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幫我保勞保、就保怎麼辦

公司沒幫我保勞保、就保怎麼辦(下):法院怎麼算賠償、時效與檢舉求償步驟

承接上集,本集用四則判決說明法院怎麼算公司沒保勞保、就保的賠償:老年給付差額與失業給付如何計算、負責人連帶責任,以及15年與2年兩種時效見解的起算點。最後整理勞工調閱投保資料、向勞保局檢舉、計算損失求償的步驟,與雇主自保要點。

本文目錄
  1. 一、法院怎麼算賠償?四則判決看損害何時發生、時效怎麼起算
  2. 二、實務自保建議:阿宏現在該做的四件事,雇主該補的三件事
  3. 常見問題
本系列(共 2 篇)
  1. 公司沒幫我保勞保、就保怎麼辦(上):哪些公司一定要保、雇主要賠什麼
  2. 公司沒幫我保勞保、就保怎麼辦(下):法院怎麼算賠償、時效與檢舉求償步驟

上集我們以阿宏為例,他在十幾人的物流公司當了四年倉管,公司始終沒幫他保勞保、就保,被資遣後才發現年資一片空白。上集說明了哪些公司一定要保勞保、就保,以及雇主完全沒保、高薪低報、保費轉嫁勞工時,依勞保條例第72條、就保法第38條要負的罰鍰與賠償責任。這一集接著看法院實際怎麼算賠償、時效從何時起算,以及阿宏現在該怎麼檢舉與求償。

一、法院怎麼算賠償?四則判決看損害何時發生、時效怎麼起算

(一)沒保勞保又沒保就保,老年一次金差額加失業給付一起賠,負責人連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32號判決的勞工在包袋工廠當了六年作業員,公司從未幫她保勞保,還拿出一張她簽的「自願放棄勞保切結書」。法院認為勞保是強制保險,切結書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雇主也不能從賠償中扣掉勞工本來該自付的保費。法院以她若自到職日起加保、退保前三年平均月投保薪資19,766元計算,本可領老年一次金182,836元,實際只領到36,826元,差額146,010元由雇主賠償(勞工請求145,817元,全數准許);失業給付部分,以離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20,509元的六成、按九個月計算,判賠110,745元。兩筆合計256,562元,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負連帶責任。

(二)損害在「退休請領時」才發生,一審說還沒退休不能告,二審改判賠50萬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判決的勞工,民國70年(1981年)8月到農會任職,農會遲至79年(1990年)1月才幫他加保。他在111年(2022年)起訴時還在別處工作,一審以他尚未離職退保、損害還沒發生為由駁回。上訴期間他於112年(2023年)9月退休請領老年年金,勞保局函覆年資若加計未加保期間,每月可多領3,150元。二審認為老年給付請求權在勞工退休時才發生,雇主未加保所生損害亦同,依平均餘命26.75年以霍夫曼式扣除中間利息應賠642,808元,因簡易程序請求上限而判賠50萬元;時效自勞工得請領老年給付時起算15年,四十年前的未加保照樣要賠。

(三)最高法院:

第72條第1項的賠償請求權,時效是15年。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540號判決指出,投保單位依勞保條例第10條為勞工辦理投保,對國家固然是履行公法上義務,但勞工與投保單位之間具有私法上的委任關係,勞工依第72條第1項取得的損害賠償債權是投保單位不履行債務所生,「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其消滅時效期間應為十五年」,並據此廢棄原審採兩年時效的判決。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79號判決轉述的原審見解也採15年說;該案雇主應投保而未投保的期間有2年9個月,法院以月投保薪資18,300元、三個月老年給付計算,判賠54,900元(最高法院駁回勞工請求更多的上訴,並未另就時效表示見解)。

(四)高薪低報的差額,法院採兩年時效,但從勞保局核定後「知悉」才起算,也不打折。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勞上易字第8號判決的藥師在診所工作近十二年,診所短報投保薪資,她退休後每月老年年金少領5,782元。雇主抗辯她離職已逾兩年、罹於民法第197條時效,又說投保薪資是雙方合意、勞工與有過失。法院認為勞工是在退休向勞保局申請、經核算後才知道受有損害,兩年時效自知悉時起算,並未罹於時效;覈實申報是雇主的公法上義務,合意低報無效,勞工對損害的發生無從助成,沒有過失相抵的餘地。最後依平均餘命23.08年以霍夫曼式計算,判賠1,083,589元。雇主再上訴,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280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

(五)小結:

時效長短有兩說,起算點也不同。

實務對時效有依民法第125條採15年、也有依第197條採2年的見解,尚未一致。要注意的是起算點:15年說依民法第128條,自請求權可行使時(通常是勞工符合請領條件時)起算;2年說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但自漏保、低報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請求權也會消滅。保守做法是收到勞保局核定函後兩年內就要有動作。

另外,失業給付要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的要件:非自願離職、退保前三年內保險年資滿一年、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且十四日內無法推介就業。離職後若沒辦求職登記,法院會認為縱使有保也領不到,沒有損害可言。

二、實務自保建議:阿宏現在該做的四件事,雇主該補的三件事

對阿宏來說,建議依序做四件事。

第一,確認事實。用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或到各地辦事處調閱投保資料,確認公司從哪一天起沒保。

第二,留下證據。到職日、每月薪資、出勤紀錄、資遣通知,是計算「應投保期間」與「應投保薪資」的基礎,也是檢舉必備資料。

第三,向勞保局檢舉。依勞保局公告,檢舉應以書面具名提出,載明單位名稱、負責人、具體違規情事,並檢附在職期間出勤與薪資資料影本;檢舉人可選擇同意勞保局向該單位查調個人資料,或僅作通案性查核。罰鍰進國庫,勞工的損失仍要另外向雇主求償。

第四,計算損失並求償。阿宏眼前最具體的損失是失業給付:先去就業服務站辦求職登記,取得年資不足的書面結果,再以離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六成、六個月計算,以他的薪資水準推算每月約22,800元、六個月約136,800元(實際金額以勞保局核定的投保薪資級距為準)。老年給付差額要等退休請領時才能確定,但現在就可以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把「公司未加保四年」的事實固定下來,資遣費與勞退提繳差額一併主張。

對雇主和人資來說,第一,員工到職當日就申報,試用期、部分工時、短期人員都一樣;第二,人數不到五人、不想保勞保,就保與職災保險仍然不能不保;第三,不要讓員工簽「自願放棄勞保」或「同意低報」的文件,法院一律認定無效,罰鍰、賠償、負責人連帶責任一樣不少。損失金額涉及投保薪資級距、年資換算與中間利息扣除,建議在提出調解或起訴前先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Q1:公司沒保勞保,事後補保可以把年資補回來嗎?

A:不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與就業保險法第6條第3項,遲延申報的保險效力只能從申報翌日起算,過去的年資補不回來,勞工的損失改由雇主依第72條、第38條的給付標準賠償。

Q2:公司沒幫我保就保,失業給付的損失怎麼算?

A: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項,失業給付為離職退保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六成,最長六個月,離職時已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九個月。法院會以雇主「應申報的投保薪資」套用公式計算賠償,前提是非自願離職且已辦理求職登記。

Q3:公司沒保勞保,老年給付的損害賠償時效多久?從什麼時候起算?

A: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540號判決採民法第125條的15年,自請求權可行使時(通常是符合請領條件時)起算;也有高等法院判決對高薪低報差額採民法第197條的2年,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但第197條另規定自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亦消滅。向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求償的部分,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1305號裁定已統一適用民法第197條。保守起見,拿到勞保局核定結果後兩年內就應提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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