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想把財產全留給另一半,終於可以了嗎?(下)
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後,手足就完全分不到遺產了嗎?其實沒立遺囑時,應繼分照舊。本集解析六個月緩衝期間的適用、遺產酌給與繼承人特別貢獻兩項配套修法,並提供立遺囑人與手足雙方的實務自保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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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後,手足就完全分不到遺產了嗎?其實沒立遺囑時,應繼分照舊。本集解析六個月緩衝期間的適用、遺產酌給與繼承人特別貢獻兩項配套修法,並提供立遺囑人與手足雙方的實務自保建議。
上集我們用頂客族阿龍的例子說明:115年7月28日立法院三讀刪除民法第1223條「兄弟姊妹特留分」後,只要預立遺囑,就能把財產完整留給想給的人。這集我們換一個角度——阿龍那位「二十年沒聯絡的弟弟」聽到修法消息,緊張地問:「以後哥哥的遺產,我是不是一毛都分不到了?」答案可能出乎許多人意料:不一定。
一、沒立遺囑,兄弟姊妹還是分得到:繼承順位與應繼分不受影響
這次修法刪除的只有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兄弟姊妹的繼承順位和應繼分都維持不變。先看繼承順位的規定: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兄弟姊妹仍然是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也就是說,當被繼承人沒有子女(含孫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也已過世,又「沒有預立遺囑」時,兄弟姊妹依然可以和配偶一起繼承遺產。這時各分多少?
民法第1144條第2款:「配偶……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套回阿龍的例子:如果阿龍「沒有」立遺囑就過世,遺產一千二百萬元,太太的應繼分是二分之一,即六百萬元;剩下的二分之一由第三順位的弟弟繼承,也是六百萬元。而且不論新法施行前後,這個結果都相同。
看出關鍵了嗎?修法前後真正的分水嶺,是「有沒有立遺囑」。如果被繼承人未於生前預立遺囑排除兄弟姊妹繼承遺產,又沒有其他前順位法定繼承人時,兄弟姊妹仍得依現行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出處:法務部115年7月28日新聞稿)。
這次修法保障的是「遺囑自由」——你不行使這個自由,法律就回到預設的分配。
二、新法何時上路?注意「六個月緩衝期間」
另一個常被忽略的重點是:三讀通過不等於立刻生效。依這次一併修正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配套,新法自總統公布日起算,有六個月的緩衝期間,緩衝期滿後新法才正式施行;如果繼承事實(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發生在緩衝期間內,仍然適用舊法,兄弟姊妹還是享有特留分的保障。
舉例來說,假設總統於115年8月中旬公布修正條文,新法要到116年2月中旬左右才施行。若阿龍不幸在116年1月過世,雖然新法已經三讀通過,但繼承發生在緩衝期間內,弟弟仍可依舊法主張特留分六分之一。提醒讀者,正式的施行日期以總統公布的條文及日期為準,規劃遺囑時務必確認繼承發生時點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三、弱勢手足怎麼辦?兩項配套修法報你知
有人可能會問:如果弟弟不是「失聯二十年」,而是長年與哥哥同住、受哥哥扶養的身障手足呢?只刪特留分,會不會讓這些弱勢手足頓失依靠?
法務部注意到了這個問題。為避免僅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可能造成個案適用結果的不公平,法務部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密集召開六次研商會議,擬具「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目前已報行政院審查中,內容包含兩項配套。
(一)修正現行「遺產酌給制度」:保障弱勢手足,避免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的兄弟姊妹,在被繼承人過世後頓失依靠(出處:法務部懶人包簡報第7頁)。
(二)增訂「繼承人特別貢獻」規定:合理評價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的特別貢獻,例如長期照顧、扶養,促進繼承人間的實質公平(出處:法務部懶人包簡報第7頁)。
不過要提醒的是,這兩項配套目前還在行政院審查階段,尚未完成立法,具體要件與內容仍可能變動,後續發展值得持續關注。
四、實務自保建議
看完新法全貌,不同立場的讀者可以怎麼做?
如果您像阿龍一樣,希望把財產完整留給配偶或特定的人:關鍵動作就是「預立遺囑」。沒有遺囑,兄弟姊妹依應繼分照樣繼承;有了遺囑,新法施行後就不再受兄弟姊妹特留分的限制。但遺囑是嚴格的要式行為,自書、公證、代筆等各種方式都有法定要件,寫錯可能整份無效,建議在律師協助下完成,並留意新法施行日前後的適用差異。
如果您是兄弟姊妹的一方,且長期照顧、扶養被繼承人,或受其扶養:建議及早保留相關證據,例如同住事實、扶養費支出、照護紀錄等,一方面在現行法下可作為主張遺產酌給的基礎,另一方面配套修法通過後,也可能成為主張特別貢獻的重要依據。
繼承規劃牽一髮動全身,新舊法交替期間更是眉角眾多。無論您是想立遺囑的人,還是可能的繼承人,行動之前,都建議先諮詢執業律師,量身評估最有利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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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內容依撰寫當時法令,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令時有更新,個案情形不同,建議於採取行動前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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