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在115年(2026年)9月13日生效的修正,改寫了「生前贈與併入遺產課稅」的規則:過世前兩年內送給配偶、子女的財產,遺產稅改由受贈人自己繳,以收到的財產為限;分期繳納取消30萬元門檻;配偶受贈部分可計入剩餘財產分配扣除。本文整理七條修正條文的要件與115年免稅額數字。
本文於 2026 年 10 月發佈,內容依撰寫當時法規;法規時有修正,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阿勇是家中次子。114年(2025年)初,父親把名下一間台中北屯的老房子過戶給他,說是提前分家。沒想到115年10月父親因病過世,留下母親、哥哥和阿勇三位繼承人,遺產還有一筆存款與一塊農地。哥哥查了資料後說:「爸過世前兩年送你的房子,要算回遺產裡課稅,稅金我們三個人用遺產一起繳。」阿勇覺得哪裡不對:房子是送給他的,為什麼稅金要大家分攤?反過來說,如果稅金全算他的,他手上又沒有那麼多現金。到底新法怎麼規定?
一、過世前兩年內送出去的財產,稅法上仍然算遺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用白話來說,往生者在過世前兩年內,送給配偶、子女(以及其他各順序繼承人)和這些人的配偶的財產,稅法上一律「視為遺產」,加回遺產總額一起算遺產稅。這叫「擬制遺產」。理由很簡單:贈與稅每年有免稅額,配偶之間的贈與又完全不課贈與稅(同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如果臨終前把財產大量移轉出去都不用課稅,遺產稅就形同虛設,所以法律用兩年回溯的方式防堵。至於贈與當時已經繳過的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依同法第11條第2項可以連同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不會重複課稅。
要注意的是,這一條本身這次沒有修,兩年的期間、適用對象都和過去一樣。這次修的是「加回去之後,稅由誰繳、怎麼繳」。
二、為什麼要修?因為舊法曾讓繼承人替別人的財產繳稅
修法的起點是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民國113年、西元2024年10月28日宣判)。其中一件原因案件裡,被繼承人過世前一年多把價值3億多元的股票送給配偶,過世後配偶與婚生子女全部拋棄繼承,只剩一位非婚生子女繼承。國稅局依舊法把股票加回遺產總額,核定稅額約5,700萬元(媒體報導),由這位唯一的繼承人負擔,金額甚至超過他實際繼承到的財產。
憲法法庭認為,受贈財產的經濟利益歸配偶,稅卻由其他繼承人用自己繼承的遺產去繳,違反量能課稅與平等權;稅額高到吃掉繼承權的經濟價值時,更構成「絞殺性租稅」,侵害財產權。判決同時指出,配偶受贈的擬制遺產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額時被排除,定性前後不一,也違反平等權。憲法法庭要求立法機關兩年內修法。
立法院在115年8月21日三讀通過修正第6、17-1、23、26、30、41、51條,總統於115年9月11日公布。依同法第59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自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發生效力,所以新制從115年9月13日起生效。
三、新制六個重點,每一個都有限定要件
(一)受贈人自己當納稅義務人,而且只以收到的財產為限
修正後第6條第3項規定:
「依第十五條第一項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之受贈財產,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應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受贈財產已移轉或滅失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負繳納義務,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拆開來看有三層意思。第一,擬制遺產那一部分的稅,由受贈人繳,不再由全體繼承人用遺產分攤。第二,受贈人要繳多少,是用「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去切整筆遺產稅,而不是把受贈財產單獨算一次稅。第三,受贈人的責任上限就是收到的財產價值;房子已經賣掉或滅失,就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上限。
對阿勇來說,這表示北屯房子那部分的遺產稅由他一人負擔,哥哥和母親不必替他出;但也表示這筆稅不能從父親的存款裡扣,他得自己準備現金。
(二)配偶受贈的財產,可以算進剩餘財產分配扣除,但一年內要真的給付
配偶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請求權金額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這是原本就有的規定(第17-1條第1項)。這次新增第2項,明定兩年內贈與配偶而併入遺產的財產,計算扣除數額時「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讓擬制遺產在總額與扣除額兩端定性一致。
但第3項同時加了把關機制:納稅義務人若未在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實際把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付給配偶,國稅局應在期滿次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稅款;而且這筆給付不能拿「併入遺產的受贈財產」來充抵。換句話說,扣除額不是申報時寫了就算,一年內要有真實的給付動作,否則五年內會被追回。
(三)分期繳納取消30萬元門檻,實物抵繳仍保留
修正前,應納稅額要在30萬元以上,才能申請分期;修正後第30條第2項已刪除金額門檻,只要「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就可以在納稅期限內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不超過2個月,並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任何一期沒繳,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國稅局會發單限10日內一次繳清餘額,逾期移送強制執行。
