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日碰到週末要補假嗎?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怎麼算、可以跟平日對調嗎

國定假日遇例假或休息日,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應補假,補假日期由勞雇協商,雇主不能直接發一天薪水了事。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加倍,超過八小時再依加班費倍率計算。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要經勞工個人同意並明確標出調到哪一天,時薪工讀生同樣適用。違者罰鍰2萬至100萬元。

本文目錄
  1. 一、國定假日碰到週末要補假嗎?要,而且補哪一天要協商
  2. 二、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怎麼算?加倍,超過八小時再加
  3. 三、國定假日可以跟平日對調嗎?可以,但要勞工個人同意並講清楚調到哪天
  4. 四、時薪工讀生、部分工時勞工也有國定假日嗎?有
  5. 五、違反的後果:罰鍰 2 萬到 100 萬元,還會被公布名稱
  6. 六、勞資雙方的實務自保建議
  7. 常見問題

小柔在台中一間連鎖餐飲店當正職外場,月薪 36,000 元,店裡採排班制,每週固定休星期六、日。民國115年(2026年)的國慶日 10 月 10 日剛好落在星期六,小柔本來就休假,店長說:「你那天本來就沒班,所以沒有補假這回事。」上個月店長還排她中秋節上班一整天,薪水單上卻只多了一筆 600 元的「假日津貼」。小柔心裡納悶:國定假日碰到週末,真的就這樣沒了嗎?中秋節上班一整天,到底該多拿多少?

答案是:國定假日碰到例假或休息日,法律明文規定要補假,而且補假不能用一天薪水代替;中秋節上班一整天,除了原本的工資之外還要再加發一日工資,也就是小柔應該多拿 1,200 元,不是 600 元。以下分四個層次說明。

一、國定假日碰到週末要補假嗎?要,而且補哪一天要協商

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用白話來說,就是俗稱的國定假日,勞工當天本來就該放假,工資照給。那碰到週末怎麼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個重點:

(一)碰到例假或休息日就要補假。

小柔每週固定休六、日,國慶日落在星期六,這一天對她而言是休息日,依規定公司要另外給她一天補假。店長說「本來就沒班所以沒有補假」,是錯的。

(二)補假日期由勞雇協商,不是雇主單方決定,也不是勞工想休哪天就哪天。

實務上多數公司會跟隨政府行事曆補在下一個工作日,但法律沒有強制,勞雇雙方可以約定其他日期。

(三)補假不能用錢代替。

勞動部107年勞動法訴字第1070006540號訴願決定處理的案例,是一名鐵路乘務員的例假剛好碰到除夕,公司依慣例直接加發一日工資、沒有給補假也沒有協商,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勞基法第37條,裁罰 2 萬元,訴願被駁回。理由很直接:第37條保障的是「休假」本身,不是錢。

另外要注意一種例外:勞動部106年3月24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0619號函指出,如果公司採行變形工時,把工作時數分配到其他工作日而形成的「空班」剛好碰到國定假日,就不用補假;但國定假日碰到的是例假或休息日,仍應補假。這也是同一則函釋的結論。

二、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怎麼算?加倍,超過八小時再加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一)「加倍發給」是指再加發一日工資。

前述勞動部106年函釋明白說明,休假日出勤工作在 8 小時以內,除了原本照給的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小柔月薪 36,000 元,一日工資是 36,000 除以 30 等於 1,200 元;中秋節上班 8 小時,公司要另外給 1,200 元,600 元的「假日津貼」明顯不足。

(二)超過 8 小時的部分依加班費倍率計算。

同一則函釋指出,當日出勤超過 8 小時的部分屬於延長工作時間,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的標準計給,也就是前兩小時每小時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兩小時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以小柔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150 元計算,中秋節做 10 小時,第 9、10 小時每小時 200 元,加起來 400 元。

(三)補假日出勤同樣加倍。

國定假日碰到週末而補在下一個工作日,那個補假日就取得國定假日的地位,勞工在補假日出勤,工資一樣加倍。前面提到的鐵路乘務員案件,公司的工作規則本身也是這樣寫的。

(四)國定假日出勤能不能換補休?

勞基法第32條之1規定的補休,條文只涵蓋平日延長工時與休息日出勤,並沒有寫到國定假日。因此國定假日出勤要不要換補休,取決於勞工是否同意;雇主不能用公司規定強制「國定假日上班一律補休、不發加倍工資」,否則仍然要面對第39條的給付義務,主管機關也可以裁罰。

(五)唯一可以不經勞工同意要求出勤的情形,是勞基法第40條的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資仍應加倍發給、事後補假休息,並在 24 小時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一般的訂單趕工不算。

三、國定假日可以跟平日對調嗎?可以,但要勞工個人同意並講清楚調到哪天

排班制的餐飲、零售、運輸業最常見的做法,是把國定假日「調移」到其他工作日休。這件事法律允許,但有兩個門檻。

(一)要徵得勞工「個人」同意,不能只靠工作規則或勞資會議。

勞動部104年4月23日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指出,勞資雙方可以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協商,但這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的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的同意;而且應「確明」調移後的休假日期,讓勞工確實有另一天可以休,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的國定假日日數。

(二)法院怎麼看:

