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休算工時嗎?休息時間、待命時間與值日夜制度廢止後的變化
午休要顧櫃台、接電話,還算休息嗎?勞基法第35條的休息時間,要件是勞工能脫離雇主指揮監督、自由利用;做不到就是工時。本文用最高法院判決說明待命時間怎麼認定,並整理值日(夜)注意事項自111年(2022年)1月1日停止適用後,值班一律計入工時、給加班費的新規則。
阿凱在一家物流公司做行政,上班時間九點到六點,中午十二點到一點是午休。問題是櫃台只有他一個人,午休時間電話照接、司機來收貨照辦,便當常常吃到一半就放涼。公司另外排了輪值,每週有一天晚上六點到隔天早上八點要留在公司「值夜」,遇到貨況異常要聯絡司機處理,一次給五百元值夜津貼。他問人資,人資說:「午休本來就不算工時,值夜是值夜,不是加班。」阿凱心裡不踏實:午休算工時嗎?值夜留在公司十四個小時,真的只值五百元?
答案是:午休算不算工時,關鍵在那一小時你能不能自由利用;能自由利用才是休息,被要求顧櫃台、接電話就是工作時間。至於值夜,從民國111年(2022年)1月1日起,勞動部的值日(夜)注意事項已經停止適用,值班時間一律計入工時,超過正常工時的部分要依法給加班費。
一、午休算工時嗎?先看勞基法第35條怎麼寫
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用白話來說,連續做四小時,雇主至少要給三十分鐘休息;輪班或工作有連續性、緊急性的行業,可以把休息時間挪到別的時段,但只是「挪」,不是「免」。
法條沒有寫「休息時間」的定義,定義是法院補上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63號判決(實務上被引用逾17次)說得很清楚:勞工「得不受雇主之指揮、監督,並得自由利用之時間,則為休息時間」。反過來說,只要那段時間你仍然要待在崗位、隨時回應雇主或客戶的需求,就不是休息,而是工作時間。
所以阿凱的午休,形式上叫午休,實質上他人在櫃台、電話要接、貨要收,沒有脫離公司的指揮監督,這一小時就是工時。一天工作變成九小時,超過的一小時是延長工時,依第24條前兩小時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實務怎麼看:待命、備勤與休息的界線
(一)判斷標準是「有沒有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下等待提供勞務」。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判決(實務上被引用逾50次的指標判決)指出,勞動法上的工作時間,是勞工在雇主指揮命令下從事業務或提供勞務的時間;如果勞工是分段提供勞務,中間沒有實際工作的空檔要不要算工時,要看勞工是否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下等待提供勞務,並且以勞雇利益衡平為依歸。該案的客運駕駛在趟次之間可以自由休息、外出,可以拒絕公司臨時指派的出車,也不必清潔保養車輛,法院認定這段空檔不是「備勤時間」也不是「待命時間」,不算工時。
(二)外出要請假,就代表還在雇主掌控中。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63號判決的預拌混凝土車司機,趟次之間常有一小時以上的空檔,公司主張那是休息時間。但事實是司機外出超過一小時就要辦請假手續;最高法院認為,既然外出要請假,這段時間就仍然受雇主指揮監督,不是可以自由利用的休息時間,第二審判勞工敗訴是違背法令,改判公司要付加班費。
(三)契約寫的休息時間,抵不過實際做不到。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44號判決的百貨專櫃銷售員,勞動契約寫每天休息兩小時,公司說午晚餐各一小時可以自行安排。但專櫃只排一個人站櫃,公司的查核表要求除了用餐三十分鐘和上廁所之外都要在崗位上,抽檢不合格就扣考勤獎金,還曾經發生離櫃期間商品遺失由櫃員賠償的事。法院只承認午、晚餐各三十分鐘是休息,其餘時間都是「須保持隨時待命準備提供勞務之狀態」的工作時間,判公司補付加班費20萬4,029元。
(四)在公司待命處理緊急事故,強度與正常工作相當。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33號判決的天然氣公司,要求員工平日晚上與假日在公司值勤,處理用戶搶修、檢漏,公司主張這是依內政部值日(夜)注意事項設計的值勤制度,只給值勤費。最高法院認為,員工值勤時不論有沒有遇到緊急事故,都處於公司指揮監督下,活動自由受拘束、必須保持隨時準備給付勞務的狀態,備勤待命的強度與實際工作相當,就是延長工作時間;內政部的注意事項不是法律,不能牴觸勞基法的強制規定,值勤制度違反第24條、第39條的部分無效。
從這四則判決可以整理出法院看的幾個指標:能不能離開工作場所、離開要不要報准或請假、能不能拒絕臨時交辦、有沒有人可以替手、實際上被打斷的頻率。這些指標同時是勞工蒐證的方向,也是雇主檢查制度的清單。
三、值日(夜)制度廢止:111年1月1日以後怎麼算
(一)舊制度是什麼。
內政部在民國74年(1985年)訂頒「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把勞工在工作時間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例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緊急事故的通知聯繫,定義為值日(夜),認定不是正常工作的延伸,雇主只要給值日(夜)津貼,不用算工時、不用給加班費。很多公司的「值班費五百元」就是從這裡來的。
(二)什麼時候停止適用。
