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外勤、在家工作的工時怎麼算?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認定

外勤業務、出差、在家工作的人沒有打卡機,工時怎麼算?勞動部「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以約定正常工時為原則,勞工用通訊軟體、行車紀錄自行記錄,加班要先申請或事後回報。本文用法院判決說明出差交通時間、在家上線待命算不算工時,以及外勤業務員加班費為什麼常敗訴。

本文目錄
  1. 一、在外面工作,工時以「平時工作時間」為原則,證明得了就照實算
  2. 二、出差交通時間算不算工時?法院分兩種情形
  3. 三、在家工作、下班後被 LINE 交辦:只要受指揮監督,就是工時
  4. 四、外勤業務員的加班費為什麼常討不到?兩個關卡
  5. 五、實務自保建議
  6. 常見問題

小凱在台中一間設備公司當外勤業務兩年,月薪 42,000 元。他每天早上八點半到公司打卡,接著開車跑彰化、南投拜訪客戶,常常晚上七、八點才回公司打下班卡;每月還有幾天要出差到新竹廠,來回車程四小時。主管說「業務是責任制,外面的時間公司管不到」,兩年來一毛加班費都沒有。小凱想問:外勤的工時怎麼算?出差坐車的時間算工時嗎?沒有打卡機,我要怎麼證明自己有加班?

答案是:外勤不是責任制,在外面的時間一樣要算,但「怎麼記錄」和「有沒有報」會直接決定你拿不拿得到錢。以下先講法條與勞動部的指導原則,再看法院對出差交通、在家上線、外勤業務員三種情形怎麼判。

一、在外面工作,工時以「平時工作時間」為原則,證明得了就照實算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

「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但其實際工作時間經證明者,不在此限。」

用白話來說,出差或外勤的日子,法律先假定你做的是正常工時,例如八小時;想主張超過八小時,要拿得出證明。這條是雙面刃:勞工在外沒有證據就只算八小時;證明得了實際工作時間,就照實際時間算,包含加班。

出勤紀錄的形式也不限打卡機。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勞動部民國104年(2015年)訂定、106年(2017年)11月30日修正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就是針對常在外工作的勞工,說明工時怎麼認定、出勤紀錄怎麼記。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19號判決的說明,這份指導原則「係為提供事業單位就在外工作勞工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並在第3點針對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工作者、外勤業務員、汽車駕駛四類分別列出認定重點,其他經常在外的工作者得參照辦理。通則性的第2點第(七)款規定: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雇主以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使勞工工作,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之起迄時間,並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送交雇主,雇主應即補登工作時間紀錄。」

也就是說,外勤或下班後被交辦工作,勞工自己記起迄時間,附上 LINE 對話、行車紀錄回報,雇主就有義務登進出勤紀錄。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19號判決對指導原則第2點的整理,在外工作的工時紀錄可用行車紀錄器、GPS、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等工具協助記載,勞資雙方也可以事先約定一定時數內免回報。補登不是雇主的好心,而是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的義務:「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沒有置備出勤紀錄,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2項可處新臺幣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

二、出差交通時間算不算工時?法院分兩種情形

(一)依雇主指示往返不同工作場所的交通時間,算。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53號判決的案例,研發主管與工程師依公司指示每週一往返臺中總公司與新竹辦公室做專案報告,公司只實支油資、沒有另給出差津貼,法院認定往返的必要交通時間就是工作時間,三名勞工連同出勤紀錄上的延長工時,分別判得加班費 103,338 元、88,496 元、34,884 元。

(二)一般出差的乘車時間,有法院認為法無明文、要看約定。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字第105號判決的案例,業務部經理月薪 103,800 元,請求國內外出差加班費逾 71 萬元。法院指出,出差期間原則上以平時工作時間認定,勞工要舉證實際工時;「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往返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法無明文規定,應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公司已給付交通費、日支費,並未合意把交通時間列入工時;勞工提出的出差旅費報告表是報帳用的,「並非出勤紀錄」,出差加班費全部駁回。

