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這不是玩笑:認識職場性騷擾,保護自己也尊重他人》

作者 廖啟彣律師(凱文律師) 發布 2025.06.23 更新 2025.06.23 閱讀時間 約 4 分鐘

主管就笑著說:「怎麼穿得這麼辣,是不是週末有約會?」、或是開會時刻意安排她坐在身邊,還會時不時碰觸她的肩膀。這些言語與舉動,讓她感到越來越不舒服,但她不敢表現出來,怕被貼上「沒幽默感」或「難搞」的標籤。

本文於 2025 年 6 月發佈,內容依撰寫當時法規;法規時有修正,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一、前言故事

主管就笑著說:「怎麼穿得這麼辣,是不是週末有約會?」、或是開會時刻意安排她坐在身邊,還會時不時碰觸她的肩膀。這些言語與舉動,讓她感到越來越不舒服,但她不敢表現出來,怕被貼上「沒幽默感」或「難搞」的標籤。

這樣的情境,你或許曾經歷、或見過。你可能沒意識到,這不是什麼「氣氛活絡」,而可能是職場性騷擾。

二、什麼是「職場性騷擾」?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規定,職場性騷擾主要包含以下兩種型態:

(一)敵意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

 只要在執行職務時,有人對你有性暗示、性別歧視或性要求的言語或行為,導致你覺得工作環境變得讓人不舒服、緊張或羞辱,這就是性騷擾。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以性為「交換條件」的權勢性騷擾:

 當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提出明示或暗示性的言詞或行為,並將其與聘用、升遷、考績等人事權利掛勾,就是非常典型的性騷擾。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此外,法律也定義了「權勢性騷擾」:只要是對在你權限下的人,利用你的地位或機會施加性騷擾,就是權勢性騷擾。這不只限於主管對下屬,也包括高階負責人對任何職員。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2項:「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 注意:即使不在上班時間,只要是職場上的人持續對你性騷擾,仍然受到法律保護。

例如下列三種狀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也明確保障你的權益:

  1. 下班後,仍被同事不斷騷擾
  2. 合作廠商或客戶持續私訊或暗示
  3. 老闆或機關首長在非工作時間進行騷擾

三、強制觸摸罪

有些行為可能已經是犯罪行為,依法可以報警處理。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如果行為人意圖性騷擾,趁對方無法反抗,親吻、擁抱或觸摸胸部、臀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這不只是性騷擾,而是刑事犯罪,依法最高可處二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罰金十萬元。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四、結論

當初的小芸,只覺得不舒服,卻不敢說出口,直到她在同事的提醒下才知道,原來那不是「玩笑」,而是職場性騷擾。性騷擾不是不能說,是不該默默承受。無論是言語暗示、身體碰觸,甚至利用權勢的壓力,都可能構成違法行為。保護自己,從了解開始;拒絕沉默,也是在為他人爭取安全的職場空間。讓我們一起,畫出清楚的尊重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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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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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文章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規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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