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假要上班嗎?政府宣布停班還被記曠職、扣全勤合法嗎?天災出勤工資一次看
颱風假不是勞基法的法定假日,但政府宣布停班時勞工可以不出勤,雇主不得記曠工、扣全勤獎金或強迫請假,違反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加重至150萬元;至於當天薪水,法令只說「宜」給。本文整理勞動部要點、勞基法第40條與法院判決,說明勞工與雇主各自該怎麼做。
阿凱住在彰化員林,每天開車到台中工業區的工廠上班。颱風登陸前一晚,彰化縣宣布隔天停班停課,台中市卻宣布照常上班。隔天清晨風雨很大,阿凱沒有出門。回到公司後,主管說台中沒有停班,這天算曠職一天,當月全勤獎金2,000元也扣掉,要不然就補填事假單。阿凱很疑惑:政府都宣布放颱風假了,公司還可以這樣處理嗎?如果他冒著風雨去上班,又能多領多少薪水?
答案分兩層:公司不能把阿凱這天當曠職,也不能扣全勤獎金或逼他請事假,這是有明文依據、違反會被罰的;但這天的薪水公司「可以不給」,法令只是建議雇主給。下面把規定和法院判決講清楚。
一、颱風假要上班嗎?勞基法沒寫,依據是勞動部的要點
很多人以為颱風假是法定假日,其實勞動基準法從頭到尾沒有「颱風假」三個字。目前的依據,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在的勞動部)在民國98年(2009年)6月19日發布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要點第2點規定:
「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要點第3點規定: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通勤協助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用白話來說,颱風天要不要上班、薪水怎麼算,法律希望勞資雙方事先在契約或工作規則裡寫清楚;沒寫的,就照要點辦。這個要點是行政規則,本身沒有罰則,但要點第9點規定:「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雇主不照要點做,一旦踩到勞基法,還是會被罰,下一節說明是哪幾條。
二、政府宣布停班,勞工可以不出勤,雇主不能做這幾件事
(一)要點第6點是核心條文,三種情形都適用
要點第6點規定: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用白話整理,只要符合下面任何一種,勞工就可以不出勤,雇主不得記曠工、記遲到、逼請事假或特休、要求補班、扣全勤獎金、解僱或做其他不利處分:
- 工作地宣布停班。
- 工作地沒停班,但颱風、洪水、地震造成交通阻塞,勞工確實到不了或遲到。
- 工作地沒停班,但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地區宣布停班。
阿凱的情形就是第3種:住彰化、彰化停班,即使台中工作地照常上班,他不出勤也不能算曠職,全勤獎金也不能扣。
(二)違反的後果:
不只是要點,勞基法會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98年9月14日勞動2字第0980083610號函說得很清楚:雇主把颱風假當曠工、遲到或強迫以事假處理,並因此扣全勤獎金,造成工資沒有全額給付,違反勞基法第22條;強迫勞工以事假處理,違反第43條;強迫排定特別休假,違反第38條。這幾條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都可以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還可以依第80條之1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三)法院怎麼看:
颱風日不算曠工,解僱可能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06號判決是台中在地的例子。一名台中港輸油技術員三天沒到班,公司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解僱他。法院指出,其中一天(106年7月30日)臺中市政府因尼莎颱風公告停止上班上課,勞工那天本來就不必到班,所以最多只算曠工兩天,不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繼續曠工三日」的要件,公司用這個理由解僱不合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32號判決則是「居住地停班、工作地沒停班」的例子。一名美甲師住新北市,107年瑪麗亞颱風時新北宣布停班、台北照常上班,她沒有出勤,公司扣了1,000元。法院引用要點第6點第(三)款,認定她不出勤不算曠工,公司不得扣薪,判決公司要把1,000元還給她。
三、颱風假的薪水怎麼算?沒上班可以不給,有上班不一定加倍
(一)沒出勤:
雇主「宜」給,但不給不違法
要點第7點規定:
「勞工因第六點所定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
關鍵字是「宜」。法院多數認為這只是勸導性質,不是強制規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勞簡字第19號判決中,勞工主張颱風停班日被扣1,200元工資要求返還,法院說要點第7點「僅勸導性質,無強制雇主不得扣發工資」,雇主扣薪「雖有可議之處,然並無違法情形」,駁回這部分請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勞簡字第28號判決也認為,勞工天災假一天被扣704元,雇主「於法自無不合」。
所以對勞工來說,颱風假沒上班,公司可以不給那天薪水,這是合法的;但公司不能因此扣全勤獎金(全勤獎金與當日工資是兩回事),也不能要你補班或用事假抵。對雇主來說,如果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已經寫明「颱風假工資照給」,那就變成契約義務,不能事後反悔。
(二)有出勤:
加給靠約定,不是法定加倍
要點第7點說出勤者雇主「宜加給」工資,同樣是建議性質;至於交通協助,民國114年(2025年)修正後已改由第6點之1規定為雇主「應」提供,詳見下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小字第41號判決中,一名保全在105年7月1日臺中市宣布颱風假當天出勤,請求公司加倍給付當日工資。法院指出,勞基法沒有颱風假的規範,出勤是否加給工資「應依雙方契約內容或勞雇雙方自行協商,並未強令雇主需加倍給付」,因為雙方約定書沒有寫加給,駁回請求。
不過雇主要注意兩件事。第一,一旦真的加給了,這筆錢的性質是工資。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40132509號函(104年11月30日)指出,天災日出勤加給的工資仍屬勞基法第2條第3款的工資,只是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可以不列入。第二,要點於民國114年(2025年)9月19日生效的修正版增訂了第6點之1:「雇主於前點所定情形發生仍要求勞工出勤者,為確保安全,應提供通勤協助;如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者,應支付其相關費用。前項所定通勤協助,包括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也就是說,颱風天叫人來上班,車資與交通安排是雇主的事。
(三)和勞基法第40條「天災出勤加倍」有什麼不同?
