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可以要求交信用紀錄、健檢報告、押證件收保證金嗎(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怎麼罰
下集接著談罰則:留置證件、要求隱私資料、收保證金,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第65條則是30萬元起跳;再看個資法第6條與勞基法第26條怎麼補位,最後整理求職者與雇主各自的自保做法與常見問題。
本系列(共 2 篇)
- 面試可以要求交信用紀錄、健檢報告、押證件收保證金嗎(上):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怎麼規定
- 面試可以要求交信用紀錄、健檢報告、押證件收保證金嗎(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怎麼罰
上集我們看了阿翔的例子:27歲的他應徵家電連鎖門市的銷售人員,錄取後被要求交信用報告、良民證、健檢報告,還要押身分證正本、繳2萬元職務保證金。我們也整理了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施行細則第1條之1的規定與四則訴願、判決案例,確認這些要求絕大多數都不是「就業所需」。這一集接著談:違反了罰多少、個資法與勞基法怎麼補位,以及勞資雙方各自可以怎麼做。
三、罰多少?第65條與第67條要分清楚,個資法與勞基法也管得到
(一)留置證件、要隱私資料、收保證金: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節錄):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也就是說,阿翔遇到的三件事都依第67條處罰。以臺北市政府的統一裁罰基準為例,第1次違反處6萬元至12萬元,第2次12萬元至30萬元,第3次以上30萬元;上面幾則案例多數是第1次違反、處法定最低額6萬元。
(二)不實廣告、指派違反善良風俗的工作、聘僱外國人提供不實資料:
30萬元起跳。
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規定(節錄):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容易混淆的是第5款。第5款是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事項時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罰的是雇主造假,依第65條處30萬元起;它和第2款要求求職者交健檢「報告」是兩回事,後者依第67條處6萬元起。另外,依第65條第3項,只有違反第5條第1項(就業歧視)才會被公布雇主名稱,違反第2項各款不在公布之列。
(三)個資法:
健檢與前科是特種個資,簽同意書也未必過關。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節錄):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很多雇主以為在履歷表加一句「本人同意提供」就沒事。但健檢資料與犯罪前科是特種個資,就算有書面同意,逾越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時,同意也不算數,而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正是這裡的「其他法律另有限制」。
(四)勞基法第26條:
到職後想從薪水裡「扣」保證金,也不行。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就業服務法管的是招募、僱用時「收取」保證金,勞基法第26條管的是到職後從工資裡「預扣」一筆錢當違約金或賠償準備。有些公司把名目改成「每月從薪水扣3,000元當押金,離職退還」,這一樣是預扣工資,勞工可以請求給付短少的工資。
四、勞資雙方的實務自保建議
回到阿翔。第一,把錄取通知與附件完整截圖留存,口頭要求的部分用訊息回覆確認(「請問報到一定要交信用報告與良民證嗎?」),讓對方的要求留下文字。
第二,禮貌詢問這些資料與職務的關聯,並表明不便提供;依勞動部函釋,公司不能以「你沒有當場反對」主張你是自願。
第三,若因此被取消錄取或到職後被刁難,向工作地的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在台中就是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第四,已經繳了保證金或押了證件,先以書面請求返還並保留證據,公司不還再循民事途徑處理。
對老闆與人資,有四件事要做。第一,把履歷表與報到清單檢視一遍,刪掉信用紀錄、前科、懷孕、疾病史、家庭成員、戶籍謄本這類欄位。
第二,證件只查驗、影印,不留正本;需要擔保的,用合法的人事保證契約,而不是收現金或本票。
第三,確實有法令要求的,才在法令範圍內辦理:例如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和要求求職者自費交健檢報告不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4項規定短期補習班擬聘僱教職員工前,應附最近三個月內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陳報主管機關;保全業法第10條之1列有不得擔任保全人員的前科事由。這類職缺可以要求對應資料,但只蒐集法令要求的項目。
第四,擔心員工經手現金或客戶資料,用內部稽核、權限分級、定期抽查來控管,這是訴願決定一再指出的方向。
不論是收到可疑報到清單的求職者,還是接到勞工局陳述意見通知的雇主,建議在回覆之前先帶著文件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Q1:公司要求良民證合法嗎?
A:原則上不合法。犯罪紀錄是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明列的隱私資料,除非法令明定該職務不得由有特定前科者擔任(例如保全、補習班教職員),或職務與犯罪紀錄有正當合理關聯,否則要求良民證即違反第5條第2項第2款,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口頭要求、沒有強制,依勞動部函釋也不能免責。
Q2:工作要繳保證金合法嗎?簽本票呢?
A:都不合法。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禁止雇主收取保證金,行政法院認為本票這類與金錢同等評價的擔保也算保證金,違者依第67條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到職後從薪水預扣當押金,另外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
Q3:面試要求驗孕或健檢報告可以嗎?
A:驗孕報告屬於生理資訊,勞動部訴願決定已認定一般作業員職缺要求驗孕違法。健檢報告要看法源: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於僱用時施行體格檢查,是雇主負擔費用的法定義務;一般職缺在面試階段要求求職者自費交健檢報告,很難通過「就業所需」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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