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才能解僱?法院怎麼判斷情節重大,30日除斥期間從哪天起算

作者 廖啟彣律師(凱文律師) 發布 2026.10.17 更新 2026.10.17 閱讀時間 約 8 分鐘

勞工違反工作規則,雇主不是想解僱就能解僱:勞基法第12條要求「情節重大」,法院會看行為態樣、初犯或累犯、故意或過失、損害大小、有無更輕的懲處可用;而且必須在知悉後30日內解僱,逾期解僱不合法,勞工可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補發薪水。本文整理法院的判斷標準與30日的起算方式。

本文於 2026 年 10 月發佈,內容依撰寫當時法規;法規時有修正,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阿凱在台中一家物流公司當倉管七年,今年五月被主管發現,他曾兩次把公司的棧板借給朋友搬家,用完隔天就還。主管當場訓斥,他寫了悔過書,之後照常上班。到了八月初,公司突然發出解僱通知,理由是「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不給資遣費、不給預告工資。阿凱不服:這種程度就叫情節重大?事情過了兩個多月,公司現在才解僱,還算數嗎?

答案是:不一定算重大,而且很可能已經逾期。「情節重大」由法院依客觀標準認定,不是公司說了算;30日除斥期間過了,解僱就不合法,僱傭關係仍然存在。

一、違反工作規則就能解僱嗎?法條怎麼寫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用白話來說,這種解僱有兩道門檻。第一道是實體門檻:不是「違反」就夠,必須「情節重大」。第二道是時間門檻:雇主從知道這件事起只有30天可以解僱,這30天叫「除斥期間」,過了就永久喪失解僱權,不能中斷或延長。

工作規則本身也要站得住腳。勞基法第70條要求僱用三十人以上的雇主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沒有公告或條款違法的規則,不能當解僱依據,細節可參考本專欄「工作規則怎麼訂、要報核嗎」一文。

二、法院怎麼判斷「情節重大」

(一)六個衡量因素,不是公司寫了「重大」就算。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16號判決指出,「情節重大」是不確定法律概念,不得僅就雇主所訂工作規則之名目是否列為重大事項作為決定標準,而應以勞工違反工作規則的具體事項,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僱傭關係為斷;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都是衡量因素。

(二)解僱要與違規程度相當,先想過更輕的手段沒有。同一則判決質疑:勞工任職十年沒有懲處紀錄,是否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教育訓練、加強監督或扣減福利、津貼等手段?這就是「懲戒相當性」與「解僱最後手段性」的實際操作:獎懲辦法裡有記過、減薪、調職等選項,法院會問為什麼非解僱不可。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92號判決也強調,雇主須於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始得終止勞動契約。

(三)不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必要,累犯與危險性會加重。前述111年度台上字第692號判決的案例是航空加油員第三次違反標準作業程序,原審以時間短暫、未造成損害判解僱不合法,最高法院廢棄發回,理由是航空加油一旦出事會有重大傷亡,勞工前兩次已被記過並命賠償仍再犯,能否謂未達重大程度有斟酌餘地。工作越危險、違規越多次、經懲處仍不改,越容易被認定情節重大。

(四)回到阿凱:棧板借朋友一天,公司沒有損失,七年無懲處紀錄,事後寫了悔過書。公司不先記過或警告就直接解僱,很難通過「客觀上難以期待採用其他懲處手段」的檢驗。

三、30日除斥期間從哪天起算,逾期有什麼後果

(一)「知悉」是指調查完成、獲得相當確信的那一天。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93號判決(實務上被引用逾百次)指出,所謂「知悉其情形」,是指雇主對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有所確信而言;未經查證、不知真偽,就無所謂知悉。因此30日應以調查程序完成、客觀上已確定、雇主獲得相當之確信時起算。該案銀行4月10日約談但員工否認,5月11日調閱監視錄影後才確認,5月20日解僱,未逾期。

(二)但「調查」不能無限拖延。事實一開始就很清楚,雇主不能以「還在調查」為由把30天往後推。阿凱五月被當場查獲、當場承認並寫悔過書,公司當時就已確信,八月初才解僱,早已超過30日。

(三)工作規則沒寫30日,一樣受限制。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135號判決指出,即使工作規則沒有30日內終止的規定,勞基法是勞工最低限度的保障,仍應受除斥期間限制,否則雇主可以翻出數月甚至數年前的違規事由恣意解僱。該案雇主1月20日懲處記過,8月31日才解僱,法院認定逾期不合法。

(四)勞資爭議調解期間不計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終止勞動契約。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54號判決因此認為,雇主在調解期間不能行使終止權,該段期間不應計入30日,待調解結束後再合併計算。勞工申請調解不會讓解僱權「過期」,只是暫停計算。

(五)逾期或不構成情節重大的後果。解僱不合法,勞動契約沒有終止,勞工可以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依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雇主要補發從解僱日起到復職日止的薪資,勞工另在他處工作的收入可以扣除。訴訟期間,勞工還可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聲請「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的定暫時狀態處分,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可裁定雇主先付薪水。對雇主來說,一個逾期的解僱可能換來一年以上的薪資補發。

四、實務自保建議

對阿凱這樣的勞工:
第一,收到解僱通知先確認理由與日期,保留公司「早已知道這件事」的證據,例如訓斥紀錄、悔過書日期、通訊軟體對話。
第二,儘快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不成再起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考慮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第三,以書面表示隨時可以復職,避免被主張自己不來上班。

對雇主與人資:
第一,發現違規先看獎懲辦法有沒有比解僱更輕的處分,記過、警告、限期改善都做過並留下紀錄,解僱才有最後手段性可言。
第二,確認調查完成日期,從那天起算30日內發出書面終止通知,寫明具體事由與依據條款,訴訟中不能再追加事由。
第三,工作規則要公開揭示且內容合法,「情節重大」的具體類型與懲處等級事先寫進獎懲辦法,讓法院看得到相當性。不論是勞工爭執解僱效力或雇主準備解僱,涉及金額動輒數十萬元,建議採取行動前先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Q1:情節重大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工作規則寫「一律解僱」就算嗎?

A:不算。法院依違規行為態樣、初犯或累犯、故意或過失、對雇主造成的危險或損失、勞雇關係緊密程度、到職時間長短綜合判斷,且要客觀上難以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的懲處手段才算重大,工作規則的名目不是決定標準。

Q2:解僱的30日除斥期間從哪天起算?

A:從雇主調查完成、獲得相當確信勞工確有違規且情節重大的那天起算,不是從有人檢舉的那天起算。但事實明確、勞工已承認的情形,雇主不能以還在調查為由拖延。勞資爭議調解期間不計入30日。

Q3:公司逾期解僱會怎樣?解僱無效薪水可以補發嗎?

A:逾期解僱不合法,僱傭關係仍存在。勞工可以起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依民法第487條請求補發自解僱日起的薪資,訴訟中還可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聲請雇主先繼續給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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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 法令時有更新,個案情形不同,建議於採取行動前諮詢執業律師。

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文章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規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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