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退休金怎麼算?基數、45個基數上限與退休準備金專戶,公司沒提撥或倒閉怎麼辦

舊制退休金是「基數」乘以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前15年每年2個基數,之後每年1個,最高45個。本文依勞基法第55條、第56條說明基數算法、新舊制並存者的保留年資、退休準備金專戶與罰則,以及公司沒提撥或倒閉時的墊償上限,並附計算範例。

本文目錄
  1. 一、舊制退休金怎麼算?基數乘以平均工資
  2. 二、新舊制並存的人,舊制年資怎麼算?
  3. 三、實際算一次:三個例子
  4. 四、退休準備金專戶是什麼?沒提撥會怎樣?
  5. 五、公司沒提撥或倒閉時,退休金怎麼辦?
  6. 六、實務自保建議
  7. 常見問題

阿國今年 58 歲,民國八十年(1991年)3 月 1 日進台中一家機械廠,做到現在超過 35 年。94 年(2005年)7 月 1 日勞退新制上路時,他選了新制,之前的年資公司說「先保留」。他打算做到 115 年(2026年)10 月 31 日退休,最近六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大約 52,000 元。同事提醒他,公司的退休準備金帳戶好像沒存多少錢。阿國想知道:舊制退休金怎麼算?保留的那十幾年可以領多少?萬一公司帳戶沒錢,甚至哪天倒了,這筆錢還拿得到嗎?

答案是:阿國保留的舊制年資是 14 年 4 個月,可以換成 29 個基數,以平均工資 52,000 元計算,舊制退休金是 1,508,000 元。公司準備金不夠,不影響他的請求權,雇主仍要給付;公司歇業時另有墊償基金,但有上限。以下逐項說明。

一、舊制退休金怎麼算?基數乘以平均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用白話來說,公式只有一條:舊制退休金=基數 × 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重點有五個:

(一)前 15 年每年 2 個基數,第 16 年起每年 1 個基數。

做滿 15 年是 30 個基數,做滿 30 年是 45 個基數。

(二)45 個基數是上限。

年資超過 30 年,基數不再增加。

(三)零頭年資無條件進位到半年或一年。

未滿半年算半年,滿半年算一年。在前 15 年的區間,半年就是 1 個基數;超過 15 年的區間,半年是 0.5 個基數。

(四)因執行職務導致身心障礙而被強制退休,加給百分之二十。

(五)基數的金額是「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不是本薪,也不是投保薪資。

平均工資要把經常性的津貼、獎金、加班費算進去,病假、留職停薪等期間要扣除往前推,算法已在「平均工資怎麼算」一文說明,這裡不重複。

二、新舊制並存的人,舊制年資怎麼算?

94 年 7 月 1 日勞退新制施行後選擇新制、又留在同一家公司的人,舊制年資不會消失。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適用新制前的工作年資「應予保留」;同條第2項規定,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53條、第54條等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實務上有三個常見爭點:

(一)保留年資照第55條換算基數,乘上的是退休當時的平均工資。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64號民事裁定的案例,勞工 82 年 11 月 30 日到職、94 年選新制、108 年退休,舊制年資 11 年 7 個月,原審依第55條認定為 24 個基數(滿半年以一年計,12 年乘以 2),最高法院駁回雇主上訴。該案雇主主張每月發的工作津貼就是預付退休金,法院不採,認為那是勞務對價,舊制年資並未結清。

(二)退休資格看的是全部年資,不是只看舊制那一段。

勞基法第84條之2規定,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阿國在同一家公司工作超過 25 年,符合第53條第2款的自請退休條件,保留年資的退休金請求權才會成立。

(三)人還在職,不能單方面要求公司先給舊制退休金。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20號民事判決指出,勞工仍在受僱期間請求保留年資的退休金,屬於勞退條例第11條第3項的「結清」,必須與雇主達成合意,並不是申請退休;原審直接拿申請調解那一天當退休日計算平均工資,被廢棄發回。對勞工來說,要先確定自己是「退休」還是「談結清」;對雇主來說,沒有合意就沒有提前給付的義務,但同意結清時,金額不得低於第55條及第84條之2的標準。

另外,勞基法第57條規定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或依第20條由新雇主承認的年資要併計。公司把勞保轉到關係企業,不當然中斷年資。

三、實際算一次:三個例子

(一)阿國(新舊制並存)。

舊制年資自 80 年 3 月 1 日至 94 年 6 月 30 日,共 14 年 4 個月。14 年是 28 個基數;4 個月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是 1 個基數;合計 29 個基數。29 × 52,000 元= 1,508,000 元。公司應於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94 年 7 月以後的年資屬於新制,錢在勞保局的個人專戶,與這筆無關。

