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徵才廣告違法懶人包】老闆注意!觸犯《就業服務法》第5條最高可罰150萬

作者 廖啟彣律師(凱文律師) 發布 2025.10.07 更新 2025.10.07 閱讀時間 約 5 分鐘

台中一間早餐店老闆在求職網站刊登徵才廣告,內容只有「徵正職員工,薪資面議」。

本文於 2025 年 10 月發佈,內容依撰寫當時法規;法規時有修正,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一、前言故事:一則「薪資面議」廣告,竟被罰三萬

台中一間早餐店老闆在求職網站刊登徵才廣告,內容只有「徵正職員工,薪資面議」。

兩週後卻接到勞工局通知,指出該廣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因為職缺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卻未公開揭示薪資範圍,最終被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這並非個案。許多中小企業老闆都不知道,若廣告內容不符法定標準,就可能構成「徵才廣告違法」,觸犯《就業服務法》第5條,甚至依第65條被罰最高150萬元。

二、《就業服務法》第5條的重點規定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明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證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聘僱外國人時提供不實資料或檢體。
六、職缺薪資未達4萬元而未揭示薪資範圍。

這六款條文,就是主管機關檢查「徵才廣告是否合法」的依據。

以下將說明實務上最常出現的幾種違法情形。

三、違法一:不實或誤導的徵才廣告

常見的違法手法包括:

  • 寫「月薪5萬起」但實際僅3萬元含獎金。
  • 標榜「包吃包住、工作輕鬆」實際工時超長。
  • 用高薪職缺吸引報名,面試卻另有他職。

這些行為屬「不實揭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

四、違法二:要求過多個資或留置證件

部分雇主在面試時要求提供身分證影本、家庭狀況、婚姻或懷孕情形,甚至強制留置證件以「確認身分」。這些行為違反第5條第2項第2款。徵才階段僅能要求與任用資格直接相關的資料(如專業證照)。

五、違法三:收取保證金或押金

部分餐飲或零售業仍有「制服押金」「設備押金」的慣例,

甚至要求新進員工繳交數千元「保證金」。

但依第5條第2項第3款,雇主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收取保證金。

六、違法四:薪資未達4萬元卻未揭示範圍

這是2022年修法後最常見的違規項目。

只要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雇主就必須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若僅寫「薪資面議」卻低於4萬元,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

📍 實務案例:

勞工局查核時常見職缺實際薪資2萬8至3萬5,卻標註「面議」,全數依法開罰。

✅ 建議做法:誠實揭示,例如「月薪28,000~32,000元」或「時薪183元」。薪資高於4萬元者,雖可選擇不公開,但仍建議揭示以建立信任。

七、違法五:指派從事違法或不道德工作

部分業者以一般職務為名,實際安排求職人從事賭博、色情或詐騙活動,這屬於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工作,明確違反第5條第2項第4款。

八、違法六:聘僱外籍勞工提供不實資料

有些公司為了加速申請流程,提供虛假健康檢查檢體或偽造文件。

這違反第5條第2項第5款,屬重大違法行為。

九、《就業服務法》第65條:違法罰鍰高達150萬元

根據第65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換言之,只要刊登不實廣告、安排違法工作、或提供虛假文件,

勞工局即可裁罰30萬至150萬元,並可按次處罰。

實務上,違法徵才的企業會被主管機關公告違規紀錄,嚴重影響品牌與商譽。

十、結論:誠實揭示,就是最好的防線

對多數老闆而言,徵才廣告只是找人,但在法律上卻是資訊揭示行為。《就業服務法》第5條的規範目的在於保障求職者資訊透明與人格尊嚴。一則「薪資面議」、一句「限女性」,都可能讓你付出高額代價。徵才的第一步不是「招人」,而是「守法」。誠實揭示條件,不僅避免勞工局罰鍰,也展現企業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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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文章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規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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