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勞資爭議調解怎麼進行?申請流程、期程、調解期間的保護,以及調解不成立後怎麼辦

作者 廖啟彣律師(凱文律師) 發布 2026.09.29 更新 2026.09.29 閱讀時間 約 8 分鐘

被欠加班費、資遣費算錯、被違法解僱,打官司前通常先調解。本文說明勞工局的行政調解與法院勞動調解兩條路各自怎麼申請、多久開會、成立的效力有什麼不同、調解期間雇主為什麼不能解僱你,以及調解不成立之後的下一步。

本文於 2026 年 9 月發佈,內容依撰寫當時法規;法規時有修正,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阿凱在餐飲集團做了三年,離職時發現公司少算了兩年多的加班費,資遣費也用底薪而不是平均工資計算,前後差了十幾萬元。他不想一開始就打官司,聽說可以「先調解」,但不確定要去哪裡申請、要等多久、調解成立公司會不會不認帳,還擔心申請調解會不會被公司報復。

答案是:勞資爭議的調解有兩條路,一條在勞工局,一條在法院,各有各的速度與效力;而且調解期間雇主不得因這件爭議解僱或減薪,這是法律明文的保護。

一、第一條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一)向誰申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阿凱在台中工作,就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不必回公司登記地。

(二)兩種方式。同法第11條規定,主管機關依申請人請求,以指派調解人或組成調解委員會兩種方式之一進行,指派調解人的案件也可以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實務上多數個人爭議走調解人制,速度快:第12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申請書三日內指派調解人,調解人應於指派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解,並於開始調解十日內作出調解方案;調解人為了調查事實,可以通知當事人或事業單位說明,經主管機關同意還能進入事業單位訪查。

(三)成立與效力。第19條規定,調解方案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並在調解紀錄簽名者,為調解成立;第23條規定,調解成立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的契約。這一點要特別注意:行政調解成立的效力是「契約」,不是判決,雇主不履行時,勞工還是要拿著調解紀錄去法院請求給付,只是雇主幾乎沒有抗辯空間。第20條則規定,當事人對調解方案不同意,就是調解不成立。

(四)調解期間的保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字第49號判決的勞工在9月4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雇主9月17日寄存證信函以曠職為由終止契約,法院認定違反第8條,解僱不合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19號判決也指出,勞工申請調解後兩天雇主就以曠職解僱,是否違反第8條,原審沒有審酌是有問題的。所以阿凱申請調解本身就是一道保護傘,但反過來,他也不能因為這件事發動罷工等爭議行為。

二、第二條路:法院的勞動調解

(一)調解前置。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勞動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第2項規定當事人逕行起訴的,視為調解之聲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45號裁定說明,這是採「調解前置原則」,不問當事人意思,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法院應命當事人繳納調解聲請費而不是裁判費。

(二)已經在勞工局調解不成立的,可以直接起訴。第16條第1項第1款排除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的情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判決就指出,經縣政府調解不成立後直接起訴,不必再經法院勞動調解;但第16條第3項也允許當事人仍然聲請勞動調解,尊重程序選擇權。

(三)期程與效力。勞動事件法第24條規定,勞動調解程序除有特別情事外,應於三個月內以三次期日內終結,當事人應在第二次期日終結前提出事實與證據,調解委員會會整理爭點、曉諭訴訟可能的結果,也能依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第26條規定,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以直接強制執行,這是與行政調解最大的差別。

(四)不成立怎麼接。第29條規定,調解委員會提出的適當方案送達後,當事人可以在十日內提出異議,合法異議就視為調解不成立;調解不成立時,除非聲請人在十日內向法院表示反對續行訴訟,否則應續行訴訟程序,並視為自調解聲請時已經起訴,由參與調解的法官繼續審理。換句話說,法院調解不成立不必再遞一次起訴狀,程序直接接上。

三、兩條路怎麼選

從速度看,勞工局的調解人制大約一個月內開會,法院勞動調解以三個月三次期日為原則。從費用看,行政調解免費,法院調解要繳聲請費,但低於裁判費。從效力看,行政調解成立是契約,法院調解成立等同確定判決。從保護看,兩者期間都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的適用。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金額不大、事實單純、雙方還有對話空間的,先走勞工局;已經撕破臉、雇主明顯不會履行、或需要法院調查證據的,直接聲請法院勞動調解。另外,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條第3項規定,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勞方提起訴訟時,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扶助,也就是勞工訴訟扶助制度,沙龍另有專文。

四、調解時要準備什麼

阿凱要準備的,是把「主張」變成「數字」和「證據」:勞基法第30條第6項規定勞工可以向雇主申請出勤紀錄副本,雇主不得拒絕,這是加班費的基礎;薪資單、勞保投保薪資明細可以證明平均工資;資遣通知、LINE 對話能證明終止事由。金額要事先算好,調解方案是談出來的,自己都算不清楚,很難談。

五、勞資雙方的實務自保建議

給勞工:

第一,申請調解的日期要留紀錄,它是第8條保護的起點。

第二,調解紀錄簽名前把每一條看清楚,成立就是契約,事後很難翻案。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上字第136號判決的勞工在調解不成立後,為了申請失業給付自己填了離職申請單,被認定同意資遣,復職的主張就沒了。

第三,行政調解不成立,可以直接起訴,也可以再聲請法院勞動調解,依個案選。

第四,調解期間不要用罷工、集體缺勤等方式施壓,會失去第8條的保護。

給雇主與人資:

第一,收到調解通知後,不要因這件爭議對該勞工解僱、降調、減薪,否則解僱本身就無效。

第二,派有決定權的人出席。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勞上字第3號判決的案例,就是因為雇主代理人未獲授權而調解不成立。

第三,帶齊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這些是法定應備文書,法院程序中拿不出來會被推定勞工的主張為真。

第四,調解成立的內容要如期履行,違反的話勞工可以直接起訴,且法院幾乎只剩金額計算。無論哪一方,調解方案牽涉金額與後續訴訟策略,建議出席前先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Q1:調解一定要請律師嗎?

A:不一定。行政調解與法院勞動調解都可以自己出席。但調解方案一旦成立就有契約或確定判決的效力,金額較大或涉及解僱效力的案件,建議至少在出席前諮詢律師。

Q2:調解成立公司不付錢怎麼辦?

A:法院勞動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勞工局調解成立視為契約,要持調解紀錄向法院起訴請求給付,再聲請執行。

Q3:申請調解後被公司解僱,有效嗎?

A: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調解期間資方不得因該爭議事件終止勞動契約,法院多認定這種解僱不合法,勞工可以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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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文章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規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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