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加班費怎麼算?平日、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的倍率與試算,一篇看懂

作者 廖啟彣律師(凱文律師) 發布 2026.09.29 更新 2026.09.29 閱讀時間 約 8 分鐘

平日加班前兩小時 1.34 倍、後兩小時 1.67 倍,休息日出勤 2.34 倍與 2.67 倍,例假日與國定假日出勤加倍。本文用月薪 36,000 元的例子逐項試算,並說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怎麼算、補休規則、出勤紀錄與舉證責任。

本文於 2026 年 9 月發佈,內容依撰寫當時法規;法規時有修正,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小芸是行銷公司的企劃,月薪 36,000 元,週一到週五幾乎天天做到晚上八點,上個月有一個週六被叫回公司趕案子八小時,中秋節也上了一整天班。她問老闆加班費怎麼算,老闆說:「你的薪水已經含加班費了,而且你沒有事先申請,不算加班。」小芸想知道:法律規定的加班費到底是多少?老闆說的算數嗎?

答案是:加班費的倍率是勞基法的強制規定,薪資約定不能低於它;至於「算在薪水裡」和「沒申請不算」,法院多半不買單。以下先算出每小時工資,再逐類套倍率。

一、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所有倍率都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底。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月薪制勞工實務上以月薪除以 30 再除以 8 換算:小芸 36,000 元除以 30 除以 8,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 150 元。

要注意的是,如果薪資單上有全勤獎金、職務加給、伙食津貼這類每月固定發放的項目,多半要算進去。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號判決指出,勞基法第24條是強制規定,法院不能只因為雇主實際給付的總額高於「基本工資加上加班費」就認定已經給足,必須逐項審認各筆給付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正確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後再核算加班費。

二、平日加班:1.34 倍與 1.67 倍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用小芸的數字:前兩小時每小時 150 元加 50 元,等於 200 元;第三、四小時每小時 150 元加 100 元,等於 250 元。她每天做到八點,如果正常下班是六點,每天加班兩小時,一個月 20 個工作天就是 40 小時乘以 200 元,等於 8,000 元。第三款的天災事變加班則是加倍,每小時 300 元。另外依第32條,正常工時加延長工時一天不得超過 12 小時,一個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46 小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到 54 小時,但每三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

三、休息日出勤:2.34 倍與 2.67 倍

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應有二日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第24條第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兩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兩小時後再繼續工作,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換算成倍率,前兩小時是 2.34 倍,之後是 2.67 倍,而且依現行條文按實際工作時數計算,早年「做一小時給四小時」的規定已經修法刪除。

小芸那個週六上了八小時:前兩小時每小時 350 元,後六小時每小時 400 元,合計 700 元加 2,400 元,等於 3,100 元。休息日的工時也要計入第32條的每月延長工時上限。

四、例假日出勤:加倍,而且原則上不能叫你來

例假日的性質不同。依第36條,例假是強制休息日,只有第40條規定的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為有繼續工作的必要,才可以停止假期,而且停止假期的工資應加倍發給、事後補假休息,並在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例假日出勤八小時以內,等於另給一日工資,以小芸來說是 1,200 元。沒有天災事變卻要求勞工在例假日上班,本身就違法。

五、國定假日出勤:加倍

勞基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節日、勞動節與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日子應放假,第39條規定這些日子工資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在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小芸中秋節上班八小時,公司要另給一日工資 1,200 元;超過八小時的部分,實務上依第24條延長工時的標準再加給。

把三項加起來,小芸上個月的加班費至少是 8,000 元加 3,100 元加 1,200 元,合計 12,300 元。

六、加班換補休,可以,但有條件

勞基法第32條之1規定,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依實際工作時數一比一計算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勞雇協商,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仍未補休的時數,要依原本加班當日的工資標準折發工資,沒發就依違反第24條處罰。關鍵有兩個:換補休是勞工的選擇,雇主不能片面規定「一律補休」;補休不能用一比一抵掉倍率,沒休完最後還是要按倍率給錢。

七、老闆說「算在薪水裡」「沒申請不算」,怎麼辦?

(一)薪資包含加班費的約定要明確,而且不能低於法定標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號判決指出,勞雇約定的工資若包含加班費,仍須明確區分平日工資與加班費,以判斷是否合於第24條、第39條的標準,給付不足勞工可以請求差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74號判決的保全公司主張員工適用責任制、每日正常工時十小時,但因為工時約定沒有依勞基法第84條之1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法院仍以每日八小時為基準依第24條計算,判賠短付的加班費。

(二)舉證責任在雇主那邊比較重。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逐日記載至分鐘,勞工申請副本雇主不得拒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06號判決指出,雇主依法應備工資清冊與出勤紀錄,經法院命提出而無正當理由不提出,法院得依勞動事件法第35條、第36條認定勞工關於加班的主張為真實,不能只因勞工舉證不足就駁回。所以小芸該做的,是先向公司申請自己的出勤紀錄副本,並保留下班後仍在工作的通訊軟體對話與郵件時間。

八、勞資雙方的實務自保建議

給勞工:

第一,每個月把出勤紀錄副本要回來,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第二,自己算一次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別忘了把固定津貼算進去。

第三,選補休前先問清楚期限,期限到了沒休完,要主動要求折發。

第四,離職前把加班費差額算清楚一併主張,必要時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給雇主與人資:

第一,薪資結構寫清楚哪些是本薪、哪些是固定津貼,加班費依實際時數另列,不要用「含加班費」一句話帶過。

第二,責任制要先報請核備,沒核備就沒有第84條之1的效果。

第三,例假日不能排班,休息日與國定假日出勤前取得勞工同意並留紀錄。

第四,出勤紀錄逐日記到分鐘、保存五年,訴訟時拿不出來,法院會採勞工的版本。加班費爭議往往牽動平均工資與資遣費,建議建立制度前先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Q1:加班費是用月薪還是底薪算?

A:用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算,而它來自勞基法第2條第3款的「工資」,包括本薪與經常性的獎金、津貼,不是只有底薪。月薪制通常以月薪除以 30 再除以 8 換算。

Q2:沒有事先申請加班,就領不到加班費嗎?

A:不一定。法律看的是有沒有實際提供勞務、雇主知不知情,而不是有沒有填申請單。雇主的出勤紀錄逐日記到分鐘,紀錄顯示你在工作,雇主又沒有制止,通常仍要給付。

Q3:公司可以規定加班一律換補休嗎?

A:不行。勞基法第32條之1規定補休要依勞工意願並經雇主同意,雇主不能片面規定;期限屆滿未補休的時數,還是要依加班當日的倍率折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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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文章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規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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