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小孩受害的賠償

毛小孩被害,飼主能要哪些賠償?(下)

本文深入探討寵物因他人過失受傷或死亡時,飼主是否能請求精神慰撫金。分析現行民法條文,解釋為何法律原則上將寵物視為「物」而非「人」,導致精神慰撫金難以請求。並點出法院見解雖有分歧,但主流仍採否定見解。此外提醒讀者注意損害賠償時效與懲罰性賠償的限制,最後提供以財產損害為核心、精神慰撫金為備位的求償策略。

本文目錄
  1. 五、精神慰撫金:原則不准,例外極少
  2. 六、見解分歧:法院其實沒有完全一致
  3. 七、還要注意的兩件事:懲罰性賠償與時效
  4. 八、結論
本系列(共 2 篇)
  1. 毛小孩被害,飼主能要哪些賠償?(上)
  2. 毛小孩被害,飼主能要哪些賠償?(下)

上集談完了能討回來的財產損失——醫療費、喪葬費、寵物價值。這一集要面對最揪心、也最棘手的問題:毛孩因為別人的過失受傷或死亡,飼主心裡那份痛,能不能請求一筆「精神慰撫金」?

答案恐怕會讓很多飼主失望:原則上不行,而且這背後有見解分歧,必須說清楚。

五、精神慰撫金:原則不准,例外極少

(一)法律把慰撫金的大門,留給了「人」

精神慰撫金(法律上稱「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請求,民法設了嚴格的條件:

>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仔細看這一條保護的對象——身體、健康、名譽、自由等等,全都是「自然人」才有的人格法益。寵物在法律上是「物」,不是自然人,飼主對毛孩再深的情感依附,也不在這一條的保護範圍內。換句話說,法律設想的慰撫金,是用來填補「人」受到的精神傷害,而不是「物」受損帶來的難過。

(二)「視寵物如子女」,能不能套用親屬條款?

有人會問:民法第195條第3項不是有保障「身分法益」嗎?能不能主張毛孩如同子女?先看條文:

> 民法第195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這一項保障的,是父母子女、配偶這類「親屬身分關係」。問題在於,寵物與飼主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親屬身分關係。多數法院因此認為,要不要把寵物納入慰撫金的保障,屬於「立法政策」的選擇——也就是該由立法者修法決定,而不是法院自己用「類推適用」去填補。法院普遍認為這不是法律漏洞,因此沒有類推適用的空間。

六、見解分歧:法院其實沒有完全一致

這一題之所以棘手,是因為實務見解並非鐵板一塊。依專業立場,必須把兩種方向都攤開來講,讓你自己判斷風險。

(一)多數見解:不准

目前實務的主流,是否定寵物受害的精神慰撫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00號判決(紅貴賓犬被鬆獅犬咬傷後安樂死)明確表示,民法第195條第3項僅保障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寵物與飼主的關係不在其中,不得類推適用來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判決(寵物美容店讓狗走失)也採相同見解,認為第195條第3項只列父、母、子、女與配偶,是立法政策上的選擇,不是法律漏洞,沒有類推適用的空間。不過,高等法院內部見解並不一致,也有判決准許飼主請求慰撫金(見下文(二))。

113年度沙簡字第731號判決也認為,飼主與寵物的關係未被納入民法第195條的保障範圍,這屬於立法政策考量、並非法律漏洞,沒有類推適用的餘地。

另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63號判決(貓在寵物旅館受傷骨折)也在原則上肯認:寵物遭不法侵害,嚴重破壞飼主與寵物之間的情感連結、侵害飼主的人格利益而情節重大時,飼主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精神慰撫金。只是該案的貓已大致康復,法院認為還不到「情節重大」,原告原本主張的6萬元精神慰撫金最後沒有獲准,只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判賠財產損害8萬5535元。可見就算法院願意打開這扇門,「情節重大」的門檻也不容易跨過。

(二)少數見解:曾經准許,但不穩定

另一方面,確實有少數判決持不同看法。114年度板小字第801號判決就曾考量「動物與飼主之間的情感關係」,認定精神慰撫金的請求有據,最後依過失比例判准約1萬5000元。

但要特別提醒:這是簡易庭(小額)層級的判決,雖然引用了民法第195條第1項,也說明了理由(認為動物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但和多數地方法院的見解不同。高等法院內部也不一致: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判決最早採用「獨立生命體」的說法,判飼主慰撫金2萬元;114年度上易字第423號判決也類推適用民法第195條,判飼主慰撫金3萬元;但同院111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判決不准。因此,准許的判決還無法被當成普遍適用的依據。實務上,堅持主張寵物精神慰撫金的風險仍高,即使一審獲准,上訴後也可能被推翻。

七、還要注意的兩件事:懲罰性賠償與時效

(一)懲罰性賠償,一般車禍、咬傷用不到

有些飼主聽過「懲罰性賠償金」,想加重對加害人的處罰。但懲罰性賠償只在消費者保護法等特別法才有,一般的侵權行為(鄰居的狗咬傷、路上被車撞)並不適用。前述111年度簡上字第163號案件雖然援引了消保法,但也因為加害方並非故意而未予加重。所以別把懲罰性賠償當成標準配備。

(二)兩年時效,別讓權利睡著了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

> 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簡單說,從你知道毛孩受害、也知道是誰造成的那一刻起算,兩年內一定要行使權利;就算一直不知道加害人是誰,從事發起算超過十年也不能再請求。別因為傷心或拖延,讓原本能討回的賠償白白消失。

八、結論

把這篇上下集濃縮成一句話:寵物受害的求償,要以「財產損害」為主力,「精神慰撫金」當作有風險的備位。

(一)以完整的財產損害單據為核心

醫療單據、獸醫診斷書、火化或喪葬收據、購買寵物的價金證明,能留的都留下來。這些「看得到金額、證得出必要性」的證據,是你最有把握獲賠的部分,務必蒐集齊全。

(二)精神慰撫金可一併主張,但要懂風險

基於訴訟經濟,起訴時當然可以把精神慰撫金一併列入請求。但你必須了解:依目前多數實務見解,這部分有極高機率被駁回,甚至可能因此多負擔該部分的訴訟費用。若你「本人」也在事件中受傷(例如同時被咬傷),則可以就自身的身體傷害請求慰撫金,並把毛孩受害當成加重因素一併主張,這條路反而比較走得通。

(三)盡早行動,守住兩年時效

確定加害人後,盡快蒐證、發存證信函或提告,別讓兩年時效悄悄跑完。

(四)理解現況,也別放棄表達

最後想說,現行法把寵物當成「物」、原則上不賠精神慰撫金,確實與許多飼主「毛孩是家人」的真實情感有落差。這是一個還在演進中的領域,少數判決的鬆動,或許正反映社會觀念的轉變。但在法律真正修改之前,務實的做法仍是以財產損害為主軸。

由於每個案件的事證、過失比例與毛孩的價值認定都不同,本文只能提供通則性的提醒。若你的毛孩不幸受害、正考慮求償,建議在採取行動(尤其是提告或與對方和解)之前,帶著診斷證明、單據與相關證據諮詢執業律師,量身評估你的勝算與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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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內容依撰寫當時法令,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令時有更新,個案情形不同,建議於採取行動前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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