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

租約怎麼寫?房東與房客都該知道的5大重點(內含內政部範本連結)

作者 廖啟彣律師(凱文律師) 發布 2025.07.17 更新 2025.07.17 閱讀時間 約 4 分鐘

阿志第一次租房子,房東給他一份租約,要他「直接簽就好」,裡面竟寫著「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押金為三個月」、「房東得隨時調漲租金」等條款。結果退租時,不但押金被扣光,還發現戶籍沒辦法設立,求助無門。後來阿志才知道,這些條文早就違反了內政部的定型化契約範本,根本……

本文於 2025 年 7 月發佈,內容依撰寫當時法規;法規時有修正,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一、前言故事

阿志第一次租房子,房東給他一份租約,要他「直接簽就好」,裡面竟寫著「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押金為三個月」、「房東得隨時調漲租金」等條款。結果退租時,不但押金被扣光,還發現戶籍沒辦法設立,求助無門。後來阿志才知道,這些條文早就違反了內政部的定型化契約範本,根本無效!

二、租約不能亂寫:依照內政部公告版本為準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租屋關係視為消費行為,租賃契約屬定型化契約,出租人必須提供承租人至少3日的審閱期。

📌內政部公告的租約範本(113年7月最新版)是公定版本,若自行增列不公平條款,將屬無效條款。

✅ 例如以下條款違法無效:

  • 「承租人不得申報租金補貼」
  • 「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 「押金為三個月租金」
  • 「承租人需繳回契約正本」
  • 「出租人可隨時漲租金」

🛑 提醒房東: 簽約內容不能違反範本保障事項,否則即使簽字,也不能主張效力。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三、房屋資訊要寫清楚:地址、車位、設備、用途

契約應明確載明:

  • 建物地址、樓層、坪數、格局
  • 有無車位與權利狀
  • 租賃的是全部還是部分房屋(如:分租套房或雅房)
  • 附屬設備(建議附上「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 建議附上室內照片與附屬設備清單,作為日後點交依據。

四、租金與押金:限額、付款方式、退還時機

  • 押金最多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
  • 承租人應於簽約時繳納押金,退租後若房屋無損,出租人應全額退還
  • 出租人不得任意漲租,也不能要求承租人放棄押金退還

📌 提醒:押金用途僅限於扣抵損害、欠費、遺留物處理等合法情況。

五、任意解約、提前終止規則要合法訂定

  • 雙方可約定是否「得任意終止」
  • 若可終止,須提前一個月通知
  • 若未提前通知,違約金最多為一個月租金

另外,若有下列情形,雙方皆可合法解約:

  • 房屋嚴重損壞、危及安全
  • 承租人重病療養
  • 房東打算拆屋重建
  • 欠租逾2個月經催告不繳

✅ 不得自訂「隨時解約、免提前通知」或「一方終止租約不須賠償」等不公平條款。

六、返還與點交程序不能省略

  • 雙方應共同點交設備與屋況
  • 若承租人遺留物未取回,房東得通知後自行處理並自押金中扣除
  • 若承租人未退戶籍,房東得依《戶籍法》向戶政機關申請遷離

📌 退租日應記得拍照存證、簽交接書。

七、結論

租屋不是「你情我願」就好,房東與房客都有法定義務與保障。只要依內政部定型化契約範本簽約,就能有效預防爭議、保障雙方權益。下次再簽租約,不妨拿出這份範本,好好審閱三天,你的權益就從這一紙契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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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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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文章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規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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