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

想賣共有土地?小心「通知沒做對,官司惹上身」──解密《土地法》第34條之1通知規定

作者 廖啟彣律師(凱文律師) 發布 2025.07.14 更新 2025.07.14 閱讀時間 約 3 分鐘

張太太和哥哥、姊姊共同繼承了一塊土地,最近她打算賣出自己那一份。她找到買家,簽好契約,準備辦理過戶,到地政事務所卻發現竟然要切結有通知其他共有人?!

本文於 2025 年 7 月發佈,內容依撰寫當時法規;法規時有修正,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一、前言故事

張太太和哥哥、姊姊共同繼承了一塊土地,最近她打算賣出自己那一份。她找到買家,簽好契約,準備辦理過戶,到地政事務所卻發現竟然要切結有通知其他共有人?!

因為《土地法》第34條之1明文規定,出售共有土地持分,必須事先通知其他共有人。這項規定不只是禮貌,而是法律強制程序,未依法通知,可能就會無法登記。

二、什麼是《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優先承買權」?

所謂「優先承買權」,是指共有土地或建物中,若其中一人要處分自己那一份,其他共有人依法享有以相同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三、通知方式有哪些?誰該通知誰?

根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二項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8點的規定,通知方式及對象必須依下列程序進行:

✅ 書面通知為原則

  • 方式:應採「雙掛號」或「郵局存證信函」
  • 對象:寄送給其他共有人本人
  • 地址:原則寄送至其戶籍地址
    • 若明知其未居住於戶籍地,應寄送至實際住居所
    • 登記時,應於申請書中切結:「確係實際住居所,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公告為例外(僅在不能通知的情況下)

依據執行要點第8點第4款,以下情形才可改以公告:

  1. 戶籍地址查無,或郵件遭退件
  2. 共有人遷出國外、喪失國籍
  3. 共有人於台灣地區無戶籍,且通知無法送達

四、公告該怎麼做?

可採下列任一方式,並保留公告證明:

  • 請村里長簽證後,公告於土地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
  • 刊登於報紙

公告效力自「布告日起或最後登報日起20日後」發生。

五、通知內容該寫什麼?

不論是書面通知還是公告,內容都需包含以下資訊(依執行要點第8點第6款):

  • 土地或建物標示(如段、地號)
  • 處分、變更或設定的方式
  • 價金總額與每一筆的分配
  • 償付方式與期限
  • 通知人與受通知人之姓名、地址或事務所
  • 若為數宗土地,應逐筆列出價金分配

六、通知對象若已死亡怎麼辦?

根據執行要點第8點第7款,若共有人已死亡,應通知其:

  • 繼承人
  • 或遺產管理人

通知亡者本人並無效力,可能導致登記失敗或爭議。

七、可以請人幫忙通知嗎?

可以,而且不需特別授權(執行要點第8點第8款)。你可以請律師、代書或親友協助寄發通知,只要內容與送達方式符合規定,即屬合法有效。

八、結論

共有人要賣出自己在共有土地的應有部分,不是只要找到買家簽約就好。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事前通知他共有人是法律義務,不是選擇題。這項義務,更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8點中,透過寄送方式、公告條件與切結責任明確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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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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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文章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規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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