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契約的五種法律途徑(上):東西送出去了,還能要回來嗎?
房子過戶給子女後反遭冷待,還能要回來嗎?本文拆解民法撤銷贈與的途徑:權利移轉前可任意撤銷(第408條)、附負擔而受贈人不履行可撤銷(第412條)、受贈人故意侵害或不扶養也可撤銷(第416條);但第416條須在知悉後一年內行使,逾期即消滅,不可不慎。
本系列(共 2 篇)
- 撤銷贈與契約的五種法律途徑(上):東西送出去了,還能要回來嗎?
- 撤銷贈與契約的五種法律途徑(下):當初是搞錯、被騙,或自己後來沒錢了?
「房子都過戶給你了,你卻連一口熱飯都不肯端給我。」七十多歲的張老先生坐在事務所裡,手裡攥著一疊泛黃的贈與契約。三年前,他把名下一棟市價八百萬元的透天厝過戶給小兒子,盼著老來有人照料;沒想到房子一登記到兒子名下,當初承諾的同住奉養全成了空話,老人家最後甚至被趕出家門。張老先生的疑問,其實也是許多長輩共同的心聲:東西都送出去了,到底還能不能要回來?
贈與一旦做成,真的就像潑出去的水嗎?倒也不盡然。我國民法替贈與人保留了好幾道「反悔」的途徑,只是每一條都有自己的要件、限制與時間門檻。我們先從最單純的一種談起。
一、權利移轉前的任意撤銷(民法第408條)
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講白話,只要贈與的東西「還沒真正過戶或交到對方手上」,贈與人隨時可以反悔。舉例來說,老王口頭答應送朋友一台二十萬元的二手車,但車子還停在自己車庫、過戶手續一張都沒辦,這時老王要反悔,法律完全站得住腳。
不過有兩種情況例外,反悔不算數:一是這份贈與已經辦過公證;二是它屬於「履行道德上義務」而送,例如資助當年救命恩人的子女讀書。這兩種贈與一旦成立,就算東西還沒交付,也不能任意撤銷。
那麼,如果東西早就過戶了呢?這條路就走不通了,得另尋下面幾種途徑。
二、附負擔贈與的撤銷(民法第412條)
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所謂「附負擔」,就是送東西時附帶了條件:我把房子給你,但你要扶養我到終老;我把店面給你,但你要替我管理某筆財產。一旦贈與人已經把東西交出去,受贈人卻不肯履行當初講好的負擔,贈與人就有兩條路可走——要嘛要求對方乖乖履行,要嘛直接撤銷贈與、把東西要回來。
回到開場的張老先生。如果當初過戶時白紙黑字寫明「兒子須與父親同住並負責生活照料」,那這就是一份附負擔的贈與;兒子收了房子卻不奉養,張老先生便能依本條撤銷。實務上也有高等法院判決(如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號)肯認:贈與若附有同住照料的負擔,受贈人不履行時,贈與人得撤銷。該案是一位重度身心障礙的丈夫,婚後把全部不動產贈與妻子,妻子答應照顧他到終老,婚後卻從未與他同住,照顧也明顯不足,法院認定這是附負擔的贈與,准丈夫撤銷並要回房地。
值得注意的是,這條撤銷權「不會」因為東西已經過戶就消失,關鍵在於受贈人有沒有履行約定的負擔。但贈與人必須拿得出證據,證明當初確實有這個負擔約定、而且對方確實沒做到。
三、受贈人忘恩行為的撤銷(民法第416條)
這是實務上最常被主張、也最常見的一條,分成兩種情形。
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 第一種是「故意侵害」(第1款):受贈人對贈與人本人,或對贈與人的配偶、直系血親(父母子女)、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姪甥)、二親等內姻親(如媳婦女婿),做出依刑法要處罰的行為,例如毆打成傷、恐嚇、強制。換句話說,收了人家的禮卻反過來動手動腳,這份禮就有被收回的風險。實務上即有受贈人對贈與人施以傷害行為,法院依本款准予撤銷的案例(如112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
- 第二種是「不履行扶養義務」(第2款):受贈人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不論是法律規定還是雙方約定),卻置之不理。張老先生被趕出家門、三餐無人聞問,正是這種情形的寫照。
但這一條有一道很硬的門檻:撤銷權必須在「知道有撤銷原因起一年內」行使,超過一年就消滅。而且,如果贈與人曾經表示原諒(民法上稱為「宥恕」)——例如事後又和好往來、明白表示不再追究——撤銷權同樣會跟著喪失。
那麼,撤銷之後東西究竟要怎麼要回來?意思表示又該怎麼做才算數?下集我們接著談「意思表示瑕疵」的撤銷、「經濟困難」時的拒絕履行,以及撤銷後返還的實際操作與自保重點。
加入 LINE 好友:@lawyerliao75
免費10分鐘電話法律諮詢專線:04-2375-8749
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內容依撰寫當時法令,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令時有更新,個案情形不同,建議於採取行動前諮詢執業律師。
遇到民法問題?
每個案件的事實與證據都不同,文章無法取代個案評估。
歡迎來電或加 LINE 預約諮詢,由律師親自評估您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