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修正草案:保障無子女夫妻權益,平衡扶養義務與繼承權
刪了兄弟姊妹特留分,靠哥哥扶養的妹妹怎麼辦?草案同步大改「遺產酌給」制度,並增訂「特別貢獻」——照顧長輩的子女可以多分遺產。本文下集解析三大配套與修法重點,並提醒: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已三讀公布、116年2月17日施行,配套則仍是草案,無子女夫妻請及早立遺囑。
本系列(共 2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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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繼承修正草案:保障無子女夫妻權益,平衡扶養義務與繼承權
上集談到,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修正已三讀通過、由總統公布,116年2月17日起施行,無子女夫妻的遺囑將能完整實現。但隨之而來的疑問是:如果有兄弟姊妹生前確實靠被繼承人扶養過日子,特留分一刪,他豈不是頓失依靠?法務部草案的答案,是同步大改「遺產酌給」制度。
三、配套一:遺產酌給制度大改(修正條文第1149條)
(一)什麼是遺產酌給?
遺產酌給是一種「死後扶養」的制度:生前受被繼承人繼續扶養的人,在被繼承人過世後,可以從遺產中酌給一定數額,避免頓失生活依靠。現行民法第1149條規定: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但實務上親屬會議難以召開,制度功能不彰。草案因此把「由親屬會議酌給」改為「由請求權人直接向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請求」,協議不成時可以請求法院酌定,並明定請求人必須是「因被繼承人死亡致生活陷於困難」的人。法院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其所受扶養之程度、需要、身分及其他事項。
(二)受扶養的兄弟姊妹,仍有一條活路
依草案說明,現行實務見解認為只有「非繼承人」才能請求酌給遺產(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判決參照)。草案特別增訂:生前受被繼承人繼續扶養的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死亡致生活陷於困難,且依遺囑未自遺產有所得或所得顯不相當者,也可以準用酌給規定——這正是為了承接特留分被刪除後的兄弟姊妹。換句話說,平時毫無往來的手足,再也分不到遺產;但確實受扶養、生活因此陷入困難的,仍可請求法院酌給。
要注意的是,這項請求權有時效限制:自知悉繼承開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四、配套二與其他修正重點
(一)照顧長輩的繼承人可以多分:特別貢獻制度(增訂第1173條之1)
草案參考日本民法第904條之2增訂:繼承人中有對被繼承人之事業提供勞務或為財產上給付、對被繼承人為療養看護,或依其他方法就其財產之維持或增加有「特別貢獻」者,該貢獻價額應先從遺產中扣除,再加入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所謂特別貢獻,指超過一般扶養程度的付出,例如無償照護失能的父母多年,或在家族事業中只領微薄薪資。但已受有相當報酬或已約定報酬者,不適用。價額由繼承人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酌定。
舉例來說,遺產900萬元、三名子女共同繼承,其中長女多年無償照護失智母親,經認定特別貢獻價額90萬元。計算時先從900萬元扣除90萬元,餘810萬元由三人均分各270萬元,長女再加計90萬元,實得360萬元,弟妹各得270萬元。
(二)遺囑禁止分割期間縮短(修正條文第1165條)
現行遺囑禁止遺產分割的效力以十年為限,草案認為期間過長、有礙財產運用,縮短為五年。
(三)歸扣與特別貢獻的五年大限(增訂第1173條之2)
為避免繼承人長期不分割遺產、導致日後舉證困難,草案明定:自繼承開始時起逾五年的遺產分割,原則上不再適用歸扣(特種贈與扣還)與特別貢獻的規定,但五年內已向法院請求分割等例外情形不在此限。
五、最重要的提醒:這還只是「草案」
必須特別強調,以上三、四節的遺產酌給、特別貢獻、禁止分割期間與五年大限,全部都是修正「草案」的內容,到115年10月都還沒有完成立法。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則不一樣:立法院在115年7月28日依委員提案先行三讀通過這一項,115年8月17日由總統公布,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也就是116年(2027年)2月17日起施行。被繼承人在116年2月16日以前死亡的,仍適用修正前的規定——兄弟姊妹的特留分還在,存證信函照樣寄得出來;116年2月17日以後死亡的,兄弟姊妹就沒有特留分。此外,刪的只是「特留分」,不是「繼承權」:沒有遺囑時,兄弟姊妹依然是第三順位的合法繼承人,照樣分得到遺產。修法真正改變的,是「有遺囑」時遺囑能否完整實現。
因此,實務上的自保之道很清楚。沒有子女的夫妻,如果不希望遺產流向兄弟姊妹,現在就應該預立一份符合法定方式的有效遺囑,讓配偶至少先確保自己的應繼分與其餘可自由處分的部分;新法116年2月17日施行後,繼承在施行日以後才開始的,遺囑更能發揮百分之百的效力(遺囑在施行日前就寫好也一樣,看的是過世的日期)。而長年照顧父母的子女,也可以開始留存照護事實的證據(照護紀錄、支出單據、診斷證明等),為將來主張特別貢獻預作準備。遺囑的方式要件相當嚴格,寫錯一步可能整份無效,建議在採取行動前諮詢執業律師,量身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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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內容依撰寫當時法令,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令時有更新,個案情形不同,建議於採取行動前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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