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資遣時到底能拿多少錢?本文用一個例子把資遣費新制、舊制公式算給你看,並整理預告期間天數、預告工資、謀職假、三十日內給付的期限,以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怎麼拿。雇主沒依法給付會被罰 30 萬到 150 萬元。
本文於 2026 年 9 月發佈,內容依撰寫當時法規;法規時有修正,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阿德今年 45 歲,在一家機械公司做了 7 年 3 個月,每月薪資 45,000 元。上週主管把他叫進辦公室,說公司業務緊縮,下星期就不用來了,會「給一個月薪水當資遣費」。阿德回家越想越不對:做了七年多,資遣費真的只有一個月?公司可以說走就走嗎?失業給付又要怎麼領?
答案是:以阿德的年資,法定資遣費不只一個月,而且公司還欠他一個月的預告期,也必須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下一項一項算。
一、誰有資遣費?先看離職的原因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只有在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且無適當工作可安置、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這五種情形,才可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依這條資遣勞工,就要給資遣費;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因雇主違法而主動終止契約,依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也一樣可以請求資遣費。
反過來,勞基法第18條規定,勞工因第12條被懲戒解僱、自己依第15條辭職,或定期契約期滿離職,都不能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和資遣費。所以阿德最該注意的第一件事,就是不要在公司要求下簽「自願離職」。
二、資遣費公式:新制與舊制
(一)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用白話來說,新制年資每滿一年給半個月平均工資,不滿一年按比例,最多六個月,也就是做滿十二年就到頂。
(二)舊制: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舊制每滿一年給一個月,沒有上限。依勞基法第84條之2與勞退條例第11條,選擇新制但有保留舊制年資的勞工,兩段年資分開計算再相加,都以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為基準。
(三)平均工資怎麼算:勞基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是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的金額。實務上再乘以三十換算成一個月平均工資。這裡的「工資」包括加班費、經常性的獎金與津貼,不限於本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1號判決指出,雇主把「加班津貼」改名為「獎勵津貼」、把「加班」改成「生產獎金」,只要是每月固定發放的勞務對價,仍然是工資,要計入平均工資。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79號判決則提醒,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條,職災醫療、普通傷病假、留職停薪等減少工資的期間不計入平均工資,法院不能隨便挑六個月來算。
(四)套用在阿德身上:假設他的年資全部是新制,平均工資 45,000 元。7 年整的部分是 7 乘以 0.5 等於 3.5 個月;3 個月的部分是 3 除以 12 再乘以 0.5,等於 0.125 個月。合計 3.625 個月,乘以 45,000 元,資遣費是 163,125 元。如果阿德的年資是舊制,就是 7.25 個月,326,250 元。公司說的「一個月薪水」,離法定數字很遠。
三、預告期間、預告工資與謀職假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11條資遣,年資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要在十日前預告,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要二十日前,三年以上要三十日前。預告期間內,勞工為了找工作可以請假外出,每星期不超過兩個工作日,工資照給。雇主沒有依規定期間預告就終止契約的,要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
阿德年資超過三年,公司要在三十日前預告;說「下星期就不用來」,就得另外給他三十日的預告工資 45,000 元。此外,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要求雇主在員工離職十日前,把被資遣員工的資料列冊通報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四、什麼時候要拿到錢?沒給會怎樣?
勞基法第17條第2項與勞退條例第12條第2項都規定,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雇主沒有依第17條的標準或期限給付,依勞基法第78條第1項,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還可以按次處罰。
五、非自願離職證明怎麼拿
勞基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把「非自願離職」定義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的事由離職。阿德是依第11條第2款被資遣,就是非自願離職,公司必須開立載明離職原因的證明。如果公司不肯開,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項允許由縣市主管機關發給,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以書面釋明代替;如果雙方對離職事由有爭議,同法第23條規定仍然可以先請領失業給付,只要依施行細則第19條之3檢附勞資爭議調解受理證明。失業給付的條件與金額,另有專文說明。
六、勞資雙方的實務自保建議
給阿德這樣的勞工,四件事:
第一,不要簽自願離職書或離職申請單。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上字第136號判決的勞工原本主張復職,卻為了申請失業給付自己填了離職申請單,法院認定雙方已合意以資遣終止契約,不能再反悔。
第二,先自己算一遍。把最近六個月的薪資單加總,確認獎金、津貼有沒有算進平均工資,再依年資套公式。
第三,記下公司通知的日期與方式,這決定預告工資和三十日給付期限怎麼起算。
第四,資遣費和證明拿不到,先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期間雇主不得再因這件事對你不利。
給雇主和人資,也是四件事:
第一,先確認離職事由在第11條之內,並且窮盡調職、安置等較輕手段,否則資遣本身會被認定違法。
第二,平均工資要把經常性給與全部算進去,改名字沒有用。
第三,預告期、十日前通報、三十日內給付,三個期限各自獨立,漏一個就是一個罰鍰。
第四,非自願離職證明依法必須開,用它當談判籌碼,後果通常是調解或訴訟。資遣涉及的金額與程序不少,建議在通知員工前先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Q1:遣散費和資遣費是同一件事嗎?
A:是。「遣散費」是口語,法律上的名稱是資遣費,計算方式依年資適用勞基法第17條(舊制)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新制)。
Q2:資遣費什麼時候要拿到?
A:雇主應在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逾期未給,主管機關可處 30 萬到 150 萬元罰鍰並限期給付。
Q3:公司說要「自請離職」才給資遣費,可以答應嗎?
A:不建議。自請離職依勞基法第18條沒有資遣費,也不是非自願離職,會失去失業給付資格。真正的資遣本來就有資遣費,不需要用簽自願離職來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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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 法令時有更新,個案情形不同,建議於採取行動前諮詢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