兩件判決的差別在於:第253號是公司指定的兩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固定往返,直接套施行細則第19條;第105號是一般出差,既無約定,也證明不了當天實際做了多久。小凱每月到新竹廠的來回四小時,若是公司指派、目的地是公司廠區,主張為工作時間有相當依據;但最好在契約或出差辦法裡把交通時間算不算寫明白。

三、在家工作、下班後被 LINE 交辦:只要受指揮監督,就是工時

指導原則第3點第(二)款規範「電傳勞動」。依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勞上易字第122號判決所引,指導原則規定:「本指導原則所稱之電傳勞動,指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於事業場所外,藉由電腦資訊科技或電子通信設備履行勞動契約之型態。」「電傳勞動工作者工作時間之分配,應由勞雇雙方約定並依約履行。又電傳勞動工作者自主性高,較易自由調配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有關實際出勤情形及確切休息時間,應由勞工自我記載(如工作日誌等),並透過電子設備(如線上登錄系統等)記錄後電傳雇主記載。」另依士林地院第119號判決所引,指導原則並規定,因電傳勞動工作場所多半不在雇主的事業場所,雇主對延長工時難以管控或反對,「有關延長工作時間,應採事前申請或約定等方式為之」。

實務上的關鍵是「待命上線」算不算工時。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勞上易字第122號判決(2026年4月)的案例,診所線上客服月薪 34,000 元,約定上午 11 時到晚上 7 時在診所上班,但公司要求她早上 9 時就在 LINE 群組報上線、晚上 9 時才能報下線並回報約進客人數,沒準時上線會扣獎金,主管也在群組佈達待辦事項。法院認定上午 9 時至 11 時、晚上 7 時至 9 時她「係在被上訴人之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自屬勞基法所稱之工作時間」,每個工作日延長三小時,以 398 個工作日計算,判雇主給付加班費 244,328 元。判決同時引用勞動部112年(2023年)6月1日勞動條3字第1120148029號函的意旨:雇主下班後要用電話或通訊軟體交辦工作,應事先經勞雇雙方溝通約定,勞工同意提供勞務的時間仍受工資、工時、休息規定的規範。

反過來說,雇主沒有交辦、勞工也沒有實際提供勞務,就不會被算成工時。士林地院第119號判決的專利工程師兼全球客服,主張平日每天加班四小時、假日十二小時,請求 2,990,480 元;法院承認他下班後與假日確實有依老闆 LINE 指示處理事務,但單純回覆、對話結束就結束,或老闆要他「上班再處理」的訊息都不算加班,能證明的時數只換來 25,597 元。法院並指出,即使公司的加班申請系統沒有在外提供勞務的欄位,勞工仍應「以各種可事後檢視之方式自我記載」,時數證明不了的不利益由勞工承擔。

四、外勤業務員的加班費為什麼常討不到?兩個關卡

(一)第一關:

有沒有「報」。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19號判決(2024年9月)的案例,電視台駐花蓮記者請求五年加班費 1,136,362 元,他沒有辦公室、不用打卡,出勤紀錄表自己填,但五年間從未依工作規則簽報或口頭報備加班,出勤紀錄表上也沒有任何加班起迄時間,只提出發稿單。最高法院引用指導原則指出,若是雇主要求加班,勞工可用各種紀錄或通訊內容告知起迄時間;「惟若勞工未經雇主要求,係自行加班者,應依工作規則之規定,無論規定須經雇主事前申報核准與否,勞工均應陳報並提出證明加班起迄之紀錄,供雇主記載」。什麼都沒報,加班費全部落空。

(二)第二關:

