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欠薪想跑?大量解僱下的禁止出國與限制出境,門檻、對象與解除條件全解析
公司大量解僱又積欠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達到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2條的金額門檻,經限期清償仍不付,勞動部可以函請移民署禁止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本文說明人數與金額級距、誰會被禁止出國、審查程序、第16條四種解除事由,以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如何搭配。
阿昌在台中一間精密零件廠做了八年,月薪 42,000 元。公司原本有 120 名員工,上個月某一天突然宣布訂單流失,當天就資遣 50 人,阿昌也在名單上。公司還欠他兩個月薪水 84,000 元,加上資遣費約 168,000 元,合計 252,000 元一毛都沒付;50 名同事加起來,被積欠的總額大約 1,300 萬元。更讓大家不安的是,廠裡傳出董事長已經訂好機票,準備飛去國外的工廠「處理業務」。阿昌心裡發慌:老闆欠薪還想出國,法律上有沒有辦法限制出境,把人留在台灣把錢的事情處理完?
答案是:有,但不是每一件欠薪都可以。必須是「大量解僱」加上「積欠金額達到法定門檻」,而且經主管機關限期清償、屆期仍不付,才會走到禁止出國這一步;決定權在勞動部,不在勞工手上。
一、老闆欠薪可以限制出境嗎?法律定了人數與金額兩道門檻
先交代前提。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僱用勞工 30 人以上未滿 200 人的廠場,六十日內解僱逾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就算大量解僱;阿昌的公司單日資遣 50 人,已經符合。通報與協商的細節,本專欄另有專文說明。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時,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一、僱用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二、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三、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四、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
用白話來說,要同時符合四件事:公司構成大量解僱;積欠的是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全體被解僱勞工被積欠的總金額達到所屬級距;主管機關已限期令公司清償,公司到期仍不付。最低級距從「十人以上」起算,僱用未滿 10 人的小公司不在適用範圍內。阿昌的公司僱用 120 人,適用第三款,門檻是 1,000 萬元;全體被積欠約 1,300 萬元,已經超過。
還有一種情形:老闆不發資遣通知,直接關門、不發薪水。同條第2項就是為此而設,事業單位歇業,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人數與積欠金額符合標準時,同樣可以禁止出國。
二、實務怎麼看?法院對禁止出國的四個重要見解
(一)禁止出國不違反比例原則,目的是把人留在國內解決問題。
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48號判決(民國112年、2023年3月16日)的案例,是高雄一間酒店解僱全體員工後辦理解散登記,與 458 名勞工成立調解,確認積欠資遣費約 4,398 萬元卻未依約給付,董事長遭勞動部禁止出國。法院認為,禁止出國的目的不在懲罰負責人是否惡意,而在於積欠情節重大時,讓負責人留在國內積極處理;而且第16條另設有解除的標準,並非無限期限制,與憲法保障居住及遷徙自由的意旨及比例原則不相違背。同一判決也指出,這類處分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8款的限制出境處分,勞動部作成處分前可以不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附帶一提,司法院釋字第345號解釋(民國83年、1994年)曾認定限制欠稅人出境的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但處理的是欠稅而非欠薪,只能作為參考。
(二)掛名董事不當然是「實際負責人」,主管機關要查證。
依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第2條,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人是董事長,獨資是出資人,並以登記文件所記載之人為準;同條第3項另規定:
「事業單位經主管機關查證另有實際負責人屬實者,亦同。」
什麼是實際負責人?勞動部訂定的「主管機關提報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禁止出國作業規定」第九點,定義為「直接或間接控制事業單位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98號判決(民國107年、2018年7月12日)的案例中,某公司積欠 35 名勞工約 4,190 萬元,勞動部禁止一名董事出國。該董事主張自己只是法人股東指派的代表、職務是總經理室特別助理、沒有領董事報酬。法院指出,董事不是公司的代表人,是否為實際負責人應以「實際負責」為斷,不以登記名義為準;勞動部僅憑公司登記資料、未查證核實就認定,「自嫌速斷」,加上地方政府的限期給付函沒有副知本人,最後維持撤銷處分的結論。
(三)倒閉前搶先辭職,不一定躲得掉。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00號判決(民國105年、2016年4月28日)的案例,是台南一間僱用 707 人的光電公司歇業,677 名勞工終止契約。原董事長兼總經理在歇業前召開員工說明會、承諾工資與資遣費都會依法給付,兩天後即辭職,法院隨後為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原審以此為由撤銷禁止出國處分,最高行政法院則廢棄發回,理由是:在第12條第2項的情形,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的認定時點應為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不是處分作成時;否則負責人只要搶先辭職,就能把責任轉嫁給臨時管理人。這是發回更審的判決,該案最終結果本文未查得。
(四)墊償基金先墊付,不等於老闆已清償。
前述110年度上字第548號判決中,勞保局事後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付了約 4,357 萬元資遣費,董事長主張勞工已經拿到錢,禁止出國應該解除。法院不採,理由是墊償只是由勞保局承受勞工對雇主的債權,債權人換了人,並非公司有清償行為,不符合第16條第1款的「已清償」。
三、禁止出國的程序怎麼走?多久?怎樣才能解除?
