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基法會怎樣?罰鍰級距、公布公司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違反勞基法的後果分刑責與罰鍰兩種: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鍰多為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得加重至150萬元。本文整理勞基法第75條至第82條的罰鍰級距對照表、勞動部裁罰共通性原則、公布公司名稱與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與按次處罰,以及行政法院的實際見解。

本文目錄
  1. 一、違反勞基法會怎樣?刑責與罰鍰是兩條線
  2. 二、實務上罰多少?主管機關怎麼裁量
  3. 三、罰鍰級距對照表,以及公布姓名、限期改善、按次處罰
  4. 四、勞資雙方的實務自保建議
  5. 常見問題

陳老闆在台中經營連鎖早午餐,公司登記資本額 500 萬元,三家門市共 45 名員工。上個月勞動檢查後,他收到市政府的陳述意見通知書,上面寫著公司短付 3 名員工加班費合計 4,200 元,另有 1 名店長連續出勤 9 天。記帳士說「第一次頂多罰 2 萬」,同業卻說有人被罰了上百萬,名字還掛在網路上。提出申訴的店員小玲也想知道,公司被罰之後,她的加班費是不是就會自動補回來。陳老闆最想問的是:違反勞基法到底會怎樣?罰鍰怎麼算?公司和他的名字真的會被公布嗎?

答案是:違反勞基法的罰鍰多數落在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主管機關可以加重到 150 萬元;只要被處罰鍰,公司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就一定會公布;罰完還要限期改善,沒改善會按次再罰。工作規則怎麼訂、勞檢當天怎麼應對,另有專文說明,本篇只談罰則本身。

一、違反勞基法會怎樣?刑責與罰鍰是兩條線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的罰則集中在第75條至第82條,分成兩類。

(一)少數行為有刑事責任。

第75條規定:「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5條禁止的是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強制勞工勞動。第76條處罰介入他人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最重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77條則針對強制加班、違法使用童工、強制女工深夜工作等行為,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二)絕大多數違規是行政罰鍰。

短付加班費、超時工作、沒給例假、沒有出勤紀錄,都屬於第78條至第80條的罰鍰範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裁處。陳老闆遇到的短付加班費(第24條)與連續出勤(第36條),都適用第79條第1項的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三)員工做的,公司也要負責。

第81條第1項規定: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用白話來說,這是「兩罰規定」:店長排班違法,公司不能以「那是店長自己排的」免責,除非能證明負責人已盡力防止。同條第2項另規定,代表人教唆或縱容違法的,以行為人論。

二、實務上罰多少?主管機關怎麼裁量

法定級距很寬,實際金額取決於裁量。裁量的依據有三層:勞基法第79條第4項與第80條之1第2項、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以及勞動部訂定的「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現行版為民國114年〔2025年〕5月28日修正)。

(一)可以加重到最高額的一倍半。

勞基法第79條第4項規定:「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所以第79條第1項的上限 100 萬元,加重後可到 150 萬元。

(二)量罰看六件事。

共通性原則第3點要求主管機關審酌: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未依法給付之金額、應受責難程度與所生影響、因違法所得之利益、受處罰者之資力。

(三)大型事業單位 5 萬元起跳。

共通性原則第4點規定,上市或上櫃公司、實收資本額或在境內營運資金超過 1 億元的事業單位、信用合作社,以及評鑑為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的醫院,違反勞基法第24條、第32條、第34條、第36條或第39條時,應處 5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63號裁定的案例中,某國營事業計算休息日加班費時沒有把全勤獎金算進去,短付 1 名勞工 94 元,縣政府依第4點裁罰 5 萬元並公布名稱;公司主張金額輕微、違反比例原則,法院仍維持處分。短付金額再小,也不會低於法定下限。

(四)情節重大,初犯也可能罰到 100 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22號判決的案例,是某人力派遣公司配合電信促銷專案,讓派駐門市的 22 名勞工單日工時超過 12 小時,有人工作到凌晨 2、3 點。縣政府就違反第32條第2項部分裁處 100 萬元,就違反第34條第2項(輪班間隔不足 11 小時,2 人)部分裁處 2 萬元。法院認為公司雖是第一次違規,但資力雄厚、違反人數多、超時成為持續而普遍的現象,本來還可以加重到 150 萬元,裁處 100 萬元並無裁量濫用。法院也指出,不同條文的違規分別處罰,不同縣市門市的違規各自成立,沒有一事二罰的問題。

(五)裁量也有界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8號判決(被其他裁判引用逾 90 次)的貨運公司讓司機連續出勤 31 日,是 5 年內第一次違反第36條,依當地裁罰基準原為 2 萬元,市政府卻裁處 10 萬元,理由之一是同集團另一家公司發生重大車禍、受社會責難。法院認為那是另一個權利義務主體的事,而且發生在本件違規之後,不能列入考量,屬於裁量濫用,撤銷罰鍰部分。

