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一定要填假單嗎?用 LINE 跟同事說一聲算不算?雇主可以要求診斷證明、可以不准假嗎?本文以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與近年五則高等法院判決,說明「請假程序」與「雇主准駁權」的界線,並給勞資雙方各四點自保建議。
本文於 2026 年 9 月發佈,內容依撰寫當時法規;法規時有修正,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上集整理了勞工的十一種法定假別、天數與薪資,也提到小美的例子:父親住院,她前一晚用 LINE 跟同組同事說「明天不來了,幫我跟主管講一下」,連續三天沒進公司,回來後被主管認定曠職。她的假明明是有的,問題出在「怎麼請」。這一集就來談請假的程序,以及程序沒做對的後果。
一、請假方式:程序沒做對,理由再好也可能算曠工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用白話來說,請假有三個要件:事前、親自、把理由和日數講清楚;急病或緊急事故才能請人代辦;雇主可以要求證明文件。法院怎麼看,可以分成三個層次。
(一)公司的請假程序要遵守,即使沒有寫成白紙黑字。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勞上字第1號判決的清潔隊員,年度病假、事假、特休都用完後,拿著只寫「可請假休養」但沒有建議休養天數的診斷證明申請延長病假,雇主兩度告知要補正,並安排職醫評估後調他做警衛室登記車號的靜態工作,他仍然不到班。法院指出,工作規則要求事先填假單經核定、緊急狀況得先委託代辦再於十日內補證明,並不違反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不能認為自己有正當理由就不按手續辦,雇主也不是沒有合理的准駁權;在雇主准駁前不告而別,不算完成請假程序。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33號判決則認為,公司雖然沒有書面的請假辦法,但慣例是要向負責人或特定人員以電話、口頭報備並提出證明,員工只跟一位非人事負責的同事說一聲、也沒講請到哪一天,不算完成請假,連續未到班構成曠工,解僱合法。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勞上字第3號判決更直接:勞工在未到班期間還能寄存證信函、遠赴外縣市洗腎,可見沒有不能請假的情形,卻始終不辦請假手續,就不是「有正當理由」的曠工。
(二)法定假別,雇主不能用「核准」擋掉。程序歸程序,實體歸實體。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勞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的作業員罹患職業病,持診斷證明口頭申請公傷病假三個月,公司以不合工作規則的核准程序為由不准假,再以一個月內曠工六日解僱。法院認為,勞工依請假規則第10條事前以口頭或書面敘明理由與日數,就已經行使法定的請假權利,雇主對法定應給的假並沒有准駁的權限;工作規則若附加核准條件,違反強制給假的規定而無效,解僱不合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的「雇主不得拒絕」也是同樣的道理。
(三)雇主自己把請假的門關上,就不能再說勞工曠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字第49號判決的烘焙人員經勞保局認定罹患職業傷病需要休養,公司在她未到班的第一天就取消她的門禁卡,她隔天到公司想辦請假卻進不去。法院認為,雇主拒絕勞工進入工作場所,已違反誠信義務,勞工既有請假之意也有就醫事實,並非無正當理由曠職,解僱無效。
二、勞資雙方的實務自保建議
回到小美。她的假是有的,但她請假的對象是同事、沒說假別和日數、也沒留下對主管或人資的紀錄,這正是判決裡最常敗訴的樣態。給勞工的建議有四點:
第一,請假要對「對的人」,通常是直屬主管或人資,公司有請假系統就用系統,用 LINE 或電話請假時也要留下截圖或紀錄。
第二,說清楚假別、理由、起迄日期,不要只說「明天不來」。
第三,急病或家人突發狀況真的來不及,可以委託他人代辦,但事後要盡快親自補正,並提出證明文件。
第四,病假的診斷證明要載明病名和「建議休養期間」,前述114年度勞上字第1號判決的勞工就是敗在診斷證明只寫「宜休養」卻沒寫幾天。年度病假、事假快用完時,先問人資還有哪些假可以用,避免不知不覺變成曠工。
給雇主和人資的建議也有四點:
第一,把請假程序寫進工作規則並公告,包括向誰請、怎麼請、緊急狀況幾日內補正,法院會尊重合理的程序要求。
第二,法定假別不能加上「核准才生效」的門檻,特別是公傷病假、產假、生理假、家庭照顧假這些法律明定雇主不得拒絕的假;能做的是要求證明文件,不是不准。
第三,要求補正證明或不准假時,明確告知並留下書面或訊息紀錄,前述114年度勞上字第1號判決的雇主之所以勝訴,就是因為每一次告知都有紀錄。
第四,不要用取消門禁、封鎖帳號等方式阻斷勞工請假的管道,否則曠工的認定會反過來對雇主不利。請假爭議往往是解僱訴訟的前哨,不論哪一方,在做出解僱或提告的決定前,建議先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Q1:用 LINE 跟同事說一聲算請假嗎?
A:多數判決認為不算。請假要事前親自向主管或人資敘明理由和日數,只跟非負責請假事務的同事講、沒說假別和天數,法院多認定未完成請假手續。急病或緊急事故可以委託他人代辦,但事後仍要親自補正並提出證明。
Q2:雇主可以要求我提出診斷證明嗎?
A:可以。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明定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但要求證明是程序,不等於可以不准法定假別;公傷病假、產假、生理假、家庭照顧假等,雇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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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 法令時有更新,個案情形不同,建議於採取行動前諮詢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