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契約的五種法律途徑(下):當初是搞錯、被騙,或自己後來沒錢了?
當初是搞錯或被騙才送出去的,還能撤銷嗎?本文續談意思表示瑕疵撤銷(第88、92條)與經濟困難拒絕履行(第418條),並附帶說明債權人詐害撤銷(第244條)。提醒:錯誤撤銷的一年是自「意思表示」起算,撤銷應以存證信函向受贈人為之並保留證據。
本系列(共 2 篇)
- 撤銷贈與契約的五種法律途徑(上):東西送出去了,還能要回來嗎?
- 撤銷贈與契約的五種法律途徑(下):當初是搞錯、被騙,或自己後來沒錢了?
上集談到,東西已經送出、甚至過戶之後,贈與人仍有民法第412條、第416條兩條路可走。但如果問題出在「當初根本是搞錯了」,或「是被騙、被逼的」呢?又或者,贈與人自己後來經濟陷入困境,還能不能不送了?這一集,我們把剩下的途徑一次講清楚。
一、意思表示瑕疵的撤銷(民法第88條、第92條)
這類撤銷的核心是:當初做贈與決定的那個「意思」本身就有問題。
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第一種是「錯誤」。例如一位高齡長輩,認知功能已經退化,被人拿了一份文件來簽,他以為自己簽的是「委託保管」契約,事後才發現竟是把房子整個送出去的「贈與」契約。只要這個誤會不是出於他自己的過失,他就能依本條撤銷。不過,實務上要成功並不容易。曾有一位中風後認知功能退化的母親,主張自己以為辦的是房地「委託保管」,不知道是贈與;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9號)認定這個錯誤不是她自己的過失,准她撤銷。但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82號判決指出,公證錄影中公證人多次確認她要把房地過戶給女兒,她都回答「對」或「好」,二審的認定與卷證不符,而且把「撤銷」和「解除」混為一談,因此廢棄發回。發回後的兩次更審判決,都沒有採錯誤撤銷的主張。
第二種規定在
民法第92條第1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也就是被人用謊言誆騙、或被威脅恐嚇,因而簽下贈與,事後都可以撤銷。撤銷之後,這份贈與「視為自始無效」,等於從來沒發生過,贈與人可以請求對方把東西還回來。
不過要特別提醒兩件事。第一,這條路的舉證門檻很高,必須證明簽約當下確實處於錯誤、或被詐欺脅迫的狀態,空口無憑很難說服法院。第二,撤銷權也有時間限制,而且「錯誤」與「詐欺脅迫」的算法並不一樣,這點最容易搞混:
因「錯誤」而撤銷(第88條),依民法第90條,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就消滅。請特別注意,這一年是從「做出贈與的那一刻」起算,不是從「事後發現自己搞錯」起算,兩者差很多。
因「詐欺或脅迫」而撤銷(第92條),依民法第93條,必須在「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行使;而且自意思表示後一旦超過十年,就再也不能撤銷。
二、經濟狀況變更的拒絕履行(民法第418條)
嚴格說,這一條不算「撤銷」,而是「拒絕履行」,但因為效果類似,實務上常一併討論。
民法第418條規定:「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白話說,答應要送之後,自己經濟狀況急轉直下,若硬要履行會嚴重影響自己的生活、或妨礙自己對家人的扶養義務,這時可以「拒絕給付」。舉例而言,老李原本答應捐五十萬元給某團體,簽約後卻突然失業、又得扶養兩名子女,他便能援引本條拒絕交付。
但這條有兩個限制。其一,它只能當「抗辯」用,也就是對方來要的時候拿來擋,不能自己主動起訴請求免除。其二,「已經給付的部分不能要回來」,只能擋下還沒給的那一部分。而且實務上要證明經濟惡化到影響生計的程度並不容易,成功率偏低。
三、結論與實務自保建議
整體來看,贈與人想反悔、要回贈與物,主要有四條「撤銷」途徑,外加一條「拒絕履行」:第408條,限於東西還沒過戶或交付前的任意撤銷,但經公證或為道德義務的贈與除外;第412條,附負擔的贈與,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可撤銷;第416條,受贈人忘恩(故意侵害或不扶養),最常用,但須在知悉後一年內行使;第88條與第92條,當初的意思有錯誤或被詐欺脅迫,舉證門檻高且有除斥期間;第418條,經濟困難時拒絕履行,並非撤銷,實務上較難成功。
最後幾點自保建議。首先,如果贈與物已經過戶或交付,第408條就用不上了,應優先檢視是否符合第416條(對方有無侵害行為或不扶養)或第412條(有無附負擔約定)。其次,務必盯緊除斥期間,第416條的撤銷權只有一年,而且從「知道有撤銷原因」時起算,一旦錯過就再也要不回來。第三,撤銷必須以意思表示向受贈人為之(民法第419條第1項),實務上常用存證信函留下證據,必要時可進一步起訴,依不當得利的規定(民法第419條第2項)請求返還贈與物。最後,每個案子的證據與事實都不同,建議帶齊贈與契約、往來訊息、金流記錄等資料,諮詢執業律師評估對自己最有利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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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內容依撰寫當時法令,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令時有更新,個案情形不同,建議於採取行動前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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