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育嬰留職停薪新制上路:僱主不可不知的二三事!

作者 廖啟彣律師(凱文律師) 發布 2026.04.04 更新 2026.04.04 閱讀時間 約 5 分鐘

人資小張最近連接到幾通員工電話:「我小孩學校停課,我明天想請育嬰留停一天可以嗎?」「我請了家庭照顧假,公司還能扣我全勤嗎?」「我留停期間的年終,公司要發嗎?」115年育嬰留停新制上路,帶來的不只是員工的新權利,也是雇主需要重新熟悉的新義務。

本文於 2026 年 4 月發佈,內容依撰寫當時法規;法規時有修正,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人資小張最近連接到幾通員工電話:「我小孩學校停課,我明天想請育嬰留停一天可以嗎?」「我請了家庭照顧假,公司還能扣我全勤嗎?」「我留停期間的年終,公司要發嗎?」115年育嬰留停新制上路,帶來的不只是員工的新權利,也是雇主需要重新熟悉的新義務。

一、新制的核心:雇主需要知道的兩件事

115年1月1日起,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新制正式上路,雇主面對兩項新的制度要求:

第一,員工可以以「日」為單位申請育嬰留停,合併不超過30個工作日,不再只能整段請;第二,家庭照顧假與事假可以以「小時」為單位申請,且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

這次調整不涉及修法,而是透過修正子法實施,雇主應即刻配合調整內部作業,不能以「還沒修法」為由拒絕員工申請。

二、員工申請以日育嬰留停,雇主可以拒絕嗎?

原則上不可以。員工在子女滿三歲前,有權以工作日為單位申請育嬰留停,合計30天為上限,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申請時間方面,一般情況員工應提前5天提出;若是臨時突發狀況(子女生病、停課停托),可在前1天提出;若連前一天都來不及,可委託他人代辦,事後補交證明文件。雇主可以要求員工提出合理的證明文件,但沒有資格要求制式格式,只要能證明員工確實在親自照顧子女即可。

三、公司內部要建立哪些配套?

指引建議雇主從以下幾個面向著手準備:

  • 建立彈性申請程序: 現行育嬰留停的內部申請程序,可能只預設整段申請的情境。新制上路後,建議雇主修訂工作規則或內部程序,明確規範以日申請的申請方式、審核時程及紀錄方式,讓勞資雙方都有明確依據。
  • 調整年資計算方式(建議優於法令): 法律規定育嬰留停期間原則上不計入年資,但雇主可以選擇優於法令,將以日申請的育嬰留停天數計入年資計算。這樣做不只對員工友善,對公司內部的年資計算作業也比較簡便,省去逐一扣除的麻煩。
  • 全勤獎金政策需要調整: 新制明確規定,雇主不得因員工請家庭照顧假或事假而扣發全勤獎金。若公司原有的全勤獎金制度有此做法,應儘速修正,避免違法爭議。

四、年終獎金:員工育嬰留停期間,還要發嗎?

要。若公司的年終或獎金是依年資、考績等條件計算,員工只要符合發放條件,雇主不能因發放日當天員工正在育嬰留停而拒發,應依約定或按比例給付。

這一點需要特別注意,過去有些公司習慣以「發放當日需在職」為由拒發育嬰留停員工的年終,新制框架下這樣的做法是有爭議的,建議公司主動檢視獎金發放辦法。

五、加班時數與事病假:留停復職後怎麼計算?

  • 加班時數不重算: 每月延長工時上限46小時依曆連續計數,員工育嬰留停復職後,當月已累計的加班時數照算,不歸零重設。
  • 事病假天數不重算: 事假一年14天、普通傷病假一年合計不超過30天,均以曆年制計算,育嬰留停復職後,這些假別的可用天數不會重設。

若公司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有優於法令的約定,依約定辦理。

六、政府有提供雇主獎勵嗎?

有。政府新訂「友善職場育嬰留職停薪獎勵雇主實施要點」,對於配合推動彈性育嬰留停的友善雇主提供獎勵誘因,鼓勵企業主動建立對育兒員工友善的職場環境。具體獎勵內容建議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或勞動部洽詢最新規定。

七、律師建議

  • 立即檢視工作規則與內部程序: 確認育嬰留停的申請程序是否已涵蓋以日申請的情境,若尚未更新,應儘速完成,並讓全體員工知悉。
  • 全勤獎金辦法要修正: 若現行辦法有因請假扣全勤的規定,應修正後重新公告,避免被員工申訴。
  • 建議將以日留停天數計入年資: 這不只是對員工友善的選擇,也讓公司年資計算更為簡便,降低行政負擔。
  • 年終獎金發放條件要寫清楚: 獎金發放辦法應明確規範留停期間的計算方式,避免個案爭議,建議諮詢律師或勞工主管機關確認合規性。
  • 建立紀錄留存習慣: 每筆育嬰留停申請、核准、復職紀錄都要留存,相關資料建議保存至少三年,以應勞動檢查需求。

八、總結

115年育嬰留停新制,對雇主來說是一次制度上的調適,也是建立友善育兒職場的契機。及早調整內部程序、主動了解獎勵措施、依法保障員工權益,是降低勞資爭議最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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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尾聲明

  • 本文章是根據當時法令規範所撰寫,讀者仍須自行確認法令是否有所變動。
  • 本文章提出法律內容僅供參考,實際案情需要與律師諮詢討論。
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文章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規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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