要特別分清楚的是,實物抵繳(以不動產、股票等實物抵稅)規定在同條第4項,仍然維持「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的門檻,這次沒有放寬。另外第5項規定,新法施行前已發生而尚未結案的案件,分期與延期部分適用新規定,但舊規定對納稅義務人較有利時,仍適用舊規定。
(四)用往生者存款繳稅可以多數決,但受贈人該繳的那份不能用
第30條第7項規定,抵繳財產或存款屬於繼承人公同共有的遺產時,只要繼承人過半數且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就能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全體同意的限制。這一條的但書也是新增的:如果要繳的是「依第6條第3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的稅額,就不適用。意思是,阿勇那部分的遺產稅,不能動用父親的銀行存款來繳,就算哥哥和母親都同意也不行。
(五)繳清前要先過戶,可以用設定抵押換同意移轉證明書
遺產稅未繳清前原則上不得分割遺產或辦理移轉登記(第8條)。修正後第41條第1項增加一個選項:有特殊原因必須在繳清前辦理產權移轉的,除了提出確切的納稅保證,也可以同意用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的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六)溯及條款只限兩種情形同時具備
很多報導寫「新法溯及既往」,但第6條第5項的範圍其實很窄: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本法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發生死亡事實之案件,被繼承人之配偶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者,適用第三項規定。」
也就是說,必須同時符合「死亡日在113年10月28日(憲法法庭判決宣判日)起到115年9月12日之間」,以及「被繼承人的配偶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才能溯及適用「受贈人自己繳、以受贈財產為限」的規定。子女受贈、配偶沒有拋棄繼承的舊案,都不在這一項的範圍內。
四、115年的免稅額與扣除額是多少?
財政部114年(2025年)11月27日以台財稅字第11404671540號公告115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的各項金額,因消費者物價指數未達調整標準,全數與114年相同:遺產稅免稅額1,333萬元;配偶扣除額55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萬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38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93萬元;贈與稅免稅額每人每年244萬元。稅率依第13條分三級:課稅遺產淨額5,621萬元以下10%,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15%,超過1億1,242萬元20%。
116年(2027年)適用的金額,財政部依第12條之1會在115年12月底前公告,截至本文撰寫時(115年10月)尚未公告,請以公告為準。
五、實務自保建議
回到阿勇的例子,有四件事可以先做。
第一,申報時主動把兩年內的贈與列進去。遺產稅申報期限是死亡次日起6個月(第23條第1項),有正當理由可在期限內以書面申請延長3個月(第26條)。漏報擬制遺產,依第45條最高可處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得不償失。
第二,受贈人要自己準備稅源。新法下阿勇的那份稅不能從父親存款裡扣,現金不足就在納稅期限內申請分期,別等到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第三,母親若要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額申報後一年內要有實際給付,並保留匯款或移轉登記的紀錄,避免五年內被追繳。剩餘財產分配怎麼算,可參考本站另一篇〈另一半過世,遺產怎麼分?別忘了先領這筆「剩餘財產分配」!〉(https://lawyerliao75.lawyer/articles/inheritance-surviving-spouse-property-claim.html)。
第四,稅法與民法是兩套規則。稅法上兩年內贈與要併入課稅,民法第1148條之1另外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內受贈的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用來保護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兩者的對象與效果不同,詳見〈爸媽生前把財產送給你,債主還是能追討?認識繼承前「2年內贈與」的法律效果〉(https://vocus.cc/article/69b0334afd89780001fb217c)。遺產稅的計算牽涉贈與時點、估價與各繼承人的身分,若家中有兩年內贈與或配偶拋棄繼承的情形,建議申報前先諮詢執業律師或會計師。
常見問題
Q1:過世前兩年送子女的房子,遺產稅到底誰繳?
A:115年9月13日起,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3項,由受贈的子女自己繳,稅額按受贈房屋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計算,而且以房屋價值為上限。其他繼承人不必用遺產替他分攤,也不能用往生者的存款替他繳。
Q2:受贈人已經拋棄繼承,還要繳這筆稅嗎?
A:在新法適用的案件(被繼承人於115年9月13日以後死亡,或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5項溯及要件者),要。新法把納稅義務人直接定為「受贈人」,不以是否為繼承人為前提。這正是修法要解決的問題:過去配偶受贈後拋棄繼承,稅就落到其他繼承人頭上。
Q3:遺產稅分期還有30萬元門檻嗎?
A:分期已經沒有門檻,只要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現金,就可在納稅期限內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但實物抵繳仍須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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