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順利領回假扣押、假處分所需的「擔保金」?

王小姐贏了官司,但積欠的30萬擔保金該如何領回?本文解析領回擔保金的四種合法途徑與時機,包括執行前撤回、取得債務人同意、訴訟全勝或和解、以及官司敗訴後的催告程序,並提供法律諮詢管道,幫助您順利取回擔保金。

一、前言故事:王小姐的擔保金去哪了?

王小姐辛苦打了兩年的官司終於大獲全勝,法院判決對方必須立即支付拖欠的貨款 $300 萬。在訴訟期間,為了防止對方脫產,王小姐曾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依規定繳納了 $30 萬元的擔保金。

如今,判決確定了,王小姐心想:「官司贏了,債務人也要還錢了,我那 $30 萬元擔保金應該會自動退給我吧?」,但事實並沒有這麼簡單,到底王小姐要如何領回擔保金,本文說明介紹:

二、領回擔保金的四種合法途徑與時機點

領回擔保金的方式取決於您與債務人的訴訟結果和程序進度。依照法律規定,主要有以下四種情況可以領回擔保金:

途徑一:🚫 執行前即撤回

如果在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執行程序「實施前」,您就決定撤回執行聲請。

  • 動作: 您可以要求執行處發給您證明書。
  • 領回方式: 憑執行處的證明書,直接向提存所領回您的提存款。
  • 【重點】 這是最快速的方式,無需等待民事庭裁定。

途徑二:🤝 取得債務人書面同意

在訴訟過程中或訴訟外,債務人主動同意您領回擔保金。

  • 動作: 取得債務人書面同意書。
  • 領回方式: 拿著同意書向法院民事庭聲請裁定准許返還。必須等裁定確定後,才能領回。

途徑三:🏆 訴訟結果全部勝訴或和解、調解有經債務人明確同意

當您的債權請求得到法院全部勝訴,或在和解調解時獲得債務人明確同意。

  • 情況 1:全部勝訴確定
    • 民事訴訟判決您「全部」勝訴確定。
    • 注意:支付命令確定不算全部勝訴。民事訴訟法104年7月1日修正後,確定的支付命令只能當作執行名義,不再「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所以不能用這個途徑領回擔保金。本案是用支付命令確定的人,要改走途徑二(取得債務人同意)或途徑四(催告程序)。
  • 情況 2:和解調解時的約定
    • 您與債務人達成和解、調解成立。
    • 關鍵: 債務人應該給付你全部債權,或者雖僅應給付你部分債權,但當場在和、調解筆錄內聲明同意你領回提存物。
  • 領回方式: 憑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或和解筆錄、調解筆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不必先經民事庭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當然也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向民事庭聲請裁定返還,但會多一道程序。

途徑四:📉 官司敗訴後的「催告」程序

如果您最終不幸官司敗訴確定,此時不能直接領回。您必須進行「催告」程序來解除擔保。

  1. 發出存證信函: 以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要求其在收到信函後二十日內行使求償權利,並撤回假扣押、假處分的執行程序及聲請法院裁定撤銷原來的裁定。
  2. 等待確定: 確定債務人沒有在二十日內行使求償權,且原來的假扣押、假處分裁定也已確定撤銷。
  3. 領回方式: 憑這些證明資料,向法院民事庭聲請裁定准許發還擔保金。

三、結語提醒

回到王小姐的案例,擔保金不會自動退回,法院的擔保金機制必須確認「債務人已經沒有任何求償風險」後才能發還。王小姐的本案已經全部勝訴確定,正屬於這種情形,所以她不必再向民事庭聲請裁定,只要帶著判決書和確定證明書,直接向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那 $30 萬元擔保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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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內容依撰寫當時法令,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令時有更新,個案情形不同,建議於採取行動前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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