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隊搶到預售屋紅單,想轉手賺一筆價差就走?很多人以為「還沒正式簽約」就動得了,其實平均地權條例早把紅單轉售列為明文禁止。本文上集帶你看懂紅單到底算不算買賣契約,以及為什麼簽了紅單之後,那個「賺一手」的念頭最好打消。
本文於 2026 年 6 月發佈,內容依撰寫當時法規;法規時有修正,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幾年前的預售屋市場,曾經流行一種快錢玩法:在新建案剛開賣、紅單剛發出來時搶下幾戶,付個十幾二十萬定金,等案子熱起來、價格往上跳,再把手上的紅單轉給下一個買家,賺一筆價差就脫身,房子的尾款一毛都不用扛。
林先生聽朋友說得心動,也跟著付了二十萬訂金、拿到一張紅單,心裡盤算著「反正還沒正式簽約,到時候找人接手就好」。沒想到他去問代銷時,對方一口回絕:「不行,這個依法不能轉。」林先生愣住了——明明只是一張預約單,連正式合約都還沒簽,怎麼會不能轉?
問題就出在這裡。很多人對紅單的想像,停留在「還沒正式簽約、所以還很自由」,但法律的態度其實正好相反。要搞懂這件事,得先弄清楚紅單到底是什麼。
一、先搞懂:「紅單」到底是什麼?
(一)紅單就是「購屋預約單」
「紅單」是預售屋銷售現場的俗稱,正式名稱通常是「購屋預約單」或「房地預約訂購單」。當買方跟建商或代銷業者,就某一特定戶別、價格談妥了初步共識,付一筆小額定金(實務上常見十萬到二十萬不等),由賣方開立的那張書面單據,就是俗稱的紅單。
它的作用,是先把這一戶「保留」下來,確認標的物與價金等核心事項,讓買方取得將來簽訂正式「預售屋買賣契約」(也就是俗稱的本約)的機會。換句話說,紅單是通往正式契約的入場券,本身還不是那份契約。
(二)法院怎麼看?是「預約」,不是「本約」
這個區分不只是名詞遊戲,法院實務也是這樣認定的。依台灣法院的多數見解,紅單這類預約單只是「預約」,而不是「本約」,尚不構成正式的買賣契約。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021號判決就明確指出,預約單僅為預約而非本約;臺灣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4號判決也採同樣看法,認為預約單屬預約而非本約,後面再簽的本約,才是真正的買賣契約。
所以就法律性質而言,紅單不是買賣契約本身,而是一方保留將來訂約權利的意願文件。講到這裡,很多人會冒出一個直覺:「既然連契約都還不算,那我轉給別人應該很自由吧?」——這正是最危險的誤會。
二、簽了紅單、還沒簽正式約,能不能轉賣賺價差?
(一)兩種看法:從哪一條法條切入,結論天差地遠
關於紅單能不能轉售,實務上其實存在兩種論述角度,讀者有必要一起認識,才不會被片面說法誤導。
第一種角度,是從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第1項出發。這一條規範的是「買賣契約」的買受人不得轉售;而紅單既然只是預約、不是本約,照字面看,似乎不直接落入這一條的射程,於是有人主張紅單轉售頂多算「規避立法意旨」的灰色地帶。
第二種角度,也是比較準確、應該優先採用的看法,則是直接搬出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這一條根本不需要繞道立法意旨,而是白紙黑字直接禁止紅單轉售。
(二)更準確的答案:法律已經「直接」禁止
先看第47條之3第5項:
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5項:銷售預售屋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亦同。
這一項講的,就是收定金時要開立的那張「書面契據」——也就是紅單。緊接著第6項,直接點名這張紅單不准轉手:
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6項:前項書面契據,買受人不得轉售與第三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該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
白話說,法律把紅單(書面契據)的轉售,從買方到賣方兩端一起堵死:買方不能把紅單賣給第三人,建商或代銷也不能同意或幫忙這種轉售。這條規定早在112年平均地權條例大修之前就已施行,目的正是要遏止利用紅單短期炒作、哄抬房價。
(三)所以結論是:別轉
把兩種看法擺在一起,傾向採嚴格說的理由就很清楚了:與其爭論紅單算不算第47條之4的「契約」、是不是灰色地帶,不如直接看第47條之3第6項——它根本不問你那張紙叫紅單還是本約,只要是收定金開的書面契據,就是不准轉售。所以無論從哪個角度切,紅單轉售在現在的實務上風險都極高,可能被認定違法而遭行政裁罰。林先生想「找人接手賺一手」的念頭,法律早就替他關上了門。
那麼,如果已經跨過紅單、簽了正式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想換約轉售或過給親友,又是另一回事嗎?罰則到底多重?檢舉獎金又是怎麼回事?這些留到下集一次說清楚。
📱 加入 LINE 好友:@lawyerliao75
☎️ 免費10分鐘電話法律諮詢專線:04-2375-8749
※ 本文僅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 法令時有更新,個案情形不同,建議於採取行動前諮詢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