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公司發的獎金會是工資?談勞基法所認定的工資

作者 廖啟彣律師(凱文律師) 發布 2025.10.09 更新 2025.10.09 閱讀時間 約 5 分鐘

黃小姐在一家連鎖餐飲店工作,每月薪資總額四萬五千元,其中包含基本薪三萬八千元、全勤獎金三千元,以及交通津貼四千元。 公司在資遣她時,卻僅以「基本薪」三萬八千元作為資遣費計算基礎。 黃小姐認為不合理,因為她每月固定都領全勤獎金與交通津貼。 究竟這些項目是否屬於工……

本文於 2025 年 10 月發佈,內容依撰寫當時法規;法規時有修正,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一、前言故事

黃小姐在一家連鎖餐飲店工作,每月薪資總額四萬五千元,其中包含基本薪三萬八千元、全勤獎金三千元,以及交通津貼四千元。 公司在資遣她時,卻僅以「基本薪」三萬八千元作為資遣費計算基礎。 黃小姐認為不合理,因為她每月固定都領全勤獎金與交通津貼。 究竟這些項目是否屬於工資? 要釐清這個問題,必須先了解《勞動基準法》中「工資」的定義與認定要件。

二、工資的法律依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

「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此條文強調勞務給付的「對價性」與工資發放的「經常性」

另一方面,《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亦對「經常性給與」作出補充規範,明定哪些給與應排除在工資之外,形成工資認定的重要依據。

三、工資的認定要件

在實務上,工資的認定主要取決於兩個要素:

(一)勞務對價性

指該給與是否因勞工提供勞務而取得。

若勞工不提供勞務就無法獲得該報酬,即具勞務對價性。 例如全勤獎金、職務加給、業績獎金等,都與勞務直接相關。

相反地,若屬福利性或補償性質,如婚喪補助、差旅費或保險費,並非因勞務提供而得,則不具勞務對價性。

(二)經常性給與

指該給與是否具定期、持續性發放的特徵。

若公司每月或固定期間例行發給,即屬經常性給與。 反之,若為偶發性或臨時性給付,例如年終獎金、節慶禮金等,則非經常性給與。

四、《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不屬工資的排除項目

依該條規定,下列十一項給與原則上不屬工資:

一、紅利。

屬企業盈餘分配性質,非因勞務提供而取得。

二、獎金。

包括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此類獎金屬獎勵或酬謝性質,通常不具勞務對價性;惟若長期定期發給,仍有被認定為工資的可能。

三、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屬節慶慰勞性給付,非工作報酬。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屬福利性補助,非工資。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非雇主支付,與僱傭關係無關。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

屬人情性給與,非勞務報酬。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為補償性給付,非工資。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為雇主依法或基於福利所負擔,非勞務對價。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屬支出補償性質,非報酬性給與。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為工作所需物品補助,性質非屬工資。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例如勞動部公告之特定項目,亦不屬工資範圍。

📌換言之,凡不在上述排除清單內,且具有「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給與」兩特徵的給付,即屬工資。

五、法院與勞動部實務見解

(一)全勤獎金屬工資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指出, 全勤獎金為鼓勵出勤之給付,與勞務提供有直接關聯, 屬具勞務對價性且經常發放的報酬,應認定為工資。

(二)交通津貼視實際發放性質而定

勞動部103年2月14日勞動條2字第1030130168號函釋表示, 若交通津貼非屬實報實銷,而係每月固定發放,即具經常性給與性質,應視為工資。

(三)獎金名稱不具決定性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判決認為, 若獎金發放具固定性與勞務對價關聯,即使名為「獎金」,亦屬工資範疇。

六、工資認定的重要性

工資的範圍直接影響下列多項勞工權益:

  1. 資遣費與退休金:皆以平均工資為計算基礎。
  2. 勞保與勞退提繳:工資申報過低,將影響勞保年金及勞退金金額。
  3. 職災補償與年金給付:均與工資水準密切相關。

因此,正確認定工資範圍,是保障勞工權益的關鍵。

七、結論

工資認定的關鍵,不在名稱,而在性質。只要該項給與具有「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給與」兩特徵,即為工資。 雇主若刻意拆分薪資或低報工資,不僅損害勞工權益,也可能觸犯《勞基法》而受罰。 在實務操作上,勞資雙方應以誠信為原則,確保薪資結構透明、合理,方能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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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聲明

  • 本文章係依撰寫時現行法令所述,讀者仍應自行確認法令是否有變動。
  • 本文所述內容僅供參考,實際案件應與律師討論,以獲得專業法律意見。
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文章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規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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