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

租約到期繼續住,房東能趕你走嗎?

作者 廖啟彣律師(凱文律師) 發布 2025.07.28 更新 2025.08.03 閱讀時間 約 3 分鐘

小王在台中租屋兩年,合約期滿後,房東沒特別提續約,小王也沒搬走,照舊繳租、居住。半年後,房東突然說要收回房屋,限他十日內搬出。小王質疑:「不是有付房租?怎麼說趕就趕?」

本文於 2025 年 7 月發佈,內容依撰寫當時法規;法規時有修正,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一、前言故事

小王在台中租屋兩年,合約期滿後,房東沒特別提續約,小王也沒搬走,照舊繳租、居住。半年後,房東突然說要收回房屋,限他十日內搬出。小王質疑:「不是有付房租?怎麼說趕就趕?」

這種情況在租屋實務中相當常見,關鍵就在於《民法》第451條所規定的「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以及《土地法》第100條對房東收回房屋的限制。

二、什麼是「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

依《民法》第451條: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也就是說,只要:

  • 原本租期到期,
  • 房客持續居住、使用房屋,
  • 房東沒有提出異議,

就會自動轉為不定期租賃契約,雙方仍受租賃契約拘束。

三、不定期租賃能隨時終止嗎?

依《民法》第450條第2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在不定期租賃中,房東與房客原則上皆可隨時終止契約,但需提前通知對方(例如按月繳租者,通常需提前一個月通知)。不過,實務上若是住宅租賃,就要再參考《土地法》第100條的特別限制。

四、房東是否可以隨意收回房屋?

不可以。根據《土地法》第100條,房東即使租約屆滿,或是轉為不定期租賃後,也不得任意收回房屋,除非具備下列法定事由之一:

  1. 房東要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
  2. 房客違法轉租;
  3. 房客積欠兩個月以上租金(不含可抵償保證金);
  4. 房客違法使用房屋;
  5. 房客違反租賃契約;
  6. 房客損壞房屋或附著物且不賠償。

✅ 除非上述情況發生,否則即使租約變成不定期,房東也不得單方面強迫房客搬出,否則恐涉違法終止契約。

五、結論

租約到期後,若雙方沒有另簽契約,卻繼續履行(使用、繳租),即構成默示更新,轉為不定期租賃。但房東若欲終止契約、收回房屋,除非具備法定事由,否則不得任意解除契約或要求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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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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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文章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規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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