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工資補償可以領多久?原領工資怎麼算、滿兩年後40個月平均工資一次給付與勞保抵充

職災受傷不能上班,雇主要按「原領工資」補償,法律沒有規定只付兩年。醫療滿兩年仍未痊癒,雇主才可以選擇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來免除責任。本文說明原領工資怎麼算、勞保傷病給付如何抵充、改做輕便工作的差額,以及兩年時效。

本文目錄
  1. 一、職災工資補償的依據:勞基法第59條第2款
  2. 二、「原領工資」怎麼算?和平均工資不一樣
  3. 三、「醫療中不能工作」怎麼認定?可以做輕便工作時怎麼辦?
  4. 四、滿兩年之後:40個月平均工資是誰的權利?
  5. 五、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可以抵充多少?
  6. 六、時效只有兩年,勞資雙方的實務自保建議
  7. 常見問題

阿國今年38歲,在物流倉儲當理貨員,月薪48,000元,另外每個月大約有4,000元加班費。今年初他在倉庫被倒下的貨架壓傷右腳踝,開刀後在家休養。公司前兩個月照常發薪,第三個月起卻說:「勞保已經給你傷病給付了,公司不用再付。」半年後主管又打電話來,要他回去坐警衛室登記訪客,月薪改成32,000元。阿國想問:職災工資補償到底可以領多久?公司可以這樣算嗎?

答案是:只要還在醫療中、不能做原本的工作,雇主就要持續補償,法律沒有「只付兩年」的上限;勞保給付可以抵充,但抵充之後的差額,公司還是要補。

一、職災工資補償的依據:勞基法第59條第2款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用白話來說,這一款有前後兩段。前段是原則:勞工因職災在治療、不能工作的期間,雇主要照他原本的薪水補償,而且不問雇主對事故有沒有過失。後段是給雇主的出口:治療滿兩年還沒好,符合一定條件時,雇主可以一次付40個月平均工資,把之後的工資補償責任結清。

什麼時候付?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

「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補償勞工之工資,應於發給工資之日給與。」

也就是跟著原本的發薪日,按月給付,不是等治療結束才一次結算。

二、「原領工資」怎麼算?和平均工資不一樣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規定: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同條第2項另外規定,罹患職業病的勞工,依上述方式算出來的金額低於平均工資時,以平均工資為準。

(一)原領工資看的是「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以阿國為例,月薪48,000元除以30,一日原領工資是1,600元。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的案例,是一位時薪300元的計時護理師,原審以她受傷前最後一個工作日上班10小時,就認定每日原領工資3,000元;最高法院認為,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應該查明勞動契約約定的工時與平時的正常工時,不能只看最後一天的時數,因此廢棄發回。

(二)按日計酬的勞工,要依日曆天逐日補償。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91號判決(實務上被引用逾一百次)指出,工資補償的目的是維持勞工在職災醫療期間的正常生活,所以按日計酬勞工的工資補償「應依曆逐日計算」。該案原審用事故前半年平均每月工作19天來折算,被最高法院認為不當。

(三)40個月用的是「平均工資」,不是原領工資。

平均工資依勞基法第2條第4款,是事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兩者的計算基礎不同,數字通常也不一樣,試算時不要混用。

三、「醫療中不能工作」怎麼認定?可以做輕便工作時怎麼辦?

(一)不能工作,指的是不能做「原本約定的工作」。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23號判決(實務上被引用逾五十次)的勞工,左腳掌被堆高機壓傷,回公司後無法久站,被改派文書與監視性質的工作,薪水也變少。最高法院表示,所謂醫療中不能工作,是指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勞動契約所約定的工作;勞工沒有從事約定以外工作的義務,雇主想安排其他工作,應該與勞工協商。

(二)改做輕便工作,雇主要補差額。

同一則判決接著說,勞工如果已能從事較輕便的工作,這份工作的報酬,雇主可以從原領工資數額中扣除,只就餘額補償,但不能說勞工因此就沒有工資補償請求權。套到阿國身上,如果他同意去警衛室,月薪32,000元,公司仍要補足與48,000元之間的16,000元差額。

(三)症狀固定、治療終止後,工資補償就結束。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85號判決指出,勞工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治療也不能期待效果,經診斷為永久失能時,治療即告終止,之後雇主應依第59條第3款給付失能補償,不必再繼續給付醫療費用及原領工資。

(四)復工後又休養的期間算不算?

