難以回復。

(三)凍結財產的同時,法院要顧及長輩的「最佳利益」

針對監護宣告事件,前述辦法第16條進一步列出法院可以採取的暫時措施,包括命人支付長輩生活與醫療的必要費用、協助長輩就醫、禁止關係人處分長輩財產、保存長輩財產所必要的行為等。最關鍵的是這一句:

>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節錄):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換句話說,凍結財產不是為了懲罰誰、也不是為了在手足之間選邊,而是為了保護那位失去判斷力的長輩。法院心裡那把尺,始終是「怎麼做對長輩最好」。

四、結論

把這篇上下集濃縮成幾個重點,提供給正面臨類似處境、或想提前預防的家庭。

(一)發現長輩判斷力明顯退化,盡早就醫並聲請監護宣告

監護宣告是保護失智長輩最根本的法律工具。及早取得醫療診斷(如失智診斷、身心障礙證明),並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才能讓「法律上的守門人」就位。拖得越久,空窗期的風險越大。

(二)財產正在流失、等不及宣告確定,就一併聲請暫時處分

如果發現長輩的帳戶有異常提領、印鑑或存摺被變更、不動產權狀被補發或有過戶跡象,別只是乾著急。可以在聲請監護宣告的同時,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法院緊急凍結財產。記得把「急迫性」講清楚、把證據(如對帳單、簡訊通知、地政公告等)準備齊全,這正是本案聲請人做對的地方。

(三)保全證據,別自己「以暴制暴」

擔心手足脫產,正確的做法是蒐集證據、聲請法院介入,而不是搶先一步自己去掛失、補發或移轉。自行動手不但無助於釐清是非,還可能讓自己成為下一個被指控、甚至被凍結的對象。

(四)趁長輩還清醒時,及早做好規劃

最理想的情況,是在長輩意識還清楚時,就透過「意定監護」、財產信託、預立遺囑等方式,事先安排好將來由誰照顧、財產如何管理。這能大幅減少日後手足為了照顧權與金錢翻臉的空間,也讓長輩的意願真正被尊重。

由於每個家庭的財產狀況、長輩病程與手足關係都不同,本文只能提供通則性的提醒。若你正面臨失智長輩的財產保全問題,建議在採取任何行動(尤其是聲請監護宣告、暫時處分,或處理長輩名下財產)之前,帶著相關診斷證明、財產資料與帳戶紀錄諮詢執業律師,量身評估你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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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內容依撰寫當時法令,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令時有更新,個案情形不同,建議於採取行動前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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