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幫我保勞保、就保怎麼辦(上):哪些公司一定要保、雇主要賠什麼
公司沒保勞保、就保,補保也補不回年資,法律改由雇主依給付標準賠償。本文上集整理勞保條例第6條、第11條、第72條與就保法第5條、第38條:五人以上公司全員強制加保,未滿五人仍要保就保;完全沒保、高薪低報、保費轉嫁勞工,雇主各要負什麼責任。
本系列(共 2 篇)
- 公司沒幫我保勞保、就保怎麼辦(上):哪些公司一定要保、雇主要賠什麼
- 公司沒幫我保勞保、就保怎麼辦(下):法院怎麼算賠償、時效與檢舉求償步驟
阿宏今年38歲,四年前到台中一間有十幾名員工的物流公司當倉管,月薪38,000元。到職時老闆說「試用期過了再幫你保」,之後每次問都說「下個月」,一拖就是四年。上個月公司縮編,阿宏被資遣,他到就業服務站想申請失業給付,才被告知自己名下沒有就業保險年資;回頭查勞保,這四年也是空白。阿宏想問:公司沒保勞保、就保,這四年的損失是不是就這樣算了?
答案是:不會算了,但也不是補保就能解決。勞保與就保的效力都不能回溯,少掉的年資補不回來;法律的設計是改由雇主「依給付標準賠償」,把勞工本來領得到的給付由雇主自己掏錢補上,另外還有勞保局的罰鍰。
一、哪些公司一定要保勞保、就保?四人以下的小公司也躲不掉就保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用白話來說,公司、行號僱用五人以上,全部員工都要強制加保,沒有試用期例外。阿宏的公司有十幾名員工,從到職第一天就該幫他保。
(一)不到五人的公司,勞保可以自願保,但一旦成立投保單位,就全部都要保。
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公司行號員工「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第2項並規定參加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下集會介紹的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勞上易字第8號判決,雇主抗辯自己是不到五人的診所、員工是自願加保,法院指出診所既已成立投保單位,不論僱用人數是否未滿五人,都有為員工加保與覈實申報的義務。
(二)就業保險沒有「五人」門檻,不保勞保也要保就保。
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規定: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同條第2項只排除應參加公教或軍人保險者、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公保養老給付者,以及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課稅的雇主者。只要雇主有登記或稅籍,就算只請一個人也要保就保;勞保局的常見問答也說明,未滿五人的單位如不願參加勞保,仍應為員工申報參加就保及職災保險。同條第3項另規定「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
(三)效力從申報才開始算,補保補不回過去。
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就業保險法第6條第3項是同樣結構:遲延申報,效力只能從申報翌日起算,這就是阿宏四年年資回不來的原因。職災保險則自到職當日生效,可參考本專欄〈公司沒幫我保職災保險怎麼辦〉一文。
二、雇主要賠什麼?第72條與第38條的三種責任
(一)完全沒保:
罰鍰加上依給付標準賠償。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文字幾乎相同,差別是「處十倍罰鍰」。這裡的「損失」,在勞保指因年資不足而領不到或領得少的老年、傷病、失能、死亡等給付;在就保主要是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有保但以多報少:
罰鍰、追繳溢領,差額一樣要賠。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亦同。高薪低報最常見的後果是退休時老年年金每月少幾千元,一領二十年,差額往往破百萬。
(三)保費叫勞工自己出:
二倍罰鍰,而且要退還。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規定,應由投保單位負擔的保費改由勞工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2項同旨。
(四)順帶對照:
勞退沒提繳是另一條路,時效只有五年。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4條第1項要求雇主按月提繳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六的退休金,第31條規定未足額提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沒保勞保的公司通常也沒提繳勞退,這一項要分開算,離職五年內就得主張。
那麼,法院實際上怎麼計算雇主該賠的老年給付差額與失業給付?損害賠償的時效是15年還是2年,從哪一天開始起算?阿宏現在該怎麼調閱資料、向勞保局檢舉、計算損失並求償?這些問題,我們下集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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