重點仍在那段期間是否為了治療職災傷病而不能從事原工作,要靠診斷證明書的醫囑來證明。前述11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也提醒,診斷書上與職災無關的病名與治療,能不能算進不能工作期間,法院會逐項審查。

(五)勞工自己離職,之後的工資補償就請求不到。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52號判決認為,勞工在醫療期間基於自主意思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就沒有給付工資的義務,原審准許勞工請求離職後兩年的原領工資補償,被認為有疑義而廢棄發回。對勞工來說,這是最容易吃虧的地方。

四、滿兩年之後:40個月平均工資是誰的權利?

(一)兩年不是上限。

條文寫的是「雇主得」一次給付,雇主沒有選擇結清,又沒有其他終止補償的事由時,工資補償就要繼續付。前述111年度台上字第1052號判決說明,這項規定的目的在保護雇主,避免負擔漫長、無限期的原領工資補償責任,是否選擇以40個月工資終結補償責任,是雇主所為的判斷。

(二)要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不合第59條第3款的失能給付標準。如果已經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走的是第3款失能補償,不是40個月。

(三)決定之後十五日內要付清。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

「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但書規定給付之補償,雇主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給與。在未給與前雇主仍應繼續為同款前段規定之補償。」

試算:假設阿國的平均工資換算每月為52,000元,公司選擇結清時應一次給付52,000元乘以40,共2,080,000元;款項沒有給付之前,每月的原領工資補償不能停。另外要注意,付了40個月只是免除工資補償,勞動契約並不會因此當然終止。

五、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可以抵充多少?

勞基法第59條本文但書規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民國111年(2022年)5月1日施行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2條第2項規定:

「前項傷病給付,前二個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三個月起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以二年為限。」

同條第1項規定,傷病給付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才能請領,所以前三日全部由雇主補償。

簡化試算(以整月計,假設阿國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5,800元):

前二個月:勞保每月給付45,800元,公司每月補差額2,200元。

第三個月起:勞保每月給付32,060元(45,800元乘以百分之七十),公司每月補差額15,940元。

滿二年後:勞保傷病給付期滿,如仍在醫療中不能工作,公司每月補償48,000元,或依前述條件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

所以公司對阿國說「勞保有給就不用付」並不正確;反過來,公司如果先全額墊付,依同法第90條第1項,在勞工領到保險給付後,可以就抵充金額請求返還。至於勞基法第60條,規定的是雇主已給付的補償金額可以抵充同一事故的損害賠償,處理的是補償與民事賠償之間的關係,兩者不要混淆。投保薪資如果低報,勞保給付變少,公司要補的差額就會變多。

六、時效只有兩年,勞資雙方的實務自保建議

勞基法第61條第1項規定: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工資補償是跟著發薪日按月給付,前述95年度台上字第323號判決的原審即認為,請求權是按月於發薪日發生,該案勞工起訴時並未罹於時效。換句話說,拖得越久,越早期的月份越可能超過兩年。同條第2項並規定,受領補償的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公司不能拿勞工造成的損失來扣補償金。

對阿國來說,建議做三件事。第一,每次回診都請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寫明「宜休養」或「不宜從事何種工作」及期間。第二,公司安排輕便工作時,把工作內容與薪資用書面或通訊軟體確認,並保留請求補足差額的紀錄。第三,不要在醫療期間輕易簽自願離職書。

對雇主和人資來說,第一,按月在發薪日給付補償,並保存勞保給付核定資料作為抵充依據。第二,調整工作前先與勞工協商並留下紀錄。第三,滿兩年想以40個月結清前,先取得醫院對工作能力的診斷,確認三個條件都符合。個案情況差異很大,建議在請求或給付前先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Q1:職災原領工資怎麼算?加班費算不算?

A: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1條,以職災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計算,計月者以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除以30。條文以正常工作時間為準,加班費是否計入,個案上仍有爭執,建議以薪資單逐項確認。

Q2:職災滿兩年,勞工可以主動要求公司給40個月平均工資嗎?

A: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52號判決認為,是否以40個月工資終結補償責任是雇主所為的判斷。雇主不選擇結清時,勞工可以請求的是繼續按月給付原領工資補償。

Q3:職災後改做輕便工作,薪水變少怎麼辦?

A:依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23號判決,雇主可以把輕便工作的報酬從原領工資中扣除,但差額仍要補償;雇主調整工作前也應先與勞工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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