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工傷後想求償,勞動能力減損該從哪一天算起?

作者 廖啟彣律師(凱文律師) 發布 2026.07.06 更新 2026.10.06 閱讀時間 約 6 分鐘

工地師傅從高處摔落,開刀、復健折騰了一年多,右手再也使不上力。他想向公司求償「勞動能力減損」,卻卡在一個問題:這筆賠償,到底該從摔下來那天算,還是從傷勢定型那天算?算錯一天,可能讓時效跑掉、金額縮水。本文帶你看懂關鍵的起算日。

本文於 2026 年 7 月發佈,內容依撰寫當時法規;法規時有修正,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阿龍是工地的模板師傅。某天施工時從高處摔落,腰椎與右手嚴重受傷,送醫開刀後,接著是一年多的復健。等到治療告一段落,醫師告訴他:右手的握力再也回不來了,往後很多粗重的活都做不動。阿龍想向公司請求「勞動能力減損」的賠償——畢竟他往後幾十年的賺錢能力都打了折。但律師問了他一個關鍵問題:這筆賠償,你打算從「摔下來那天」算,還是從「傷勢定型那天」算?

這個問題聽起來像咬文嚼字,卻直接牽動兩件大事:賠償金額怎麼算,以及請求權時效有沒有過。算錯起算日,權益可能大幅縮水。

一、勞動能力減損,法律依據在哪裡?

先看請求的根據。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

> 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因為職災讓你「賺錢的能力」永久打了折,這個減損本身就是一種可以請求賠償的損害。問題在於:這個損害,是「摔下來的當下」就發生,還是要等傷勢穩定後才算數?

二、關鍵答案:原則從「治療終止、症狀固定」那天起算

台灣法院實務的通說是: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害,原則上要到「治療終止、症狀固定」——也就是俗稱的「永久失能確定」——那一天,才算真正確定發生,並以該日作為起算基準,而不是一律從災害發生當天起算。

道理其實很直觀。人受傷後,身體狀況是浮動的:剛摔下來時看似很嚴重,但經過開刀、復健,也許能恢復大半;也可能一開始還好,後來才惡化定型。在傷勢還在變動、還有恢復可能的期間,根本無法客觀評估「到底減損了多少勞動能力」。唯有等到醫療終止、症狀固定,醫師能明確判定「就是好到這裡了」,這個減損的比例與範圍才具體成形。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52號民事判決就清楚區分:職災勞工在醫療期間,雇主負的是「工資補償」義務;而勞動能力減損的請求,則應於「治療終止、症狀固定」後才能評價。該案原審因為沒把勞動能力減損的起算點判斷清楚,被最高法院發回。另在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91號民事判決中,勞工於某年9月發生職災,法院是以隔年6月「診斷為永久失能之日」作為計算基準,同樣不是用災害發生日。

實務上,這個「症狀固定日」通常有跡可循:如果已經申請勞保失能給付,多以勞保指定醫院出具的「失能診斷書」所載失能確診日為準;若沒有勞保失能給付,則可由法院委託醫院進行勞動能力減損鑑定,由鑑定報告載明建議的起算時點。

三、別搞混:勞動能力減損 ≠ 醫療期間的工資補償

很多人會把兩筆錢混為一談,其實它們起算點不同、性質也不同。

醫療期間不能工作的部分,走的是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節錄):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這筆「原領工資補償」,填補的是你「治療期間沒辦法上班」的薪水損失,從災害發生後起算、到醫療終止為止。而勞動能力減損(民法第193條)填補的,是你「傷好之後、往後餘生」賺錢能力的永久減少,從症狀固定日起算,一路算到法定退休年齡。

正因為性質不同,兩者不能就同一段期間重複請求。醫療期間的薪資損失已經由工資補償填補了,就不能再就那段期間另外主張勞動能力減損。特別提醒:如果雇主已依前述第59條第2款但書,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來終結補償,這筆錢通常已涵蓋到治療終止日為止的損失,該段期間就無法再另行請求。

四、時效與少數見解:兩個要留意的細節

第一,關於時效。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實務上多認為時效要「自被害人知悉損害程度固定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可參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40號民事判決關於時效起算的見解)。要提醒的是,「賠償金額怎麼算的起算日」與「時效從哪天跑」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但兩者都指向同一個關鍵時點——症狀固定日。也正因如此,掌握症狀固定的確切日期格外重要。

第二,要誠實補充一個例外。如果傷勢一發生就明顯不可逆(例如當場截肢、癱瘓),少數法院見解認為勞動能力減損自災害當日即已存在,逕以災害日起算。但這屬於少數、特殊情形;多數案件因為醫療期間仍有恢復可能,還是回到「症狀固定日」的通則。

五、實務自保建議

面對職災求償,時間點的掌握是勝負關鍵。首先,務必保存好完整的就醫紀錄,並特別留意醫師開立「症狀固定」或「永久失能」判斷的確切日期,這是計算賠償與時效的核心依據。其次,若已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收到的失能診斷書要妥善保存;若沒有,治療一告段落就應盡早循法院途徑聲請勞動能力減損鑑定,別讓傷勢定型後又拖太久。再者,工資補償與勞動能力減損是兩筆不同的錢,別漏了任何一項,也別誤以為領了其一就不能再爭取其二。

由於每件職災的傷勢、醫療歷程與投保狀況都不同,本文只能提供通則性的說明。若你或家人正面臨職災求償,建議在提出請求或和解之前,帶著完整病歷、失能診斷書與投保資料諮詢執業律師,量身評估起算日、賠償金額與時效,以免權益因一個日期而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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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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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文章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規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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