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人

答應之前,你該知道的事──成為意定監護人前的必備知識【上篇】

張先生接到老友王伯伯的電話,說想請他擔任意定監護的受任人。張先生心裡很感動,但也有點不安:「我願意幫你,但我不太清楚這是什麼責任,我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本文目錄
  1. 一、前言故事
  2. 二、你會獲得什麼身分?
  3. 三、這份工作有沒有報酬?
  4. 四、處理財產時,本人可以事先給你更大的空間
  5. 五、接受委任前,先問自己這三個問題
  6. 六、小結
本系列(共 2 篇)
  1. 答應之前,你該知道的事──成為意定監護人前的必備知識【上篇】
  2. 從就任那天起,你的責任就開始了──意定監護人就任後的日常職責【下篇】

一、前言故事

張先生接到老友王伯伯的電話,說想請他擔任意定監護的受任人。張先生心裡很感動,但也有點不安:「我願意幫你,但我不太清楚這是什麼責任,我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如果你也有同樣的疑問,這篇文章就是為你而寫的。

二、你會獲得什麼身分?

一旦本人被法院宣告監護,你就正式成為他在法律上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第1098條第1項】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這個身分的意思是:在監護的權限範圍內,你可以代替他簽合約、辦手續、處理各種法律事務,效果就和本人親自去辦一樣。銀行、醫院、政府機關——只要拿出監護人的身分,你就能代他行事。

不過有一個重要的界線:當你自己的利益和受監護人的利益發生衝突時,你不能同時代表兩方。這種情況下,法院會另外指定一位「特別代理人」來處理那件事。

【民法第1098條第2項】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舉個例子:如果你和受監護人剛好都是某位過世親人的繼承人,要一起簽遺產分割協議,你們的利益就互相衝突,這時要聲請法院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由特別代理人代表受監護人來談這件事。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你想把受監護人名下的房子買過來,就算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也不行——法律直接禁止監護人受讓受監護人的財產(民法第1102條),下篇會再說明。

三、這份工作有沒有報酬?

有。法律明確認可監護人可以請求報酬。

【民法第1113-7條】

「意定監護契約已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報酬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監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意定監護最大的優點之一,就是可以在簽契約的時候就把報酬講清楚——要多少、怎麼計算,或者雙方同意不收,都可以白紙黑字寫進契約,省去日後的爭議。

如果契約裡完全沒有提到報酬,也不代表你白做。你仍然可以事後向法院聲請,由法院依照你實際付出的勞力,以及受監護人的財務狀況,酌定一個合理的金額。

四、處理財產時,本人可以事先給你更大的空間

擔任監護人之後,在處理受監護人的財產時,法律原則上有不少限制——例如要賣房子要先取得法院許可、要出租房子也要許可、拿受監護人的錢去投資原則上也不行。

但意定監護有一個彈性設計:本人可以在簽契約的時候,就事先授權你不受這些限制的約束。

【民法第1113-9條】

「意定監護契約約定受任人執行監護職務不受第一千一百零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限制者,從其約定。」

換句話說,如果王伯伯在契約中就寫清楚「張先生處理我的財產不需要另外去法院申請許可」,那你日後就可以依照這個授權靈活行事。

這個設計的核心精神是:讓本人在還清醒的時候,自己決定要給監護人多大的空間。但也正因如此,本人在選擇受任人的時候,需要非常謹慎,因為這是高度信任的委託。

五、接受委任前,先問自己這三個問題

在你正式答應擔任意定監護人之前,建議先想清楚:

你有足夠的時間和心力嗎? 監護人的工作不是偶爾露面,而是長期、持續的陪伴與照料,包括處理醫療決定、管理財產、代辦各種手續。

你能以「善良管理人的標準」謹慎行事嗎? 法律要求的注意程度,比照顧自己的事情更高。一旦因疏忽造成損害,你必須負賠償責任。

你清楚自己的邊界嗎? 監護人的角色是「協助」受監護人,而不是「替他做所有決定」。受監護人的意願和尊嚴,始終要放在心上。

如果這三個問題你都能坦然回答「是」,那麼這份承諾,你接得住。

六、小結

答應擔任意定監護人之前,你需要了解自己將獲得法定代理人的身分、可以請求合理報酬,以及在本人事先授權的範圍內靈活處理財產。這些是你的權利,也是你能夠照顧好受監護人的工具。

但取得監護人之後,怎麼用才是正確的?下一篇,我們會談談正式就任後,監護人每天要承擔的具體職責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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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內容依撰寫當時法令,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令時有更新,個案情形不同,建議於採取行動前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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