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115年7月28日三讀通過,刪除民法第1223條「兄弟姊妹特留分」。本文以頂客夫妻阿龍為例,白話解析特留分是什麼、這次修法改了什麼、沒改什麼,並試算修法前後,配偶能拿到的遺產差多少。
阿龍今年五十八歲,和太太結婚三十年,兩人是俗稱的「頂客族」,沒有生育子女,阿龍的父母也早已過世。去年阿龍檢查出重病,開始認真思考身後事:名下一間房子加上存款,市值大約一千二百萬元,他想全部留給一路陪伴自己的太太。沒想到朋友一句話讓他睡不著覺:「你不是還有一個弟弟嗎?就算你立遺囑把財產全給太太,那個二十年沒聯絡的弟弟,照法律還是能強制分走一份喔!」
朋友說的,就是民法上的「特留分」制度。不過,這個讓阿龍夜不成眠的規定,在115年7月28日出現了重大變化——立法院三讀通過,正式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這次修法到底改了什麼?阿龍的擔憂真的解除了嗎?
一、什麼是「特留分」?遺囑自由的最低底線
很多人以為,自己的財產想給誰就給誰,立一張遺囑就萬事搞定。但民法其實設了一道底線。
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白話來說,遺囑自由不是毫無限制的自由。法律為了保障一定範圍的親人,替每一位法定繼承人保留了一個「最低保障額度」,這就是特留分。就算被繼承人立遺囑把財產全部給某一個人,其他繼承人仍然可以主張自己的特留分,把「被侵害的最低保障」要回來。
那麼,每個人的特留分是多少呢?修法前的民法第1223條是這樣規定的:
修法前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這裡出現了另一個關鍵詞「應繼分」,指的是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法律預設每位繼承人可以分到的比例。特留分就是以應繼分為基礎打折計算:子女、父母、配偶打對折(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和祖父母打三分之一折。以阿龍的例子來說,他沒有子女、父母雙亡,繼承人只剩下配偶和弟弟,弟弟的應繼分是遺產的二分之一,特留分則是二分之一再乘以三分之一,等於遺產的六分之一。
二、115年7月28日三讀:兄弟姊妹特留分正式走入歷史
立法院於115年7月28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第1223條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刪除上面條文中的第四款「兄弟姊妹特留分」。法務部同日發布新聞稿表示,修法方向與該部一致,敬表支持(出處:法務部115年7月28日新聞稿)。
為什麼要刪掉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主要是因應現代社會家庭生活型態改變,兄弟姊妹間的關係已不若以往緊密,為回應社會期待,酌予放寬對遺囑人遺囑自由的限制(出處:法務部115年7月28日新聞稿)。
想想也不難理解:許多手足成年後各自成家、天各一方,甚至數十年不相往來,卻能在被繼承人過世後依特留分強制分走一塊遺產,這與一般人的法感情確實有落差。
不過要特別注意,這次修法「只刪了一樣東西」。被刪除的是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兄弟姊妹作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的地位,以及沒有遺囑時的「應繼分」,都維持不變(出處:法務部115年7月28日新聞稿、法務部懶人包簡報第2頁)。此外,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的特留分也都原封不動——換句話說,如果想用遺囑完全排除的是「子女」或「配偶」,這次修法幫不上忙,特留分的底線依然存在。
三、案例試算:阿龍的一千二百萬,太太能全拿嗎?
回到阿龍的例子,用具體數字算一次,修法前後的差別會非常清楚。
(一)修法前:弟弟可以強制分走二百萬
阿龍立遺囑把一千二百萬元的財產全部留給太太。但依修法前的規定,弟弟可以主張特留分——遺產的六分之一,也就是二百萬元。結果是:太太只能拿到一千萬元,二十年沒聯絡的弟弟,仍然分走二百萬元(出處:法務部懶人包簡報案例1,比例為妻六分之五、弟六分之一)。
(二)修法後:太太可以拿到百分之百
新法施行後,只要阿龍有預立遺囑,弟弟就無法再主張特留分,太太可以完整取得全部一千二百萬元的遺產。阿龍的擔憂,確實解除了。
但是,先別急著鬆一口氣。這裡有兩個關鍵前提:
第一,阿龍必須「有立遺囑」——如果沒有遺囑,弟弟依應繼分還是能分走一半,也就是六百萬元;
第二,新法還有「六個月緩衝期間」,不是三讀通過當天就生效,如果繼承發生在緩衝期間內,仍然適用舊法。
那麼,新法到底什麼時候上路?沒立遺囑的話結果差多少?法務部又準備了哪些配套來保護弱勢手足?這些問題,我們下集見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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