概括同意不夠,但也不是非要逐日簽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號判決的案例,是一家運輸公司在勞工到職時讓大家簽了聘任函,同意「班表中的工作日如為週六、週日、節日或紀念日屬正常工作日不適用加班」,之後每月班表由公司單方排定,勞工無從更改,也沒有標明國定假日調到哪一天休。法院認為,到職時的概括同意只能證明勞工知道可能會在假日上班,不能免除公司在排班時再徵得個別勞工同意並確明調移日期的義務,維持 2 萬元罰鍰。

反過來,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48號判決的案例,是一家百貨公司的員工在到職時簽署了同意工作規則「經員工同意得另擇他日休假」的傳閱簽署單,而且之後的排休員工可以參與或適時調整,全年休假日數也沒有少於法定的例假加國定假日。法院認為「確明」的目的是確保真的有另一天休假存在,不是非要指定某一特定日期,因此認定雙方已有調移合意,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不生加倍工資問題。

民事法院的態度也一致。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6號判決的案例,是一名派遣到港區的聯結車駕駛,契約寫「如有趕工必要時,甲方得調整乙方工作時間,乙方不得拒絕」,公司主張這就是調移的概括合意。法院認為這一條只能證明公司可以調整工作時間,不等於雙方合意把國定假日調成工作日,最後連同平日加班費判賠 75 萬 10 元。

(三)調移之後,新的休假日也要算進正常工時。

勞動部104年12月11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2623號函指出,調移後的原國定假日雖然成了正常工作日,但另一天原定工作日變成休假日,其正常工作時數仍要與同一週期內其他正常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合併後超過法定正常工時的部分就是延長工時,要依第24條給加班費。換句話說,調移不能被用來偷渡工時。

四、時薪工讀生、部分工時勞工也有國定假日嗎?有

很多店家以為時薪人員「有上班才有錢」,國定假日與他們無關。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202號判決的案例,是一名時薪制補教老師,公司讓他簽了「特約教師特別承諾書」,約定鐘點費提高但沒有休假的權利。法院引用勞委會函釋與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認定勞基法的例假、休息日、休假與特別休假不論全時或部分工時勞工都適用,計酬方式不影響這些權益,那份承諾書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判公司給付選舉投票日出勤工資與特休未休工資共 233,718 元。

同一則判決也說明了時薪人員的計算方式:每小時基本工資在審議時已經把例假、休息日的工資算進去,所以時薪人員在例假、休息日不用另外領工資;但國定假日出勤仍然要依第39條核計加倍工資。以時薪 200 元、國定假日出勤 6 小時的工讀生為例,當天除了 1,200 元之外還要再加發 1,200 元。

五、違反的後果:罰鍰 2 萬到 100 萬元,還會被公布名稱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第34條至第41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同條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第80條之1第1項並規定,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前面兩則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的公司,都是被公布名稱之後才走上行政訴訟。

六、勞資雙方的實務自保建議

給小柔這樣的勞工:

第一,國慶日落在休息日,可以直接向店長主張依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補假,並要求把補假日期寫進班表;若公司只願意折發一日工資,可以拒絕,因為主管機關認定這樣違法。

第二,中秋節出勤要求依第39條加發一日工資 1,200 元,超過 8 小時的部分另外依第24條計算;薪資單上「假日津貼」的名目不重要,金額夠不夠才重要。

第三,如果公司說國定假日已經「調移」了,請公司拿出你同意的紀錄以及調到哪一天休;拿不出來,就依第39條請求加倍工資,時效是 5 年。

第四,先向公司申請出勤紀錄副本(勞基法第30條第6項規定雇主不得拒絕),再視情況向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給店長、人資與雇主:

第一,排班表上把國定假日、補假日、調移後的休假日分別標示清楚,並保留勞工同意調移的紀錄;概括的聘任函或工作規則不夠,最好在每期班表排定時讓勞工簽認。

第二,國定假日碰到例假或休息日,一律另給補假日,不要用加發工資取代;補假日期可以協商,但要留下紀錄。

第三,國定假日出勤依實際情形給付:8 小時內加發一日工資,超過部分依第24條倍率;要換補休須經勞工同意,且未休完的部分應折算加倍工資。

第四,時薪、部分工時人員同樣適用,薪資系統要能分辨「例假休息日」與「國定假日」。制度建立前,建議先諮詢執業律師檢視班表與工作規則,避免一次勞檢連帶罰鍰與公布名稱。

常見問題

Q1:國定假日調移一定要勞工同意嗎?公司排班表排了就算數嗎?

A:要。勞動部函釋與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都認為,調移涉及個別勞工的勞動條件變更,須徵得勞工個人同意並確明調移後的休假日期;公司單方排定、勞工無從更改的班表,不能證明勞工同意,勞工仍可主張加倍工資。

Q2:國定假日上班,公司說用補休抵,可以嗎?

A:法律沒有強制勞工接受。勞基法第32條之1的補休只適用於平日加班與休息日出勤,國定假日出勤要不要換補休由勞工決定;勞工同意換補休的,補休期限與未休完的折算方式也要談清楚,未休完仍應依加倍標準折發工資。

Q3:工讀生時薪制,國定假日上班也要加倍嗎?

A:要。法院認定勞基法的休假規定不分全時或部分工時勞工都適用,時薪已含例假與休息日工資,但國定假日出勤仍要另外加發一日工資(依當天實際工作時數乘以時薪計算)。約定「沒有休假權利」的契約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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