(一)程序分四步。
第一步,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調查後,限期令公司清償;依處理辦法第3條第2項,限期給付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作業規定第十點則要求最短不得低於三日(有特殊情形者不受三日限制)。第二步,公司屆期仍未給付,地方主管機關報請勞動部處理。第三步,依處理辦法第11條,勞動部應於三日內召開審查會;審查會置委員十三人,須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5條、第9條)。第四步,勞動部函請移民署禁止出國。
(二)情況緊急時可以先禁止、後追認。
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勞動部得先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出國,但須於作出處分後二日內召開審查會審查追認;決議不應禁止者,應即撤銷。
(三)提報前要先審酌其他手段。
作業規定第十三點要求審酌勞工能否獲得民事保全或墊償、公司是否已協商或提供擔保等事項,禁止出國不是一欠薪就啟動。
(四)解除只有四種事由。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6條規定:
「依第十二條規定禁止出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廢止禁止其出國之處分:一、已清償依第十二條規定禁止出國時之全部積欠金額。二、提供依第十二條規定禁止出國時之全部積欠金額之相當擔保。但以勞工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者為限。三、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清償。四、全部積欠金額已依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用白話來說,要嘛全部還清,要嘛提供勞工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的足額擔保,要嘛清算或破產程序走完。條文沒有規定期間上限;前述110年度上字第548號判決也認為,處分作成後即使積欠金額降到門檻以下,只要還沒達到第16條的標準,處分仍然合法。
四、實務自保建議
給阿昌這樣的勞工:
第一,禁止出國要由勞工局提報、勞動部決定。第一步是儘快向勞工局反映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把薪資單、資遣通知、同事名冊與各人被積欠金額整理成表,讓主管機關算得出總金額。
第二,知道誰才是真正做決定的人,就把具體事證(指示付款的訊息、簽核文件等)一併提供;作業規定第九點把經勞工指認且有具體事證者列為調查對象。
第三,禁止出國只是把人留下來,不會讓錢自動入帳。公司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情事時,可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墊償,範圍是積欠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以及退休金與資遣費合計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第四,需要打官司時,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4條訂有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依補助辦法第2條,範圍包括民事訴訟、保全、督促、強制執行程序及文件撰擬的律師費。採取行動前,建議先諮詢執業律師。
給雇主與經營團隊:
第一,收到勞工局的限期給付函就要正視,期限最長三十日,屆期未付就可能被提報。
第二,資金不足時儘早與勞工協商、提出還款方案或足額擔保,這些都是提報前的審酌事項。
第三,不要以為辭職或換人掛名就能脫身,法院看的是勞工終止契約當時誰在實際控制公司。
第四,沒有實權的掛名董事若被列為對象,應及時提出決策並非由自己掌握的證據,並諮詢執業律師評估救濟途徑。
常見問題
Q1:大量解僱禁止出國的金額門檻是多少?
A: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2條第1項,依僱用人數分為 300 萬元、500 萬元、1,000 萬元、2,000 萬元四個級距,計算的是全體被解僱勞工被積欠的總額,且須經主管機關限期清償、屆期未清償。
Q2:只是掛名的董事,也會被當成實際負責人禁止出國嗎?
A:不當然。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98號判決指出,實際負責人要看是否直接或間接控制公司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不以登記名義為準,主管機關必須查證。但登記的董事長屬於「代表人」,依處理辦法第2條以登記文件為準,本來就是禁止出國的對象。
Q3:已經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領到資遣費,老闆的禁止出國就會解除嗎?
A:不會。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48號判決認為,墊償基金墊付後是由勞保局承受勞工對雇主的債權,並不是雇主清償,不符合第16條第1款「已清償」的解除事由。仍要符合第16條各款事由,禁止出國才會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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