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讓打官司變簡單(上):工作地起訴、裁判費減免、調解與審理時程
勞動事件法自民國109年(2020年)施行,勞工告雇主可以在工作地的法院起訴,契約裡的合意管轄條款顯失公平時綁不住勞工;請求工資、資遣費的裁判費暫免三分之二,法院勞動調解三個月內、一審六個月內終結。本文以法條與高等法院裁定說明這些程序優勢。
本系列(共 2 篇)
- 勞動事件法讓打官司變簡單(上):工作地起訴、裁判費減免、調解與審理時程
- 勞動事件法讓打官司變簡單(下):工資與工時推定、定暫時狀態處分、自保建議
阿偉今年 38 歲,在台中大里一間塑膠射出廠做了六年現場技術員,月薪 42,000 元。公司總部登記在新北市,勞動契約最後一條寫著「如有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今年初公司以業務緊縮為由資遣他,資遣費只算了三年年資,最後兩個月薪水也沒發,他翻薪資條才發現加班費六年來都只用底薪算。阿偉粗估,積欠薪資加上短付的資遣費與加班費,合計約 36 萬元。他心裡發愁:難道真要請假跑去新北打官司?裁判費要先繳多少?手上只有打卡紀錄和薪資條,拿得出證據嗎?
答案是:不必跑新北,裁判費先繳三分之一就好,而且打卡紀錄和薪資條在法律上比阿偉想像的有力得多。這些都是民國107年(2018年)12月公布、109年(2020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事件法給勞工的程序優勢:在哪裡打、花多少錢、誰要舉證、打官司期間怎麼活下去。
一、勞動事件由勞動法庭審理,勞工可以在工作地的法院起訴
(一)哪些糾紛算勞動事件?
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的範圍很寬:基於勞工法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勞動習慣等所生的民事爭議,以及因性別平等工作之違反、就業歧視、職業災害、競業禁止等所生的侵權行為爭議,都算。依第4條,各級法院應設勞動法庭,由具勞動法學識、經驗的法官審理。
(二)勞工告雇主,可以在自己工作的地方起訴。
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規定:
「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用白話來說,勞工當原告,除了公司所在地,還可以選「自己提供勞務的地方」的法院;雇主當原告告勞工(例如要求返還訓練費用),只能在勞工的住所、居所或勞務提供地法院起訴。阿偉在台中大里上班,可以直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
(三)契約裡的合意管轄條款,不一定綁得住勞工。
勞動事件法第7條第1項規定,勞動事件的第一審管轄合意,如果一造是勞工,「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勞工得逕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勞工是被告時,可以在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移送到自己選定的有管轄權法院。依第17條第2項,勞動調解程序也準用,但勞工聲請移送要在第一次調解期日前提出。
不過「顯失公平」要由勞工說明。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抗字第13號裁定的案例裡,勞工在臺北地院起訴,雇主主張契約約定由新北地院管轄。法院認為第7條的目的是保護經濟弱勢的勞工,但不是寫了合意管轄就當然無效,勞工仍須舉證締約時有何顯失公平之處;該案勞工住在新北市中和區、主要工作地點也在新北市,到新北地院應訴並無不便,於是維持移送的裁定。阿偉若要主張顯失公平,就要具體說出住所、工作地點都在台中,以及往返新北的交通與時間成本。
二、裁判費先繳三分之一、執行費只先繳 20 萬元內的部分,調解三個月、一審六個月
(一)裁判費暫免徵收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因前項給付聲請強制執行時,其執行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者,該超過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以阿偉請求 36 萬元為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10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 1,000 元,逾 10 萬元至 100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100 元;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10 萬元以下部分加徵十分之五、逾 10 萬元至 1,000 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裁判費合計 4,880 元;暫免三分之二後,起訴時只要先繳約 1,627 元。要注意「暫免」不是「免除」,最後由敗訴的一方負擔;阿偉勝訴,暫免的約 3,253 元由雇主負擔,敗訴就要補繳。
(二)執行費超過 20 萬元的部分也暫免。
判決確定後雇主不給,阿偉聲請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執行費每百元收七角,再依上述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6條加徵七分之一,實際為每百元八角,36 萬元應繳 2,880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2項,阿偉只要先繳 20 萬元部分的執行費 1,600 元,其餘 1,280 元從執行所得扣還。
(三)低收入戶與職災勞工可以聲請訴訟救助。
勞動事件法第14條規定,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的勞工聲請訴訟救助時視為無資力;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起訴,除非顯無勝訴之望,法院應准予訴訟救助。另外第11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例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按月給付工資),訴訟標的價額最多以五年計算,裁判費不會因為僱傭關係可能持續到退休而暴增。
(四)先經法院勞動調解,三個月內、三次期日內終結。
勞動事件法第16條規定,勞動事件除少數例外,起訴前應先經法院的勞動調解程序;勞工直接起訴,視為調解的聲請。這裡的勞動調解在法院進行、由勞動調解委員會主持,與向勞工局申請的勞資爭議調解是兩套程序;法院調解不成立,案件直接續行訴訟,不必再起訴一次。第24條要求勞動調解程序除有特別情事外,應於三個月內以三次期日內終結,當事人原則上在第二次期日終結前提出事實及證據。
(五)訴訟原則上一次辯論終結、第一審六個月內審結。
勞動事件法第32條第1項規定:
「勞動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第一審並應於六個月內審結。但因案情繁雜或審理上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對阿偉來說,從聲請調解到一審判決,法律預設的時程合計約九個月。
那麼,阿偉手上只有部分打卡紀錄和薪資條,雇主的工資清冊和出勤紀錄能不能要他交出來?薪資條上的獎金、津貼算不算工資,打卡紀錄上的時間算不算工作時間?如果爭的是解僱無效,官司還沒打完能不能先回去上班領薪水?這些問題,我們下集繼續。
加入 LINE 好友:@lawyerliao75
免費10分鐘電話法律諮詢專線:04-2375-8749
內容依撰寫當時法令,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令時有更新,個案情形不同,建議於採取行動前諮詢執業律師。
遇到勞資爭議問題?
每個案件的事實與證據都不同,文章無法取代個案評估。
歡迎來電或加 LINE 預約諮詢,由律師親自評估您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