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子女夫妻必看!遺囑「全部歸配偶」的法律盲點,以及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影響
結縭四十年、沒有子女的夫妻,先生立遺囑把全部遺產留給太太,多年不往來的小叔小姑卻能依法「分一杯羹」?這就是現行的兄弟姊妹特留分。立法院已於115年7月28日三讀刪除,116年2月17日起施行。本文上集帶你看懂特留分如何運作、以及這次為什麼要刪。
本系列(共 2 篇)
- 無子女夫妻必看!遺囑「全部歸配偶」的法律盲點,以及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影響
- 遺產繼承修正草案:保障無子女夫妻權益,平衡扶養義務與繼承權
結縭四十年的老夫妻,膝下無子女,先生過世前立了一份有效的遺囑,白紙黑字寫著「全部遺產由配偶單獨繼承」。沒想到喪禮才剛辦完,太太就收到一封存證信函——寄件人是先生那幾位多年沒往來的弟弟妹妹,信上主張:依民法規定,他們對遺產享有「特留分」,要求太太把錢吐出來。
太太一頭霧水:遺囑寫得清清楚楚,怎麼還會輪到小叔小姑來分?很遺憾,在現行法之下,這封存證信函確實有法律依據。不過,這個讓許多無子女夫妻夜不能寐的規定,即將走入歷史。法務部研擬的「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最受矚目的一項就是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立法院已依委員提案,先就這一項於115年7月28日三讀通過,115年8月17日由總統公布,116年(2027年)2月17日起施行。
一、為什麼兄弟姊妹分得到遺產?先弄懂兩個概念
(一)兄弟姊妹是第三順位的法定繼承人
依民法第1138條,配偶以外的法定繼承人依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一順位有人繼承,後面的順位就排不上。換句話說,只有在被繼承人沒有子女、父母也已不在世的情況下,兄弟姊妹才會與生存配偶一起繼承。而依民法第1144條,配偶與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是遺產的二分之一,另外二分之一由兄弟姊妹均分。
(二)特留分:遺囑也搶不走的最低保障
那麼,立遺囑把財產全部留給配偶,不就解決了嗎?問題就出在「特留分」。特留分是法律替各繼承人保留的最低繼承比例,就算遺囑想把某位繼承人完全排除,他仍然可以主張這個底線。修正前的民法第1223條規定(被繼承人在116年2月16日以前死亡的,仍適用這個規定):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也就是說,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三)用數字算一次
假設先生留下遺產1,200萬元,繼承人是太太與先生的一弟一妹。如果沒有遺囑,太太分得二分之一即600萬元,弟、妹各分得300萬元。如果先生立遺囑把1,200萬元全部留給太太,弟妹仍可各自主張特留分:應繼分300萬元的三分之一,即各100萬元。結果太太實際只能拿到1,000萬元——這正是開場那封存證信函的由來。
二、草案為什麼要刪掉它?
依修正草案總說明,理由主要有三。首先,現今社會家庭生活型態改變,兄弟姊妹間的關係不若以往緊密,彼此間多無扶養之事實,再用法律強制保留遺產給他們,已失去正當性。其次,我國已進入超高齡社會,當繼承人只剩配偶與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時,高齡的生存配偶還必須與他們分配遺產,顯然不符合被繼承人的期待,也不利於老後保障。最後,從比較法來看,多數國家並無兄弟姊妹特留分,草案即參考日本民法第1042條,僅以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父母及祖父母為特留分權利人;韓國憲法法院更已於2024年宣告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違憲、立即失效。
回到開場的例子,修正後的第1223條已經公布,116年2月17日起施行。如果先生是在116年2月17日以後才過世,那份「全部遺產由配偶繼承」的遺囑就能完整實現,太太可以拿到全部1,200萬元,小叔小姑再也無從主張特留分;但如果先生在116年2月16日以前過世,仍依上面的試算,太太實拿1,000萬元,小叔小姑的存證信函仍有依據。
不過,刪掉特留分之後,會不會有兄弟姊妹反而因此生活陷入困境?法務部草案其實設了配套。此外,草案還有「照顧父母可以多分遺產」等三項重點,而且最重要的是——這些配套到115年10月都還是草案,還沒三讀;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雖然已經公布,也要到116年2月17日才施行,在那之前開始的繼承,現在的規定仍然有效。這些,下集一次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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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內容依撰寫當時法令,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令時有更新,個案情形不同,建議於採取行動前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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