很多人把颱風假和勞基法第40條混在一起。第40條規定: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這條講的是雇主因為天災,把勞工本來的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取消」叫人來上班。所以差別在颱風落在哪一天:
- 颱風假落在平常工作日:那天本來就是上班日,只是政府宣布停班。勞工出勤,適用要點第7點,加給靠約定,沒有法定加倍。
- 颱風落在例假日、休息日或國定假日,雇主要求出勤:適用第40條,工資必須加倍發給、事後補假,還要在24小時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違反第40條同樣依第79條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4號判決就是這個問題。一名聯結車司機退休後請求颱風日到工的工資,原審以雙方沒約定為由駁回,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沒有審酌勞基法第40條的適用,把判決廢棄發回。換句話說,法院要先查清楚颱風日到底是工作日還是假日,不能一句「沒約定」就打發。
(四)沒宣布停班但真的到不了?
停課不停班怎麼辦?
依要點第6點第(二)款,即使沒宣布停班,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造成交通阻塞而遲到或無法出勤,同樣不得視為曠工或遲到。但這一款的關鍵是「確因」,勞工要能證明,例如道路封閉公告、淹水照片、大眾運輸停駛通知,並且第一時間通知主管。
如果只是停課、沒有停班,勞工不能援用第6點。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30132334號函(103年10月29日)說明,這種情形勞工可以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家庭照顧假照顧家中學童,或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假、特別休假。
四、實務自保建議
回到阿凱的情形,給雙方幾個可執行的做法。
對勞工來說:
- 停班當晚就截圖保存縣市政府的停班公告,並用 LINE 或簡訊告知主管「居住地停班,依規定不出勤」,留下紀錄。
- 薪資單上被記曠職、扣全勤或被要求補事假單,先書面向公司反映;公司不處理,可以向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這些事項有勞基法第22條、第38條、第43條的罰則撐腰。
- 當天工資被扣,法院多數認為不違法,除非公司工作規則或契約有寫照給;主張前先確認公司的規定。
對雇主來說:
- 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60130136號函(106年3月3日)建議,颱風天是否出勤、哪些人必須出勤、工資怎麼給,事前透過勞資會議協商或在工作規則中訂定;事先寫清楚,比事後爭執便宜得多。
- 停班日不要記曠職、扣全勤、逼請假或要求補班,這是最容易被檢舉裁罰的地方。
- 需要人出勤的行業(醫療、保全、運輸、零售),建議明訂加給標準與交通津貼,並落實颱風天外勤的安全措施。
- 颱風落在假日而要求出勤,記得第40條的三件事:加倍工資、事後補假、24小時內報備。
不論是勞工被記曠職想爭執,或是雇主要訂颱風天的出勤規則,建議在採取行動前先諮詢執業律師,確認自己的情形適用哪一條。
常見問題
Q1:颱風假沒上班會被扣薪嗎?
A:政府宣布停班而不出勤,雇主可以不給當天工資,法院多數認為不違法,因為要點只說「宜」不扣發。但雇主不得因此扣全勤獎金、記曠工或要求補班;公司工作規則若已載明照給,就必須照給。
Q2:颱風天上班有加班費嗎?
A:颱風假落在平常工作日,出勤者雇主「宜」加給工資,但沒有法定加倍,要看契約或工作規則有無約定;不過依要點第6點之1,雇主應提供通勤協助,有搭計程車必要時要支付相關費用。颱風落在例假日、休息日或國定假日而雇主要求出勤,才適用勞基法第40條,工資必須加倍並事後補假。
Q3:我住的地方停班,公司所在地沒停班,可以不去上班嗎?
A:可以。要點第6點第(三)款明定,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地區宣布停班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扣全勤獎金。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32號判決就判決雇主要返還這種情形扣的1,000元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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