三、罰鍰級距對照表,以及公布姓名、限期改善、按次處罰

(一)違反條文與罰則對照(金額均為新臺幣)

第75條|違反第5條(強制勞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75萬元以下罰金

第76條|違反第6條(介入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45萬元以下罰金

第77條|違反第42條、第44條第2項、第45條第1項、第47條、第48條、第49條第3項、第64條第1項|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第78條第1項|未依第17條、第17條之1第7項、第55條的標準或期限給付資遣費、退休金|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限期給付,屆期未給付按次處罰

第78條第2項|違反第13條、第17條之1第1項及第4項、第26條、第50條、第51條、第56條第2項|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第79條第1項|違反第21條第1項、第22條至第25條、第30條第1項至第3項及第6項、第7項、第32條、第34條至第41條、第49條第1項、第59條等|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得加重至150萬元)

第79條第2項|違反第30條第5項(出勤紀錄置備並保存5年)、第49條第5項|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得加重至67萬5,000元)

第79條第3項|違反第7條、第9條第1項、第16條、第19條、第28條第2項、第46條、第56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第66條至第68條、第70條、第74條第2項|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得加重至45萬元)

第80條|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二)公布名稱與負責人姓名,主管機關沒有選擇。

勞基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條文用的是「應」,只要被處罰鍰,即使是最低的 2 萬元,也一定公布。這一條是民國104年(2015年)2月4日增訂,109年(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時增加了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三項。公布的資料可以在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查到;該系統首頁載明,自114年(2025年)10月23日起公布於系統的資訊應持續公布,沒有公布期間的限制。前述110年度訴字第98號判決也指出,罰鍰部分雖因裁量濫用被撤銷,但違規事實存在,公布姓名部分仍然合法。

(三)限期改善與按次處罰。

繳了罰鍰不代表結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1號判決認為,限期改善不必與第一次罰鍰同時作成,主管機關事後另行發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再按次處罰,並非法所不許。不過該案勞工的職業災害補償請求權已超過勞基法第61條第1項的 2 年時效,雙方也曾和解,法院認為此時再以罰鍰逼雇主給付欠缺期待可能性、違反比例原則,撤銷了第二次的 4 萬元罰鍰。

(四)負責人個人也可能被罰,罰鍰不繳會被強制執行。

共通性原則第7點規定,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公司違法,或未盡防止義務時,主管機關應審酌依行政罰法第15條、第16條對其個人處以同一規定的罰鍰;依行政罰法第15條第3項,這項罰鍰原則上不得逾 100 萬元。另依勞基法第82條,罰鍰經催繳仍不繳納,得移送強制執行。

四、勞資雙方的實務自保建議

給陳老闆這樣的雇主:

第一,把握陳述意見的機會。對照共通性原則第3點的六項因素,具體說明涉及人數、短付金額、是否初次違規,並附上已補發差額的匯款證明。補發不會讓違規消失,但關係到違反情節與後續是否被認定「屆期未改善」。

第二,逐條核對裁處書。違反條文、人數、金額與裁量理由有沒有錯,有沒有把與本件無關的事項列入;是否提起訴願,應在裁處書記載的救濟期間內決定。

第三,先補最容易被罰的基本功。出勤紀錄沒有置備,罰鍰是 9 萬元起跳,比短付加班費的 2 萬元下限還高;加班費計算基礎與七休一排班也應一併檢查。

給小玲這樣的勞工:

第一,罰鍰是繳給政府的,不會變成妳的加班費。短少的工資要另外向公司請求,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第二,申訴受法律保護。勞基法第74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處分,違反者依第79條第3項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該不利處分依第74條第3項無效;主管機關對申訴人身分也有保密義務。

無論雇主或勞工,建議在提出陳述意見、訴願或調解申請前,先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Q1:違反勞基法第一次會罰多少?會被公布姓名嗎?

A:視違反的條文而定。最常見的加班費、工時、例假違規適用第79條第1項,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上市櫃或資本額超過 1 億元的事業單位違反特定條文,5 萬元起跳。只要被處罰鍰,依第80條之1第1項一律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Q2:勞基法罰鍰繳了就沒事嗎?限期改善沒改善會怎樣?

A:不是。主管機關處罰鍰時會一併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應按次處罰;資遣費、退休金未給付則依第78條第1項限期給付,屆期未給付按次處罰,每次 30 萬元起。

Q3:勞基法第79條的罰鍰有期限嗎?多久以前的違規還會被罰?

A: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第2項,行政罰的裁處權因 3 年期間經過而消滅,自違規行為終了時起算,行為的結果發生在後者,自結果發生時起算。勞工的民事請求權時效則另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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