出勤紀錄的推定能不能被推翻。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但依立法理由,雇主可以拿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資料當反證。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92號判決的案例就是台中部門的外勤業務員:他開車跑臺南、高雄、新竹、大臺北,主張回公司打卡前的車程與午休時段都在工作,並提出打卡紀錄與國道 ETC 明細。但公司規定加班要當天事先填加班卡送人資簽核,他從未申請。法院認為勞工被推定出勤的時間與工作規則不符時,雇主可以推翻推定,「上訴人事實上縱為延長工時,亦無法以加班視之」;同一件案子裡,週五晚間值班和週六大掃除因為有公司電子郵件與證人證明是公司指示,判給 25,219 元。

不過加班申請制不是萬能。臺中地院第253號判決強調,雇主「備置勞工正確出勤紀錄之法定義務,並不因採加班申請制即得免除」,出勤紀錄顯示超時而勞工沒申請,雇主應核對更正,沒更正就是容認加班。勞動部(改制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2007年)3月2日勞動2字第0960062674號書函也早已表明,加班事先申請制並無不可,但勞工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時間仍屬工作時間」。至於什麼情況算「受指揮監督」,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63號判決(實務上被引用逾十次)給了標準:預拌混凝土車司機趟次之間的空檔可以休息,但外出超過一小時要辦請假,最高法院認為這表示空檔仍受雇主指揮監督,屬於工作時間;貨車駕駛的工時包含熱車、駕駛、等班、加油、保養、待命、上下貨等在雇主指揮監督下的時間。

五、實務自保建議

給小凱這樣的外勤與在家工作者:

第一,把公司的加班規定找出來,是事前申請、事後回報還是免申請,然後照做。有申請制卻不申請,是外勤加班費敗訴最常見的原因。

第二,每天用固定方式自行記錄工作起迄:行車紀錄、手機定位時間軸、LINE 群組回報、客戶簽收單,配合施行細則第18條但書,證明到哪裡就算到哪裡。

第三,出差前確認出差辦法有沒有寫交通時間怎麼算;公司指派往返兩個廠區的,有施行細則第19條可依。

第四,向公司申請出勤紀錄副本比對;差距大而公司不補登,可以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帶著紀錄與薪資單諮詢執業律師再決定要不要起訴,會比空手去有效得多。

給雇主與人資:

第一,外勤、出差、居家上班的人一定要有出勤紀錄,形式不拘,但要逐日記到分鐘、保存五年。勞動事件法第35條規定雇主對依法令應備置的文書有提出義務,拿不出來,法院往往依勞工的主張認定。

第二,把一日正常工作時間起迄、加班的申請或回報方式、出差交通時間是否計入,寫進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這是日後推翻推定的依據。

第三,加班申請制要真的運作:出勤紀錄顯示超時而勞工沒申請就核對更正,下班後用 LINE 交辦就補登時間,放著不管等於同意加班。不要用「責任制」擋外勤加班費:外勤業務員不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定公告的工作者之列;司機也只有「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等少數類別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而且必須勞雇雙方另行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才能適用。制度設計前先請執業律師檢視,成本遠低於事後補發加罰鍰。

常見問題

Q1:出差交通時間算工時嗎?

A:依雇主指示往返公司不同事業場所的必要交通時間,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要計入;一般出差的乘車時間,有法院認為法無明文、應由勞資協商,公司已給出差津貼且無約定時未必算。出差當天原則上以平時工作時間計算,主張加班要自行舉證。

Q2:在家工作的加班費怎麼算?

A:在家上線只要受雇主指揮監督,包含被要求維持在線待命或下班後回覆交辦事項,就是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時的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計算加班費。指導原則要求勞工自行記錄出勤與休息時間,加班以事前申請或約定為之,雇主收到回報應補登。

Q3:外勤業務員沒有打卡紀錄,加班費怎麼舉證?

A:出勤紀錄不限打卡機,行車紀錄、通訊軟體回報、自行記錄的工作起迄都可以。關鍵是依公司規定申請或回報加班;未申請又無起迄紀錄,法院多半不認。若公司完全沒有置備出勤紀錄,訴訟中雇主有提出文書的義務,拿不出來反而對雇主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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