(二)同事阿珠(全程舊制)。

83 年 7 月 1 日到職,始終選擇舊制,同樣在 115 年 10 月 31 日退休,年資 32 年 4 個月,平均工資 48,000 元。前 15 年是 30 個基數;超過的 17 年 4 個月以 17 年半計,是 17.5 個基數;合計 47.5 個,超過上限,以 45 個基數計。45 × 48,000 元= 2,160,000 元。

(三)平均工資算低的影響。

如果公司把阿國每月固定領的 3,000 元津貼排除在平均工資之外,29 個基數就少了 87,000 元。基數沒有爭議時,爭點幾乎都在平均工資。

假如阿國是因執行職務導致身心障礙而被強制退休,依第55條第1項第2款加給百分之二十:1,508,000 元 × 1.2 = 1,809,600 元。

四、退休準備金專戶是什麼?沒提撥會怎樣?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同條第2項規定:

「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用白話來說,準備金專戶是公司名下、專門用來付舊制退休金的帳戶,公司的債權人不能扣押。它不是勞工個人的帳戶,這一點和新制的個人專戶完全不同。

(一)每月提撥加上年度補足。

假設公司每月薪資總額 100 萬元、提撥率百分之二,每月只存 2 萬元,一年 24 萬元,連阿國一個人的 150 萬元都不夠。所以第2項要求雇主每年年底前估算:明年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如果都退休,專戶夠不夠付?不夠的差額要在次年 3 月底前一次補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也要求雇主就舊制與保留年資的勞工精算提撥率,繼續按月提撥。

(二)監督委員會。

第56條第5項規定,準備金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的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勞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提撥率的擬訂或調整要經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三)罰則。

沒有按月提撥(違反第56條第1項),依第79條第3項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沒有在次年 3 月底前補足差額(違反第56條第2項),依第78條第2項處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沒有依第55條的標準或期限給付退休金,依第78條第1項處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給付,屆期未給付按次處罰。依第80條之1,主管機關還會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四)勞工可以據此終止契約。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民事判決(實務上被引用逾一百九十次)的案例,公司始終沒有提撥退休準備金,28 名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法院認為,雇主未提撥,勞工領取退休金的權益即失保障,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雇主目前有沒有能力支付並不重要,判勞工勝訴。

五、公司沒提撥或倒閉時,退休金怎麼辦?

(一)專戶沒錢,雇主的給付義務還在。

準備金只是付款來源,退休金債務的債務人是雇主。專戶不足時,雇主要用自有資金付。真的無法一次付清,依第55條第3項與施行細則第29條,限於「依法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不敷支付」或「事業之經營或財務確有困難」,而且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才能分期,不能自己決定拖欠。

(二)公司歇業時,專戶的錢先付退休金。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歇業時,已提撥的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先行作為勞基法的資遣費,再作為勞退條例的資遣費。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有墊償退休金,但有上限。

勞基法第28條第2項第2款規定,墊償範圍包括「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以阿國為例,最多墊償 52,000 元 × 6 = 312,000 元,其餘 1,196,000 元仍要向雇主求償。

(四)未獲墊償的部分有優先受償權。

依第28條第1項,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未依勞基法給付的退休金,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等擔保債權相同,按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五)注意五年時效。

第58條第1項規定,請領退休金的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六、實務自保建議

給阿國這樣的勞工,三件事:

第一,先把舊制年資的起訖日確認清楚,留下到職證明、歷年勞保投保明細與最近八個月的薪資單,自己先算一次基數與平均工資。

第二,向公司的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或勞工代表了解專戶餘額;公司沒有提撥或沒有補足,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第三,退休後三十日內沒有拿到錢或金額短少,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留意五年時效。

給雇主與人資,也是三件事:

第一,每年年底前盤點次年符合退休條件的舊制與保留年資勞工,估算金額,次年 3 月底前補足差額。

第二,退休金試算要附基數與平均工資的計算式,經常性給與不要排除在外。

第三,資金有困難時,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分期;想與在職勞工結清保留年資,要有書面合意,金額不低於法定標準。金額大或年資認定有爭議時,建議在給付或協商前先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Q1:舊制退休金最多可以領幾個基數?45 個基數要做幾年?

A:最高 45 個基數。前 15 年每年 2 個、之後每年 1 個,做滿 30 年就到上限,之後年資再長也不會增加。

Q2:公司退休準備金沒提撥,我的舊制退休金會不會拿不到?

A:請求權不受影響,雇主仍應於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未按月提撥或未補足差額,雇主另有罰鍰;勞工可以向勞工局申訴,也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Q3:公司倒閉,舊制退休金可以申請墊償嗎?

A:可以。但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對退休金與資遣費的墊償,合計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超過的部分要向雇主求償,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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