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小孩受害的賠償

毛小孩被害,飼主能要哪些賠償?(上)

散步時,鄰居沒拴繩的狗衝出來咬死了你的愛犬;或是一輛車撞傷了路邊的牠。獸醫費、火化費花了好幾萬,那份心痛更是無價——這些,加害人到底該賠哪些?本文上集先帶你看懂:在法律眼中寵物是什麼,以及財產上的損失,你可以怎麼一筆一筆討回來。

本文目錄
  1. 一、殘酷但關鍵的起點:寵物在法律上是「物」
  2. 二、財產上損害賠償:這些錢,你討得回來
  3. 三、你的請求權,法律寫在哪裡?
  4. 四、實務怎麼判?這些案子都判賠了
本系列(共 2 篇)
  1. 毛小孩被害,飼主能要哪些賠償?(上)
  2. 毛小孩被害,飼主能要哪些賠償?(下)

傍晚帶狗散步,鄰居家沒拴好繩子的大狗突然衝出來,幾秒之間,你懷裡的小狗就血流不止;或者,一輛疾駛的車閃避不及,撞上了你牽著的毛孩。送進動物醫院急救,帳單一張接一張,幾天下來醫療費就破了十萬;萬一沒能救回來,還要再付一筆火化、安葬的費用。

對許多人來說,寵物早已是家人。可是當牠因為別人的過失受傷甚至死亡,傷心之餘,一個現實的問題會浮上來:這些錢、這份痛,加害人到底該不該賠、又該賠哪些?

這個問題的答案,得先從一個讓很多飼主難以接受、卻是現行法律的起點講起——在台灣的法律眼中,寵物究竟是「誰」,還是「什麼」?

一、殘酷但關鍵的起點:寵物在法律上是「物」

(一)法律把寵物定性為「動產」

依民法第67條的規定:
> 民法第67條:稱動產者,為不動產以外之物。

在現行法的架構下,貓、狗等寵物被歸類為「動產」,也就是法律上的「物」。飼主對牠享有的,是「所有權」這種財產上的權利,就像你對自己的手機、機車擁有所有權一樣。

這個定性聽起來很冰冷,畢竟對飼主而言,毛孩是會撒嬌、會陪伴的家人,怎麼會跟一台機車相提並論?但理解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它直接決定了你能請求哪些賠償、不能請求哪些賠償。寵物既然是「物」,當第三人侵害牠,法律上就是「侵害了飼主的財產」,飼主可以依侵權行為的規定,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二)這個定性,也劃下了賠償的界線

正因為寵物被當成「物」,後面會看到一個讓許多飼主憤憤不平的結果:跟「物」有關的財產損失,法院通常願意賠;但因為毛孩受害而產生的「心痛」這種精神上的損害,多數法院卻說「不行」。這條界線怎麼劃、有沒有例外,是下集的重頭戲。這一集,我們先把「能討回來」的部分講清楚。

二、財產上損害賠償:這些錢,你討得回來

當寵物因他人故意或過失受傷、死亡,飼主通常可以請求以下幾類財產上的損失。

(一)醫療費用

為了救治受傷的毛孩所支出的必要醫療費,是最常見、也最容易獲准的項目。從急救、手術、住院到後續治療,只要是必要的支出,原則上都可以請求。實務上,法院相當看重這類「有單據、有必要性」的費用。

(二)寵物本身的價值損失

如果毛孩不幸死亡,飼主可以請求牠本身的客觀交易價值;如果是受傷,則可以請求因為「毀損」而減少的價額。這部分有個現實的眉角:純種、有買賣憑證的犬貓,比較容易舉證出客觀的市場價格;但若是領養來的米克斯、或拿不出購買憑證的毛孩,法院可能只能以收養費用或象徵性的金額來認定。

(三)其他必要支出

急救、運送、乃至於死亡後的喪葬、火化等實際花費,也屬於可以請求的財產損害。同樣地,保留好收據、證明這些支出的必要性,是請求能否成立的關鍵。

三、你的請求權,法律寫在哪裡?

上面這些賠償不是「情理上應該」而已,而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一)侵權行為的總則:民法第184條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寵物的所有權屬於財產權,當它因為別人的故意或過失被侵害,飼主就能依這一條請求賠償。這是最核心的請求權基礎。

(二)動物造成的損害:民法第190條

很多案件的加害「人」其實是另一隻動物——別人沒管好的狗衝出來咬人。對此,民法有專門的規定:

> 民法第190條第1項: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狗咬傷了你的毛孩,那隻狗的飼主(占有人)要負賠償責任,這裡的「損害」也包括對你財產(你的寵物)造成的損害。

四、實務怎麼判?這些案子都判賠了

理論講完,來看法院實際上怎麼做。近年的判決相當一致地肯認「財產上損害可以請求」:

在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00號判決中,法院認定一方沒有妥善管束狗隻,導致一隻紅貴賓犬死亡,應就財產損害負賠償責任。

在113年度沙簡字第731號判決中,被告開車撞傷一隻西施犬,法院判賠醫療費用15萬4549元,等於全額認定了財產損害。

在114年度板小字第801號判決中,被告的狗攻擊原告的博美犬致死,法院就急救、購買、喪葬等共3萬6500元的財產損害全數認定,再依雙方過失比例計算應賠金額。

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字第1394號判決中,被告沒拴好的狗攻擊原告的寵物犬,被告同意給付寵物就醫費用5萬9335元,法院也全額准許。

從這些案例可以看出,只要證據齊全、必要性清楚,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在實務上獲得普遍支持。換句話說,醫療費、喪葬費、寵物價值這些「看得到金額」的損失,是你最有把握討回來的部分。

那麼,最讓飼主在意的「心痛」呢?毛孩走了,那份精神上的痛苦,能不能也換成一筆慰撫金?這正是下集要深入處理、而且見解嚴重分歧的核心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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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內容依撰寫當時法令,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令時有更新,個案情形不同,建議於採取行動前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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