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不只被罵才算!職場霸凌五種法定態樣全解析(下集)

作者 廖啟彣律師(凱文律師) 發布 2026.08.02 更新 2026.10.02 閱讀時間 約 7 分鐘

職場霸凌五態樣下集:孤立是讓整個環境排除你,侮辱則公開貶損人格、一次就可能成立。五種態樣只是例示,認定看綜合客觀事證,不是「覺得不舒服」就算。勞工蒐證申訴三步驟、主管文件化自保,實務判決案例一次看懂。

本文於 2026 年 8 月發佈,內容依撰寫當時法規;法規時有修正,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上集我們談了2026年7月1日上路的職安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以及五種法定態樣中的前三種:冒犯、威脅、冷落。這一集接著談殺傷力同樣強大的孤立與侮辱,並且回答兩個關鍵問題:五種態樣之外的行為算不算霸凌?勞工與主管各自該怎麼保護自己?

一、態樣四:孤立——被團隊「默契地」排除在外

(一)什麼是孤立

孤立,指刻意排擠、斷絕資訊或剝奪工作,使人在團隊中被邊緣化。常見情境包括:把某個人從專案群組、會議或聚餐中刻意排除;要求或暗示其他同事「不要跟他講話」;把一個人的工作全部抽走,或刻意不分配任何工作,讓他整天無事可做。

孤立與冷落一體兩面:冷落是「我不理你」,孤立則是進一步「讓整個環境都不理你」,常常以「團隊默契」之名進行,被害人甚至說不出誰做了什麼,卻真真切切地被隔絕在資訊與工作之外。

(二)實務上發生過

實務上發生過這樣的案例:主管將部屬排除於LINE工作群組之外,並命其做職務外的雜事、刁難請假、加裝監視器監控特定員工,法院認定構成職場霸凌(簡報引112年度上字第147號判決)。值得注意的是,這是修法前的判決——換句話說,這類行為在還沒有專章的年代就已經要負民事賠償責任,新法只是把標準明文化,再加上行政責任。

(三)界線在哪裡

主管因業務需要調整分工、座位或專案編組,屬於正當管理;以排擠為目的的隔離、斷絕資訊,才構成孤立。對主管的自保建議是:調整分工時說明業務理由並留下紀錄,讓每一個「把某人移出群組」的動作都經得起「為什麼」的檢驗。

二、態樣五:侮辱——公開貶損

(一)什麼是侮辱

侮辱,指以貶損人格、公開難堪或損害名譽的方式,傷害他人的尊嚴與名譽。常見情境包括:在公開群組轉發貶損訊息或公布他人難堪的內容;用「廢物」、「腦袋裝什麼」等羞辱人格的字眼罵人;散布不實謠言損害他人名譽。

(二)實務上發生過

簡報引用了一件指標案例(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7號判決):一位業績連續多年全國第一的保險公司營業處最高主管,長期對下屬辱罵「你是豬啊」、「去死啦」,翻桌摔物、逼寫切結書,公司申誡後仍變本加厲。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勞動基準法上的「暴行或重大侮辱」,公司解僱合法。業績再好,都不是羞辱部屬的免責金牌。

(三)界線在哪裡

私下、對事的績效檢討,不構成侮辱;「公開」貶損人格、名譽,或散布不實內容,才可能成立。侮辱型霸凌還有兩個特點要注意:第一,它常常「情節重大」,而依法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當眾一次嚴重辱罵就可能構成職場霸凌;第二,它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的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形成霸凌認定、刑事責任、民事賠償三面夾擊。

三、五種態樣只是例示——認定其實看這些

讀到這裡,你可能會問:如果遇到的行為不在這五種之列,是不是就不算霸凌?

不是。條文採「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的概括規定,五種態樣是例示而非窮盡清單;未被列舉、但實質造成身心危害的不當行為,仍可能成立。依簡報所引職場霸凌防治準則第2條,認定時還會綜合審酌事件發生的背景、場所、行為的頻率、行為人的動機與目的,並特別列出四款具體情形:刻意排擠、忽視、冷落,不讓參與必要會議或活動;破壞或阻礙工作、利用職務刁難、隱瞞或提供不實資訊;以權力欺壓,分配不合理目標或明顯不符能力的工作;以及刻意散布謠言或揭露隱私。

反過來說,「我覺得不舒服」也不等於霸凌成立。認定看的是綜合客觀事證,不是單一主觀感受。實務上發生過部屬主張被要求午休修改簡報、重複被追問進度、搬遷後分到不同款座椅而提告求償的案例,法院逐項審認後認為屬合理管理權的行使或一般職場常見情形,判決不構成霸凌(簡報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20號判決)。有正當目的、與工作相關連的管理,不會因為員工不開心就變成霸凌。

四、實務自保建議

(一)勞工怎麼做

第一步是蒐證。霸凌認定需要客觀事證,包括對話與訊息紀錄、電子郵件、證人、就醫診斷證明。特別說明:錄下「自己參與」的對話,依實務見解原則上不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是可行的蒐證方式;但如果是第三人偷裝設備竊錄他人談話,就會構成犯罪,千萬不要越線。

第二步是申訴。新法要求10人以上公司就必須建立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30人以上還要訂定防治與懲處規範,100人以上必須組成外部委員過半的調查小組。如果霸凌你的人正是公司最高負責人,你可以直接向地方勞政主管機關申訴,不必經過公司內部。申訴有期限:自霸凌行為終了時起3年內;事件發生時在職者,也可以在離職之日起1年內提出。

第三步,公司知悉卻不處理,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可處3萬元到75萬元罰鍰;最高負責人本人霸凌,可處1萬元到100萬元罰鍰。這些數字,是你要求公司認真處理時最有力的後盾。

(二)主管怎麼做

對事不對人,公開場合留分寸,糾正檢討盡量私下進行;交辦時說明目的、標準與合理期限;非緊急事項不要在下班時間反覆催促。最重要的一件事是:管理決定文件化。簡報中引用的一件案例裡,員工提出十項霸凌指控,其中七項之所以不成立,正是因為公司留有客觀業務理由與書面紀錄;而成立的三項(報復性調動、拒開系統權限),恰恰都是說不出正當理由的行為,最終判賠慰撫金20萬元(簡報引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號判決)。

最後仍要提醒:職場霸凌的認定高度依賴個案事實,蒐證方式、申訴時點、法律關係的選擇都可能影響結果。無論你是感覺自己正在被霸凌的勞工,還是收到申訴、擔心誤觸紅線的主管,建議在採取行動前諮詢執業律師,針對具體情況擬定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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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 法令時有更新,個案情形不同,建議於採取行動前諮詢執業律師。

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文章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規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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