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6號判決引述的勞動部新聞稿,勞動部在民國108年(2019年)3月11日修正該注意事項時,已經訂定落日條款,預告自民國111年(2022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理由是勞工在值日(夜)時段「空間與時間上均難脫離雇主的指揮監督」,應該回歸勞基法工作時間的意涵。該案的辦事員在104年到105年間週日到公司值班接電話、處理緊急文件,法院認為那是111年以前的事,當時仍受注意事項規範,公司只給值班津貼是合法的;但同一種值班若發生在111年以後,結論就會不同。
(三)現在的規則。
值日(夜)已經沒有例外空間,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留守、接電話、處理緊急狀況的時間,一律是工作時間。這帶來三個直接後果:
第一,超過每日八小時的部分是延長工時,依第24條給加班費;休息日值班依第24條第2項加給,國定假日等休假日出勤依第39條加倍;例假原則上不得出勤,只有第40條的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停止例假,工資加倍並補假。像阿凱從晚上六點值到隔天早上八點,加上白天九小時,遠遠超過第32條第2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的上限,這不只是加班費問題,而是雇主直接違法。
第二,輪班間隔要留足。第34條第2項規定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值夜到早上八點,不能接著上白班。
第三,出勤紀錄要記到分鐘。第30條第5項、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上面那件110年度勞上字第6號判決還有一段值得注意:辦事員被要求利用非上班時間去送帳單、收運費,公司沒有記錄這些外出時間,法院依勞動事件法的規定,直接認定勞工主張的819次、每次三小時加班為真,判公司給付加班費33萬8,579元。沒有紀錄,吃虧的是雇主。
(四)罰則。
第79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4條、第30條第1項、第32條、第34條、第35條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同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30條第5項出勤紀錄規定的,處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還可以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情節,加重到法定最高額的二分之一。
四、勞資雙方的實務自保建議
給阿凱這樣的勞工:
第一,把「午休實際在做什麼」記下來。接了幾通電話、收了幾次貨、哪幾天便當沒吃完,最好有通訊軟體、來電紀錄或同事可以佐證;法院看的是實質,不是班表上寫的「午休」兩個字。
第二,依第30條第6項向公司申請出勤紀錄副本,公司不得拒絕。拿到紀錄,再對照薪資單,就能算出短付的加班費。
第三,值夜的部分,111年1月1日以後的值班時間全部是工時,先算出每月延長工時總數,再依第24條、第39條換算;請求權有時效,離職前後儘早主張,必要時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第四,如果公司的排班已經明顯超過每日十二小時、或輪班間隔不足十一小時,這是主管機關會裁罰的事項,可以向勞工局檢舉。
給雇主與人資:
第一,午休要「真的能休」。櫃台、專櫃、門市只排一個人的話,午休時段就要有替手,或者把那段時間老實算進工時;契約寫休息兩小時但事實上休不到,法院不會買單。
第二,「值班津貼」制度該退場了。111年以後留守、待命、值夜都是工時,用固定津貼取代加班費的差額,日後會連本帶利被追討,還有第79條的罰鍰。
第三,重新檢視排班。值夜隔天不能接白班(第34條十一小時間隔),單日總工時不能超過十二小時(第32條第2項),這兩條是硬上限。
第四,出勤紀錄記到分鐘,包括外勤、值班與午休中被叫回崗位的時間。紀錄不完整時,勞動事件法會讓法院直接採信勞工的主張。工時制度牽一髮動全身,調整前建議先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Q1:午休時間接電話、顧櫃台,算加班嗎?
A:算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的要件是勞工能脫離雇主指揮監督、自由利用;被要求守在崗位回應電話或客人,就不是休息。若因此一天工作超過八小時,超過的部分依勞基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
Q2:待命時間有加班費嗎?在家待命和在公司待命一樣嗎?
A:要看拘束程度。在公司或指定地點等候指示、不能離開、不能拒絕交辦,法院多認定是工作時間;在家只是保持手機暢通、可以自由活動,實務上多只把實際處理事務的時間算入工時。有沒有指揮監督,是判斷的核心。
Q3:值班算工時嗎?公司還能只給值班津貼嗎?
A:自民國111年(2022年)1月1日起,值日(夜)注意事項已停止適用,值班時間一律計入工時;超過正常工時要依第24條給加班費,休息日出勤依第24條第2項加給,國定假日等休假日出勤依第39條加倍。津貼可以另外給,但不能取代法定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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